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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趨勢(精)/劉哲作品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80928
- 條形碼:9787302580928 ; 978-7-302-58092-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司法的趨勢(精)/劉哲作品 本書特色
《司法的趨勢》從微觀的司法現象,具體的司法機理出發,來尋找司法的規律,根據司法規律來確定司法的方向。很多方向實際上在司法現實中已經有了跡象,有了一些量變的苗頭,這些其實就是司法的趨勢,就是從現實中發現未來。本書就是透過司法現實的迷霧展望司法的未來。
司法的趨勢(精)/劉哲作品 內容簡介
本書從當下的司法現實入手,反思內在的困境,從細微之處探察司法發展的方向,并立足這些方向提出期待。作者從司法官的內部視角深入分析了“掛名辦案”“機械執法”“司法恣意”等種種司法現象,并分析背后“司法行政化”“程序正義缺位”“司法理念僵化保守”等深層次機制成因,再從近年來出現的“非羈碼”提出重構強制措施體系、大幅度降低羈押率的破解思路,從類案索引的規范性文件和案例網的建設發現判例法的趨勢,并提出判例法是解決成文法與社會飛速發展脫節的必由之路。
司法的趨勢(精)/劉哲作品 目錄
目 錄
**章 現實 / 001
關于“掛名辦案” / 002
程序即懲罰 / 012
司法恣意 / 017
司法與表態 / 022
司法管理中的行政杠桿 / 028
如何發揮視頻證據的還原力 / 033
審查報告模板的演化 / 038
審查報告的簡化邏輯 / 049
第二章 反思 / 059
為什么會有“掛名辦案” / 060
VIII
檢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說話 / 071
刑拘直訴潛在的司法危害 / 078
如何避免內部的機械執法 / 085
打招呼好使的根本原因在于內請制度 / 091
抗訴有理卻不改判,那審判監督還有沒有意義 / 097
為什么說控審分離是不可逾越的紅線 / 105
職業選擇的理性與非理性 / 109
第三章 趨勢 / 115
重構刑事強制措施體系的數字化契機 / 116
新型強制措施的基本問題 / 124
羈押率與司法文明 / 131
司法領域的判例法傾向 / 138
IX
從案例網到判例法 / 146
從上訴不加刑原則看法治的發展趨勢 / 154
庭審越來越實質化,還是越來越不實質化 / 165
司法觀的意義 / 172
第四章 期待 / 179
司法官人身保護機制亟待完善 / 180
司法App Store / 185
城市犯罪地理信息標示圖系統的構建 / 192
對“非羈碼”的法治期待 / 200
互聯網反壟斷需要檢察力量 / 208
關于檢察發展戰略的六點思考 / 213
司法的終局思維 / 226
第五章 啟示 / 233
人機如何共存 / 234
《風平浪靜》中的追訴時效問題 / 239
時間管理 / 247
管理欲望 / 252
如何將愿望轉化為行動 / 263
我們能從古騰堡身上學到什么 / 269
后記 / 276
司法的趨勢(精)/劉哲作品 節選
《司法的趨勢/劉哲作品》: 不可否認的是現在的確是一個自媒體的時代。 每一個機關幾乎都能擁有自己的媒體,不僅是擁有行業報紙的機關,即使沒有行業報紙的機關也會有“兩微一端”。 凡是媒體就希望抓住熱點,就希望獲得關注,這往往與司法的謙抑性背道而馳。 這種自有媒體相比于外部媒體來說,對司法可能產生的不正當影響和綁架效應要更厲害。 這種表態雖然及時,卻是不夠審慎的,因為案件沒有經過開庭審理,沒有經過舉證質證,當事人還沒有辯護的機會。這種不審慎的表態極有可能影響未來的司法結論。 這種綁架模式,可能妨礙真相的查清,影響案件的走向和刑罰的裁量。 因此,可以說司法與表態之間存在著矛盾。 既不能讓司法機關一定不表態,又必須嚴格限制表態的案件范圍以及表態的方式。 這需要有一定之規,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司法機關就個案發表官方意見的管理規則,可以包括: (1)對于本單位或本行業人員相關的案件,應該慎重發表意見,防止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相關表態結論,可以作為管轄權回避的請求事由。正因此,*高司法機關應該盡量避免就正在處理的案件發表實質性意見。 (2)審判機關就未決案件發表評論應該受到更多的約束,評論應該主要限定在對已經作出司法裁決的部分的闡述。檢察機關對于自己尚未經手,未得出有效司法結論的案件,也不應進行實質性的評述。 (3)就個案的評論應該堅持*大的審慎性原則。對于未經實質性審查,未得出有效司法結論的案件,不應發表沒有根據的意見。因為基于信賴原則,公眾會將司法機關自有媒體的報道視為司法結論,應該避免公眾產生誤判,并避免給司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帶來不良影響。 (4)個案新聞報道的出臺,不僅要經過司法機關新聞部門和主管領導的審核把關,還應該成立專門的司法官聯席會議進行評估,從而確保該新聞尺度符合司法機關的司法嚴謹性。這也是在解決新聞性與司法性的矛盾。在這里,新聞所追求的快與司法所追求的審慎和分寸感是有矛盾的,因此新聞性應當服從于司法性。 (5)特殊案件在特殊時期的特殊處理可能產生導向性作用。對于在疫情期間對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尤其是其中一些惡性案件的處理進行報道,確實可以發揮一些立竿見影的預防作用。但是一樣也應該遵循基本的新聞發布原則。 比如經手性原則:到哪個程序,哪個機關才能發表意見;還沒有經手的,一般不易發表意見。就好比,對于剛剛刑拘的嫌疑人,審判機關就不宜發表堅決嚴判的意見。因為這個案件到*后未必一定會起訴,可能都到不了審判機關,那還怎么嚴判? 如果就因為法院表態能判,還要嚴判,檢察機關就只能起訴,那就綁架了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權力。因為這種特殊案件,會因為案情的展開,包括嫌疑人認罪悔罪的態度不同,甚至疫情的發展情況不同,公眾恐慌感的變化,而產生不同的處理結果。也就是一開始未必能準確預測到結果。 即使法院表態要重判,但是法官經過審理,看到了證據之后,也可能發現案件本身與當初的報道存在很大的差異。因為時間倉促,對有些情況的認識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也可能是當時偏聽偏信了一些情況,但現在劇情反轉了。但是當時已經表態了,那*后的結論怎么下?會不會顯得難以收場,進退兩難? 這也是司法機關不能一上來就把話說得太滿的原因,因為新聞與判決畢竟不一樣,標準也不一樣。 司法的嚴謹在于其受一系列規則和程序的約束,這是它公信力的來源。新聞當然也要忠實于事實,但是如何忠實于事實,仍然缺少充分的規則和程序,而且新聞的及時性也不容許其遵循司法一般的審慎。因為新聞不具有司法終局性,雖然影響可能很嚴重,但并不會直接產生具有司法效力的裁決。每一個媒體可以有自己獨立的立場,同樣的事實可能帶來不同的結論,從而眾多的獨立報道就構成了一種真相博弈,讓讀者自己去得出結論。 ……
司法的趨勢(精)/劉哲作品 作者簡介
劉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首批入額檢察官。曾辦理山西潰壩案,設計并組織研發刑事公訴出庭能力培養平臺。著有:《檢察再出發》《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法治無禁區》《司法觀》《法律職業的選擇》《司法的長期主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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