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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50講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83059
- 條形碼:9787302583059 ; 978-7-302-58305-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認罪認罰50講 本書特色
劉哲作品 法治啟蒙的另一種可能認罪認罰全面鋪開; 本書一一釋疑解惑認罪認罰全面鋪開 本書一一釋疑解惑
認罪認罰50講 內容簡介
《認罪認罰50講》的基本定位為實務型教材,旨在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普及“認罪認罰”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體應用。本書共分基本問題、推進與運行、審查與判斷、處理與裁量、審判與監督五章。既有對基本概念的全新辨析,又有司法規律的歸納提煉,既有對辦案處理的具體建議,也有對宏觀管理的反思檢討。本書堅持漸進化的認罪認罰演進策略,堅持系統化的認知視角,主張人性化的司法理念,通過具體而微的討論辨析,厘清當下劇烈變革的刑事訴訟體系,將理論與實務以內部視角做很緊密之結合,集結成冊,以其有利于指導實踐,為深入研究提供基礎性參考。
認罪認罰50講 目錄
目 錄
**章 基本問題 / 001
認罪認罰與從寬 / 002
認罪認罰與“兩個基本” / 007
認罪認罰與不確定性 / 013
認罪認罰的終極價值 / 020
單位犯罪能不能做認罪認罰? / 025
重罪案件的認罪認罰 / 030
第二章 推進與運行 / 041
認罪認罰應該怎么抓? / 042
理性地面對認罪認罰 / 047
認罪認罰的規模與結構 / 051
認罪認罰的精髓 / 056
認罪認罰的內生性動力 / 059
認罪認罰并不是功利主義 / 062
認罪認罰的下半場 / 066
為什么不愿意用速裁程序? / 071
認罪認罰的長期主義 / 074
VIII
第三章 審查與判斷 / 077
認罪認罰是否存在投機心理? / 078
認罰的真實性 / 083
事實不清,何談認罪認罰? / 086
刑事違法性的實質考察 / 089
被害人的利益如何維護? / 093
具結書應該寫什么、可以寫什么? / 096
具結書的雙向有效應 / 102
辯護人拒絕簽具結書還能否適用認罪認罰? / 105
具結書應由嫌疑人和辯護人各留存一份 / 109
辯護意見是否影響具結書的效力? / 112
法律幫助的“批量化”與“個別化” / 117
第四章 處理與裁量 / 127
為什么不敢取保? / 128
是不是緩刑也沒戲了? / 131
只認不起訴,算不算認罰? / 135
法定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就不是一個勁兒 / 140
前科的“株連”效應 / 143
司法更要講誠信 / 146
為什么刑事和解也是法定減輕情節? / 149
不同訴訟階段的量刑建議梯度 / 153
被告人未實際履行退贓退賠協議,還算認罰嗎? / 157
拒不賠償是否屬于不認罰? / 160
幅度刑量刑建議與量刑預期 / 164
量刑建議要有終局意識 / 167
IX
第五章 審判與監督 / 171
簡化示證后不再認罪認罰的,可否要求重新詳細示證? / 172
庭后認罪認罰怎么辦? / 175
庭后動議調整量刑建議怎么辦? / 179
審判階段擬調整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認可,是否屬于認罪認罰? / 183
認罪認罰反悔后是否需要轉為普通程序? / 187
不采納量刑建議加重處刑,判決中不提認罪認罰,行不行? / 191
如何建議調整量刑建議? / 195
認罪認罰的留所服刑 / 198
認罪認罰的抗訴 / 207
因調整量刑建議上訴,不宜抗訴 / 213
抗訴到底抗什么? / 216
撤回上訴了,要不要撤回抗訴? / 220
后記 / 224
認罪認罰50講 節選
《認罪認罰50講(劉哲作品)》: 實踐中,量刑問題*重要的因數是法官,量刑建議只有法官認可才能作數。《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只有幾種特殊情況除外,如果確實需要在量刑建議之外判處刑罰的,應當首先要求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但很多法官對量刑建議不太適應,認為這是侵奪了他們的刑罰裁量權,因此會故意不在量刑建議的幅度內判,這顯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要求。《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般應當采納”的意思就是刑罰裁量權向檢察機關的讓渡,對這一點法官的理解沒錯。但是這是立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是立法將刑罰裁量權在檢法之間重新進行了調整,因此法官應當嚴格執行法律。這也是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系。立法權代表全國人民的根本意志,它對刑事訴訟的權力構架進行的重新調整,司法機關以及司法官個人不能因為自己不理解,或者不符合自己的意愿就不去執行。司法官應該帶頭執行法律的規定。 刑罰裁量權的調整有著深層的法治考量:首先是從整個刑事訴訟流程的角度提高訴訟效率,檢察官把法官的活干了,法官就更加輕松了,可以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更加復雜的案件上,而不是死死抓住量刑權不放。刑事訴訟法是用檢察官工作量的增加來節約一審法官、二審法官甚至重審法官的時間。其次,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是認罪認罰協商的基礎。只有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在極大概率上能夠被判決所兌現,檢察官在認罪認罰程序上的威信上才能樹立起來,說話才有人信,而這正是認罪認罰的關鍵,尤其是重罪案件的認罪認罰。試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慮認罪認罰的時候,還在擔心法官會不會采納量刑建議,那他一定會猶豫,甚至在認罪供述上有所保留,這樣一方面可以獲取檢察官比較輕緩的量刑建議,同時還要保留一些“猛料”給一審法官,從而迫使法官在量刑建議幅度之下量刑,甚至還要留一些給二審法官,從而在上訴不加刑的保護之下,把量刑寬緩的便宜占盡。只要個別被告人能夠在任何環節上成功,都會給看守所中的其他被告人樹立一個負面的模板。只是因為法官固執于量刑裁量權,就會給整個刑事訴訟帶來無窮的麻煩,同時還會減損整個司法機關的公信力,讓被告人以為司法機關里有很多可以各個擊破的法律空子。 在這個問題上,檢察機關一方面需要加強和法院的溝通協調,使法院深化對認罪認罰大局的認識,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充分尊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檢察機關也要提升量刑建議的能力)。另一方面,對于完全無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違反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在量刑建議幅度之外判處刑罰的,檢察機關應當敢于提出抗訴,上級檢察機關原則上應當予以支持,在量刑畸輕畸重的判斷上可以適當放寬,從而維護檢察機關和整個司法機關的威信以及刑事訴訟法的權威。對于那些因為個人徇私而枉法裁判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偵查。通過大數據進行量刑采納情況分析,確定出重點法官,可以幫助檢察機關有針對性地排查線索。對于那些被告人認罪認罰之后又單方面撕毀具結書無正當理由上訴的,應該果斷提出抗訴,二審檢察機關應該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議,促使二審法院依法采納并改判,從而維護認罪認罰的嚴肅性。 至于前文提到的運輸毒品案件,辯護人之所以提出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輕辯護意見,主要是因為簽署具結書的值班律師與出庭的指定辯護人不是同一人,導致人為產生認識分歧。這也暴露出值班律師與法律援助律師分離的制度性問題。這里有援助費用支付以及兩個制度溝通協調的問題,但是根本上是因為沒有一個統一的制度進行統一的安排,因此有必要予以整體考慮,促使值班律師與法律援助律師合一,一個案子跟到底。 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是認罪認罰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制約認罪認罰制度落實的重要瓶頸。因為一般的認罪認罰案件都以具結書的簽訂為要件,只有幾種特殊情況可以免除,但這些案件的數量非常有限。也就是說,一般來說沒有律師見證簽具結書,認罪認罰就辦不了。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看守所要設立值班律師工作站,但很多地區還沒有落實。有些地區落實了,但是由于看守所以安全為由拒絕值班律師進入看守所(因為值班律師沒有委托書不能直接進入看守所),這也使得很多值班律師工作站名存實亡。但是檢察官有切實的需要,就只能提訊之后再約。又由于無法保證值班律師隨叫隨到,甚至值班律師人就在看守所外,也不可能馬上進去,這又需要單獨協調,往往要耽誤幾天的時間。以至于為了一個認罪認罰,檢察官從本來提訊一次,變成至少提訊兩次以上,極大提高了訴訟成本。因此,建立值班律師進入看守所的綠色通道,共同推動在看守所設立認罪認罰三方專門會見室就成為破解重罪案件認罪認罰難的重要途徑。 ……
認罪認罰50講 作者簡介
劉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首批入額檢察官。 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以來一直參與認罪認罰的推進、指導和政策研究工作,參與設計的《捕訴一體和認罪認罰版審查報告模板》被高檢院推廣,設計的單位犯罪認罪認罰實務考題,被第七屆全國十佳公訴人業務競賽吸納為認罪認罰環節的考題之一。曾受邀在全國檢察機關第十一期優秀公訴人高級研修班,全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會議暨新修改《刑訴法》培訓班,河北、山西等省級檢察機關,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圍繞認罪認罪相關內容授課。 著有:《檢察再出發》《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法治無禁區》《司法觀》《法律職業的選擇》《司法的長期主義》《司法的趨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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