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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5130
- 條形碼:9787510225130 ; 978-7-5102-2513-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毒品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內容簡介
本書為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組織編寫的《毒品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為“捕訴一體實務叢書”之一,主要講述檢察機關進行捕訴一體辦案模式改革后,毒品犯罪案件普通辦案和訴訟監督工作的基本辦案規程,包含毒品犯罪的立法狀況、犯罪構成、案件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審查
毒品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目錄
**節 毒品立法概述
一、英美法系的毒品立法
二、大陸法系的毒品立法
三、我國港澳臺地區毒品立法
四、禁毒國際公約
第二節 新中國成立前毒品犯罪立法概述
一、清朝的毒品犯罪立法
二、民國時期的毒品犯罪立法
三、革命根據地毒品犯罪立法
第三節 新中國成立后毒品犯罪立法發展過程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毒品犯罪立法
二、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毒品犯罪立法
三、改革開放以來的毒品犯罪立法
第二章 毒品犯罪的犯罪構成
**節 毒品犯罪的構成概述
一、毒品犯罪的客體
二、毒品犯罪的客觀方面
三、毒品犯罪的犯罪主體
四、毒品犯罪的主觀方面
第二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一、犯罪客體
二、犯罪客觀方面
三、犯罪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五、追訴標準
第三節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犯罪客體
二、犯罪客觀方面
三、犯罪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五、追訴標準
第四節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犯罪客體
二、犯罪客觀方面
三、犯罪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五、追訴標準
第五節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犯罪客體
二、犯罪客觀方面
三、犯罪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五、追訴標準
第六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一、犯罪客體
二、犯罪客觀方面
三、犯罪主體
……
第三章 毒品犯罪案件證據審查
第四章 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第五章 毒品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實務
第六章 毒品犯罪案件審查起訴實務
第七章 毒品犯罪的刑罰適用
第八章 毒品犯罪案件審判監督實務
附件一:《刑事審判參考》毒品犯罪案例索引
附件二: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其解讀
毒品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節選
《毒品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走私毒品,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寄遞進出國(邊)境的行為,主要包括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訴。常見的表現方式有以下幾種:(1)從境外購買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與境外販毒分子相勾結,將毒品偷運入境;(2)將非法入境的毒品偷運出境,或者把在境內購買的毒品偷運出境;(3)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團購買、運輸毒品,或者在邊境地區與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結,買賣、運輸毒品;(4)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實物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5)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在內地直接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購買毒品;(6)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或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并偷運出境。如A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是否系走私毒品,且A將毒品帶至我國邊境線內,但未通過海關檢查,是否為既遂?我們認為,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對于走私毒品出境的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已將毒品帶至運輸出境即為本罪的既遂,而不問是否已將毒品走私出境。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實踐中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以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可能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由中介代為間接交付,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也可能先獲取物質利益后交付毒品,可以是直接賣出毒品,也可以是先買進后賣出,可以低價購進高價賣出,也可以高價購進低價賣出,毒品來源可以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以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是通過其他手段取得的毒品。常見的販賣行為主要有:(1)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2)制造毒品后銷售的;(3)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4)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5)賒銷毒品的;(6)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7)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對于以毒易毒的行為,如A將自己的海洛因從B手里換冰毒的行為,A和B是否都構成販賣毒品,我們認為,實際上以毒易毒和以毒易物實質上是一樣的,兩人實質上均通過販賣毒品的方式獲取自己想要的毒品,還加快了毒品之間的流通,A和B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運輸毒品,也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如A坐車將毒品從城市的甲地運到乙地的行為,是否為運輸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以發生距離上的位移為特征,但這個距離要有多長,才能符合運輸的特征,實踐中有爭議。有的認為距離不能過短,同一城區的一家房屋內到相鄰的另一房屋內的毒品位移,顯然不能以運輸論;有的認為,運輸的距離遠與近是相對的,同一城區的一家房屋內到另一家房屋內也有距離的遠近,因此不管距離的遠近,只要是兩個不同的地方,就應該是兩地;還有的學者認為應以行政區劃為距離的認定標準,認為從某一市、縣到另一市、縣為運輸行為,在行政區的一個城市內從一個區到另一個區,或者從一個縣內的一個鄉到另一個鄉或者從鄉到縣城間的情況不能認定為運輸行為。我們認為,距離的遠近并不能說明運輸的特征,只要是以運輸毒品的故意,使毒品產生了位移,就構成本罪中的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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