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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八五”普法教材】老年人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學習手冊(以案普法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9751
- 條形碼:9787521619751 ; 978-7-5216-1975-1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全國“八五”普法教材】老年人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學習手冊(以案普法版) 本書特色
以案例釋法 真實故事娓娓道來,法理法據深入淺出 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識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全國“八五”普法教材】老年人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學習手冊(以案普法版) 內容簡介
本書屬于"公民法治素養提升叢書"的分冊之一。全書結合國家制定的一系列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從與老年人日常生活相關的婚姻家庭、遺產繼承,房屋住宅,老年人消費維權,人身保護、財產保護,社會保障、社會參與和有待等法律問題出發,以老年人讀者群體熟悉的案例形式展開,向廣大老年人讀者詳細介紹了其在生活中會涉及的法律知識。書中所介紹的法律常識,不僅可以指引廣大老年人規范自己的行為,防止自身觸犯法律,還可以引導其在遇到問題時,選擇正確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全國“八五”普法教材】老年人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學習手冊(以案普法版) 目錄
**章 婚姻家庭
1要建設“優良家風”也是法律的規定嗎?
2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指的是哪些人?
3干涉子女婚姻違法了嗎?
4女兒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父母可以代為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5兒媳婦隱瞞了不能生育的疾病而與兒子結婚的,兒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嗎?
6兒子婚后不久離婚了,為兒子置辦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7女兒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老人可以代其起訴離婚嗎?
8老人想離婚,子女有權阻攔嗎?
9爺爺懷疑自己的孫子不是親孫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做親子鑒定嗎?
10老人的田地由兒女種植的,收成應該歸老人還是兒女?
11子女遺棄或虐待老人的,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12夫妻離婚都不愿意撫養孩子,老人可以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13父母雙亡的孩子,祖父母對其有撫養義務嗎?
14新生兒可以隨奶奶的姓氏嗎?
15兒媳婦對患精神病的兒子不管不顧,老人可以請求做其監護人嗎?
16小女兒上大學后總是跟家里要錢,老人還有給付撫育費的義務嗎?
17兒子英年早逝,兒媳無力撫養孩子而欲將其送養的,爺爺奶奶可以獲得撫養權嗎?
18女兒離婚后取得撫養權,丈母娘教唆女兒不讓孩子父親探望,違法了嗎?
19六十多歲的老人還能收養子女嗎?
20被養子女虐待后,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嗎?
21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會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自動恢復嗎?
22留守兒童打傷人,監護他的奶奶應該賠償嗎?
23解除母子關系協議書有效嗎?
第二章 贍養問題
1聲明斷絕父子關系后,兒子可以不贍養父親嗎?
2子女放棄繼承權,就可以不贍養父母了嗎?
3嫁出去的女兒有義務贍養父母嗎?
4贍養父母,只給贍養費就可以嗎?
5兒子不回家探望,父親可以起訴兒子嗎?
6除了親生子女,繼子女也要承擔贍養義務嗎?
7父母再婚后,成年子女是否還對其負有贍養義務?
8與養子解除收養關系后,其還有贍養義務嗎?
9子女們訂立的輪流贍養老人的協議有效嗎?
10贍養協議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11子女不履行贍養協議的,老人該怎么辦?
12兒子讓父母給自己當“苦力”,違法了嗎?
13經濟困難的老人生病住院,兒女們應該支付醫療費嗎?
14老人住院后,兒子不為老人請護工也不陪護的,違法了嗎?
15在什么情況下,孫子女對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16妹妹對年邁的孤寡姐姐有扶養義務嗎?
17兒女們協商確定老人的監護人時,需要考慮老人的意愿嗎?
第三章 房屋住宅
1兒子結婚后,讓老母親回破舊老宅居住,違法了嗎?
2父母在兒子結婚前為其全款購買的房屋,是兒子的個人財產嗎?
3父母在兒子結婚前,為兒子付首付購房,婚后由小兩口共同還貸的,該房屋是誰的財產?
4父母在兒子婚后為其全款購買的房屋,屬于小兩口的共同財產嗎?
5對于老人自己的房屋,子女們可以強制其過戶嗎?
6兒女有義務為老人修繕房屋嗎?
7僅簽訂居住權合同的,居住權能否設立?
8房屋設立居住權后,居住權能繼承嗎?
9居住權有期限限制嗎?
10繼承人繼承房屋后,可以撤銷其上設立的居住權嗎?
11房屋所有權能否在買賣合同簽訂后立即取得?
12房產證遲遲不到手,何時能向開發商追究違約責任?
13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三十年的租期嗎?
14房東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內賣房,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15房東出賣租賃房屋,房客可以優先購買嗎?
16抵押后的房屋還可以出租嗎?
17業主裝修房屋時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的,應該怎么辦?
18鄰居修建的房屋影響自家房屋采光的,應該怎么辦?
19房屋拆遷補償的對象包括房屋將來的繼承人嗎?
20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新建的房屋是否還可以得到補償?
21在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補償方式時,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22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應該怎么辦?
第四章 遺產繼承
1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哥哥有權要求繼承財產嗎?
2被繼承人立下的遺囑較法定繼承具有優先效力嗎?
3可以依法繼承受賄所得嗎?
4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車禍中同時遇難,遺產該怎樣繼承?
5口頭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效嗎?
6兒子去世后,兒媳腹中尚未生產的孩子可否獲得遺產?
7女兒先去世,外孫女能代為繼承遺產嗎?
8侄子可以繼承姑姑的遺產嗎?
9兒子犯罪入獄,還有繼承權嗎?
10遺棄老人后,兒子是否還能繼承老人的財產?
11父親受兒子欺騙變更遺囑,后又原諒兒子的,兒子還有資格繼承遺產嗎?
12篡改遺囑后一定會失去繼承權嗎?
13老人的再婚妻子能否繼承其遺產?
14解除收養關系后,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15繼女對繼父的遺產是否具有繼承權?
16被繼承人所扶養的孤兒有繼承權嗎?
17繼承人可以只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嗎?
18患有輕度阿爾茨海默癥的人可以設立遺囑嗎?
19十四歲的孫子可否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0將遺產贈與福利院的遺囑有效嗎?
21老人與妻子不睦,可以立下遺囑不給其任何財產嗎?
22臨終時的口頭遺囑有效嗎?
23打印遺囑如何才能發生效力?
24獨自錄制的視頻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25遺書中寫到個人財產如何處分的,算是遺囑嗎?
26遺囑公證后又自行修改的,哪份遺囑有效力?
27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被處分后,該遺囑還有效嗎?
28遺囑中寫明部分遺產附帶義務的,繼承人不履行義務時,還可以繼承其余部分的遺產嗎?
29怎樣處理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遺產?
30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和誰簽訂?
31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哪個具有優先效力?
32什么是遺囑信托?
33遺產管理人的順序怎樣確定?
34什么時候會發生轉繼承?
35國家或集體取得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后,會如何使用?
36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時,債務由誰承擔?
37遺產管理人有哪些職責?
第五章 消費維權
1消費者因保健品虛假廣告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2偷拿超市東西后,交涉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超市需要承擔責任嗎?
3網購的商品未經本人同意,被他人代收,應當由誰擔責?
4超市能否將促銷商品的保質期用膠帶遮住?
5商場需要為出售的特價商品承擔質量保障責任嗎?
6贈品質量不好,消費者是否只能自認倒霉?
7飯店以做特價活動為由不給顧客開發票,合法嗎?
8商家的*終解釋權應當如何理解?
9購買的沒有開具發票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要求換貨嗎?
第六章 旅游出行
1員工越權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是否有義務履行?
2旅行社可以擅自安排購物的行程嗎?游客應如何維權?
3旅行團的行程與宣傳的信息不符,應當如何處理?
4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游客受傷的,如何處理?
5游客因為自身原因受傷的,旅行社承擔責任嗎?
6游客可以把在國外買的水果帶回國嗎?
7客車上乘客因自身疾病死亡的,承運人是否擔責?
8客車拖運的行李丟失,應當如何處理?
9旅客在酒店中摔倒,酒店承擔責任嗎?
第七章 看病就醫
1老人因醫生直接告知患病實情,無法承受打擊而去世的,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醫院搶救及時、得當,患者治愈后仍然留下殘疾的,構成醫療事故嗎?醫院需要對此承擔責任嗎?
3因患者恐懼手術而貽誤*佳治療時機的,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4醫護人員和患者本人都存在過錯,導致患者受到醫療損害的,應怎樣確定損失賠償責任?
5對于已經昏迷的患者,在無法與家屬取得聯系的情況下,醫院能對其進行手術嗎?
6患者家屬不在手術單上簽字,延誤治療時機導致患者死亡的,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7患者拒絕使用昂貴藥物而導致死亡的,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8患者簽署同意書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導致殘疾,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第八章 社會保障
1沒有繳滿十五年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2是否可以在退休前提前支取自己的養老保險金?
3什么條件可以享受*低生活保障待遇?
4申請住房救助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5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有哪些?
6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7怎樣申請特困人員供養?
8街道辦事處可以主動為居民辦理特困人員供養嗎?
9特困供養人員可以選擇自己在家住嗎?
10如果特困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怎么終止供養?
11已租用的廉租住房可以高價轉租給他人嗎?
12在實施保障房政策時,政府是否對老年人有照顧?
13對于高齡津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4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是否可申請法律援助?
15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是否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章 財產保護
1子女強行轉走父母財產,父母可否通過訴訟要求返還?
2如何預防電信詐騙?
3老年人被推銷金融產品,購買后虧損可以追究金融機構的責任嗎?
4“以房養老”真的安全可行嗎?
5拾得他人物品后,是否可以要求給予報酬才歸還?
6無人領取的遺失物在經過多久后歸國家所有?
7借款時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在還款時還可以索要利息嗎?
8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但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
9對于借款利息,自然人是否可以自由約定?
10微信或QQ聊天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11借條上未寫明債權人,債權人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
12獻愛心贈與他人財產后,還可以反悔嗎?
第十章 人身保護
1撿拾廢品被腐蝕物燒傷,丟棄腐蝕物的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2有權決定捐獻器官的主體是誰?捐獻器官決定是否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3死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是否有權決定捐獻死者的器官?
4在哪些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是合法的?
5在微信群里指責某人不守承諾,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嗎?
6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未被記載的,應該怎么辦?
7動物飼養人未采取保護措施,受害人挑逗動物導致被咬傷,飼養人是否可以減輕責任?
8被高空墜物砸傷且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9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10缺陷產品致人損害,受害人應如何維權?
第十一章 社會參與、優待
1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應該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嗎?
2從為老年人服務的角度看,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對老年人的服務水平?
3老年人免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法律依據嗎?
4合格的養老院應具備哪些條件?
5養老院需要與入住的老年人簽訂服務合同嗎?
6哪些人可以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7老人發病從養老機構走丟,養老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8養老機構停止經營的,其收住的老年人應當怎樣安排?
9養老院樓梯扶手不合格,造成老人受傷,誰來承擔責任?
10丁克老人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福利院能夠成為其監護人嗎?
11國家鼓勵老年人從事哪些活動發揮余熱呢?
12退休后的勞動收入還受法律保護嗎?老年人在勞動保護方面比照年輕人有什么“特權”?
13針對老年人的優待辦法可以由哪一級政府制定?外地老人是否與本地老人一樣能享受優待政策?
14老年人遷移戶口時,工作人員有怎樣的義務?
【全國“八五”普法教材】老年人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學習手冊(以案普法版) 節選
1 要建設“優良家風”也是法律的規定嗎? 案情 老紀的父親年輕時是位老紅軍,不僅在外保持著當紅軍時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在家里也要求家庭成員之間互敬互愛。老紀在這樣的教育下長大,非常認同父親的觀點。父親去世后,他繼承父親的遺志,按照父親生前那樣管理自己的家庭。他要求家庭成員之間要互諒互讓、尊老愛幼,有困難時互相幫助。除此之外,老紀還經常教育自己的兒女,告訴他們結婚后要對自己的另一半忠實坦誠。老紀的大兒子結婚后,自認為擺脫了父親的控制,常常夜不歸宿,甚至發展出了婚外情。老紀得知后十分氣憤,兒子卻振振有詞:“你那些觀點都是老古董了,現在的年輕人都向往自由,你那些老一套管不著我!”那么,兒子的說法正確嗎? 解析 為了使社會更加和諧,家庭關系更加融洽,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家庭氛圍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民法典》**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紀管理自己家庭的方法不僅能夠使家庭氛圍更加和睦,也符合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立法者期望實現并樂于看到的。而大兒子的任性妄為不僅會讓家人悲傷難過,更為《民法典》所排斥,是應該受到譴責的。在當今這個民主和諧的社會中,每一個公民都有追逐自由的權利,但這并不代表公民可以任意行事。公民應當在法律允許且不妨礙他人的情況下合法行使權利。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指的是哪些人? 案情 老張今年七十歲。五年前,他的原配妻子因心臟病離開了人世。之后,老張在老年大學認識了現在的妻子黃雨。兩人戀愛時,老張的兒子小張就對兩位老人的關系表示了明確的反對。小張覺得,母親去世還不到兩年,父親就要再娶,這是對母親的不尊重。但是老張并沒有聽兒子的話,依然與黃雨領取了結婚證。小張得知后,除每個月按時給老張打贍養費外,幾乎不再和老張往來。前不久,老張突發急病,被送到醫院搶救,黃雨連忙通知小張。小張得知黃雨簽署了病危通知書后,氣急敗壞,聲稱病危通知書只有親屬才能簽,黃雨只是老張的二婚對象,沒有簽字的權利。那么,黃雨可以簽署病危通知書嗎?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又包括哪些人呢? 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也就是說,一個人在法律意義上的“親屬”不僅包括與其有血緣關系的人,其配偶以及婚姻存續期內其配偶的親屬,在法律上都屬于此人親屬的范圍。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張與黃雨雖然是二婚,但是兩人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婚姻合法有效,作為老張的配偶,黃雨在法律上當然是老張的親屬,并且屬于近親屬、家庭成員。小張的錯誤認知不僅來源于他對黃雨的偏見,也來源于他對我國民事法律的不了解。另外,作為子女,小張懷念母親的心情令人動容,但這并不是他對老人婚姻自由橫加干涉的理由。作為老年人,需要的不僅是物質上的滿足,更是精神上的寄托。當子女無法時刻陪伴在孤寡父母身邊時,幫父母重新尋求一段“黃昏戀”也未嘗不是個好選擇。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3 干涉子女婚姻違法了嗎? 案情 楊某年輕時遇人不淑,剛生下女兒小楊,前夫就離她而去。這些年來,楊某獨自一人撫養小楊,吃了不少苦,受了不少累。為了不讓女兒步自己的后塵,小楊談的每個男朋友,楊某都要親自把關,只要男方有一點兒不如她的意,她就恨不得一哭二鬧三上吊,逼著小楊分手。小楊馬上就要三十歲了,著急想要成家,便相親認識了小秦。兩人經過相處,彼此都很滿意,便將結婚的事情提上了日程。沒想到,楊某知道后,以小秦看起來不踏實為由,勒令小楊不許再和他來往。小楊不愿意,楊某便把她關在房間里,不讓她出門。那么,楊某這種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解析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頒布的**部民事性質的法律就是《婚姻法》。這不僅僅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大進步,也表明了我國人民對舊社會包辦婚姻、干涉子女婚姻自由這一封建陋習的唾棄。2021年生效的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當然也將婚姻自由這一原則納入了規定。 根據《民法典》**千零四十二條和一千零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對婚姻自由進行干涉。同時,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中,也有關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關規定。在新中國,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在法律上都是獨立完整的個體,子女不再是父母的附屬品,父母也不應對成年子女的行為橫加干涉。在上面的案例中,楊某心疼女兒、希望女兒過得幸福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方法過于極端。如果女兒的未婚夫確實有品行上的問題,楊某可以循循善誘,而不應當采取強迫方式使女兒妥協。楊某拘禁女兒的行為不僅為《民法典》所不容,還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千零四十二條**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全國“八五”普法教材】老年人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學習手冊(以案普法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自成立以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堅持正確的出版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堅持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堅持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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