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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構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824193
- 條形碼:9787521824193 ; 978-7-5218-2419-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構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論 內容簡介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是近年來我國立法和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書以我國政府職能轉變、食品安全治理創新為背景,通過運用立法利益衡量理論,結合保險學、經濟學、法學、公共管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理論和分析方法,對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主要理論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緊密聯系我國實際,對其制度規則的設計和構建進行了全面闡述,提出了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架構。從學術價值的角度看,本書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產生和發展的背景、“試點”的總體情況進行了分析,在內容上彌補了既有研究的不足;同時,本書將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與政府職能轉變、社會治理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并通過立法利益衡量理論及相關學科的理論運用,強化了對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的利益和利益關系分析,實現了強制責任保險在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上的創新。從實踐價值的角度看,本書理論聯系實際,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制度規則進行了研究,并對其制度構建和立法發展路徑進行了深入分析。這不僅能為相關“試點”的繼續深入開展提供有益借鑒,而且能為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立法發展提供有益借鑒。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構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論 目錄
**節 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義
第二節 文獻綜述
一、國內研究現狀
二、國外研究現狀
三、對研究的總體述評及展望
第三節 研究目的及方法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第四節 本書主要結構
第二章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法理解析
**節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含義和特征
一、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基本含義
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主要特征
第二節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基本功能
一、加強受害第三人保護
二、提高投保人的食品侵權責任風險管理能力
三、推動保險業健康發展
四、以市場化的方式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第三節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負面效應分析
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逆向激勵問題
二、對食品業發展和簡政放權的負面影響問題
三、對消費者進行投保成本轉嫁的問題
第四節 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基礎條件
一、為特定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所必需
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實踐和經驗積累
三、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
四、完善的制度規則和立法體系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實踐檢視和反思
**節 我國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背景
一、我國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經濟背景
二、我國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政治背景
三、我國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背景
四、我國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社會背景
第二節 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實踐檢視
一、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試點”的總體狀況
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試點”的共性特征
三、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發展面臨的問題
第三節 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實踐的反思
一、關于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管制和自治問題
二、關于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先實踐后完善立法”問題
三、關于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發展的財稅支持問題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四章 立法利益衡量: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構建的一個視角
**節 立法利益衡量理論的主要內容
……
第五章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及其相關主體的利益衡量
第六章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制度規則設計
第七章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立法體系的完善
第八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構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論 節選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構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論》: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在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食品侵權責任風險管理手段的同時,亦可能帶來投保人的逆向激勵問題。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企業在市場中對于經濟利益的追求始終大于它的公益考量,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企業很有可能會愈發無視其社會責任,導致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或使食品安全存在更大的隱患(沈建華,2014)。 對此,本書認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并不會導致這一結果的發生。一方面,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僅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仍將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而作為強制保險,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通常較低,在食品侵權損害后果難以預判的情況下,理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可能因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存在而無視食品安全責任風險;更何況,因被保險人故意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通常都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聲譽機制、道德、法律、社會責任等,仍將對投保人行為構成強有力的約束。拋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因素,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必將對企業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并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可能造成企業的破產倒閉,因此,在企業經營信息日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并不足以成為導致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盲目自信、僥幸心理或不法動機的主要因素。而與之相反的是,作為一種市場化的責任風險管理手段,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可以通過特定的制度規則設計,形成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正向激勵,促使其不斷提高責任風險意識、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減少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以獲得對自身利益*大化的經濟社會效果。 二、對食品業發展和簡政放權的負面影響I閉題 在食品業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必將對該行業的發展產生一定影響。對此,有學者認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對企業來說,又增加了一道門檻,與當前的簡政放權思路似乎有矛盾;參加保險不僅可能增加企業負擔,而且提高了市場準入的門檻(馬曉華,2015)。 如果僅就投保將增加企業成本支出而言,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確可能提高特定食品行業和領域的市場準入門檻,并增加特定食品企業的創業和創新成本。但從根本上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是否會導致整個食品業的準入門檻提高,并對食品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仍主要取決于其具體的制度設計。如果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制度設計得當,其對食品業準入門檻的影響將較為有限,并且從利弊兩相權衡的角度看,其對食品業發展所帶來的影響未必是弊大于利。對于初創期的食品企業來說,即使其承擔了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定義務,亦不意味著其需要付出高昂的投保成本,因為作為公益性保險,強制責任保險的費率水平通常較低,大幅度增加企業創立成本和創業創新成本的可能性較小。 再從簡政放權的角度看,政府簡政放權的目的在于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激發企業和市場發展活力。但是,簡政放權并不等同于“一放了之”。政府在推動簡政放權的同時,必然將“放”“管”“服”有機結合起來,做到放權不放手、監管不缺位、優質服務相配套。而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意義不僅在于加強受害人保護,而且在于轉變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使更多的主體得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因此,該制度的推行本身便是簡政放權的重要體現。盡管該制度在形式上表現為“強制”,但卻在實質上賦予和保障了市場主體直接參與特定企業食品安全監管的權利。同時,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并不能免卻政府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政府仍將對食品安全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此外,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必將帶動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促使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和優化服務。據此,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與政府簡政放權的思路并不矛盾。 ……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構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論 作者簡介
何錦強,云南師范大學MBA教育中心教師,金融學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導,畢業于西南財經大學。曾先后任職于交通銀行、云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富滇銀行等金融機構,現兼任執業律師、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特聘專家,并被湛江仲裁委員會(國際仲裁院)、北海仲裁委員會(國際仲裁院)等仲裁機構聘為仲裁員,被云南省委組織部聘為領導干部選拔與測評專家。 共主持和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科研項目和其他省廳級以上重點和一般項目16項;在公開刊物上發表論文20余篇,其中,包括以獨撰或第一作者身份發表的CSSCI來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和EI檢索論文13篇,有1篇論文同時被人大復印資料《金融與保險》全文轉載;另出版教材1本。共獲得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科研獎2項,分別為二等獎和三等獎;獲得云南省委組織部頒發的科研獎二等獎1次;獲得廳級教學成果二等獎1次、“紅云紅河園丁獎”三等獎1次、其他校級獎勵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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