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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7版數字教材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94971
- 條形碼:9787300294971 ; 978-7-300-29497-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憲法(第7版數字教材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內容簡介
本書共七章。章“憲法總論”,包括憲法的概念、本質、分類、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憲法結構、憲法制定、憲法修改、解釋和合憲性審查。第二章“憲法的產生與發展”,包括近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舊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第三章“國家性質”,包括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與國家性質相適應的政黨制度、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第四章“國家形式”,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國家象征。第五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平等權,政治權利,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和公民的基本義務。第六章“選舉制度”,包括選舉制度概述、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選舉的民主程序。第七章“國家機構”,包括國家機構概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特別行政區機關。
憲法(第7版數字教材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目錄
**節 憲法的概念和本質 00 2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0 10
第三節 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0 13
第四節 憲法結構 0 17
第五節 憲法制定 0 28
第六節 憲法修改 0 29
第七節 憲法解釋 0 39
第八節 合憲性審查 0 43
第二章 憲法的產生與發展
**節 近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0 67
第二節 舊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0 74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0 80
第三章 國家性質
**節 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 0 92
第二節 與國家性質相適應的政黨制度 0 96
第三節 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 103
第四章 國家形式
**節 政權組織形式 113
第二節 國家結構形式 128
第三節 國家象征 138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節 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148
第二節 平等權 160
第三節 政治權利 165
第四節 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 173
第五節 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 177
第六節 社會經濟權利 180
第七節 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187
第八節 公民的基本義務 189
第六章 選舉制度
**節 選舉制度概述 201
第二節 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206
第三節 選舉的民主程序 208
第七章 國家機構
**節 國家機構概述 218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25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34
第四節 國務院 236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240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242
第七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251
第八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55
第九節 監察委員會 257
第十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62
第十一節 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269
附錄 【問題與思考】參考答案 279
憲法(第7版數字教材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節選
**章 憲法總論**節 憲法的概念和本質 一、憲法的概念 “憲法”一詞在我國古已有之,但與近代以后“憲法”一詞的含義是不同的,近代意義的憲法概念源自西方,并通過日本傳到我國。實際上,近代以來,人們也是在不同意義上使用“憲法”這一概念的。(一)憲法詞源的演變我國古代諸多文獻典籍中早已有“憲”“憲法”“憲章”等詞匯的記載。例如,《尚書?商書?說命下》載,“鑒于先王成憲,其永無愆”,《尚書?虞書?益稷》記“率作興事,慎乃憲”!秶Z?晉語?中行穆子師伐狄圍鼓》:“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薄吨杏?第三十章》:“……祖述堯舜,憲章文武!惫茏又读⒄分杏:“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瓚椉炔迹胁恍袘椪,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惫茏又镀叻ㄆ分杏:“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表n非子著《定法》中有“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從這些記載中可以看出,我國古之“憲法”有兩重含義:一是泛指典章制度,二是法令的公布。西方的“憲法”一詞起源于拉丁文。拉丁文“constitutio”的含義是組織、結構,古代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各種建制和皇帝所頒布的“詔令”“諭旨”之類的文件,以區別于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相傳在公元前624年至前404年之間,雅典就有過11部憲法。亞里士多德曾把古希臘許多國家的憲法輯成一冊,即《一百五十八國憲法》。在歐洲中世紀封建時代,人們有時用它來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種特權,有時也用它來說明個別城市和團體的法律地位。在12世紀中葉,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時規定的國王和教士關系的著名制定法,就稱為《克拉倫敦憲法》(theConstitutionsofClaren-don)。在17世紀,英王頒發給維基尼亞(virginia)公司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許狀時,也采用這一詞。據考證,西方*早談論憲法的學者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他曾說:“政體(憲法)為城邦一切政治組織的依據。其中尤其著重于政治所由以決定的‘*高治權'組織!彼說:“法律實際是,也應該是根據政體(憲法)來制定的,當然不能叫政體來適應法律!庇诮Y產階級革命過程中,確立了以代議制為基礎、限制王權、保障民權的民主制度,并將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確認。英國人借用拉丁文“constitutio”,以“constitution”來表示這種前所未有的新制度及規定這種新制度的法律。日本自明治維新以后開始學習西方資產階級政治理論和憲法制度,隨之,“constitu-tion”一詞傳入日本。其在傳入日本之初,曾有過多種譯名,如“律例”“根本律法”“國制”“政規”“朝綱”“建國法”“國憲”等,后來,逐漸被官方統一為“憲法”。日本也于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帝國憲法》。清朝末年,一批憂國憂民的仁人志士看到清廷的腐敗無能與西方列強日益強大之間的強烈反差,踏上去西方尋求救國救民方法的道路。日本是我國的近鄰,文字相近,而西方的理論、學說此時在日本已很盛行,所以,留學日本的青年學生、資產階級革命派人士*多,他們將日本的情況及變化,甚至西方的理論、學說、制度介紹回國內,其中包括議會、憲法、憲法學及憲法制度。如中國近代改良主義思想家鄭觀應,在其所著的《盛世危言》一書中,就要求清廷“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綜上所述,“憲法”一詞,在西方國家和我國都古已有之,近代以后實際上是舊詞新用。就我國而言,漢字的“憲法”一詞,先在我國使用,后傳入日本。日本學者及思想家用“憲法”一詞來表述規定以代議制為基礎和主要內容的民主制度的法律,此詞又傳回中國?梢姡饬x的“憲法”對于我國而言,無疑是一種舶來品。近代意義的憲法與古代意義的憲法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近代意義的憲法不僅是法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居于*高的地位,成為“法律的法律”,即國家的根本法;且近代意義憲法的核心價值是人權保障。而古代意義的憲法不過是法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已,與保障人權沒有任何關系。但是,“憲法”一詞能夠舊詞新用,說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近代以前稱作“憲”或“憲法”的法律文件,含有組織法的含義。特別是在近代以前的西方國家,被稱為“憲法”的法律文件主要用于表示城邦組織和教會組織的結構、法律地位。近代以后被稱作“憲法”的法律主要規范和調整國家組織及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這種功能上的一致性使“憲法”詞義的轉變具有共通性基礎。(二)原始意義上的憲法原始意義上的憲法是指國家組織法。國家是人類社會在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在人類社會產生國家以后至國家消亡以前,國家這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態,必須由法律進行調整,由法律規定國家機關的構成、職權及相互關系,包括中央與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分配和相互關系。這種意義上的憲法,其基本功能僅僅是作為一種調整國家組織的法而存在,它與國家同時產生、同時消亡。它不僅存在于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也存在于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西方國家的一些學者在給憲法下定義時,就是在這一意義上進行的。例如,法國百科全書對憲法的定義是:憲法規定一個國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按狹義來說,它是在一定的莊嚴隆重的形式條件下制定的一項分類,專門用來規定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職能。S.E.芬納在《比較政府》一書中也認為,憲法就是在各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之間分配職能、權力和義務,規定其與公眾關系的法典。(三)立憲主義意義上的憲法立憲主義的實質是要通過制定憲法來限制國家權力而保障人權,因此,立憲主義意義上的憲法,又可以稱為實質意義上的憲法,是指在一個國家存在的通過限制國家權力來保障人權的法。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屬于立憲主義意義上的憲法。這種意義上的憲法可以是一個統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在地位上可以是居于一切法律之上,也可以是與其他法律的地位相同。因此,只要是在本質上是對國家權力予以限制的法,而且這個法或者這些法的核心價值是保障人權,那么,這個國家就存在憲法。近代以來,絕大多數國家制定了統一的成文法典,由這一統一的成文法典去完成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的功能,人們將這一成文法典稱為“憲法”。也有極少數國家,采用分散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的法律,這樣的國家也存在憲法。例如,英國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伴隨著革命的進程,由國會制定了一系列限制王權、保障民權的法律,因此,在立憲主義意義上也可以說英國是存在憲法的。立憲主義意義上的憲法既包括在一個國家的法的體系中居于*高地位、具有*高法律效力的憲法,也包括在一個國家的法的體系中并不居于*高地位、不具有*高法律效力的憲法性法律。
憲法(第7版數字教材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作者簡介
許崇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點建立人和主持人。擔任過中國法學會理事、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總干事、名譽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香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聯合國協會理事等職務。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學、行政法學、各國政治制度。 胡錦光,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二級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杰出學者特聘教授。兼任***重點學科中國人民大學憲治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等。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行政法學。代表性學術成果有《合憲性審查》《中國憲法問題研究》《行政處罰研究》《違憲審查論》等,并發表學術論文兩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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