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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2261239
- 條形碼:9787112261239 ; 978-7-112-26123-9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 內容簡介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依據現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國家標準以及國際上通行做法等,對《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條文進行了逐條解釋,就使用方法進行指引,并提示了風險識別和防范措施,以便能夠幫助大家對該合同示范文本構建更加全面、完備的理解和更加科學、合理地使用!督ㄔO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的解釋結構分為五部分,即條文原文、條文釋義、使用指引、風險識別和防范、法條索引。其中,條文釋義是對條文的全面闡述,包括對條文背景、專業術語、合同履行程序、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的解釋,便于合同當事人正確理解和適用條文;使用指引針對工程實踐中的常見問題,結合合同條文,就當事人應注意的事項進行了說明;風險識別和防范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的亮點,就工程實踐和司法實踐中高發風險點進行了必要提示和防范指導;法條索引引述條文所涉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等,以便當事人正確理解和使用該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 目錄
一、工程概況
二、合同工期
三、質量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六、合同文件構成
七、承諾
八、訂立時間
九、訂立地點
十、合同生效
十一、合同份數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件
第1條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和解釋
1.2 語言文字
1.3 法律
1.4 標準和規范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 聯絡
1.8 嚴禁賄賂
1.9 化石、文物
1.10 知識產權
1.11 保密
1.12 《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
1.13 責任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
第2條 發包人
2.1 遵守法律
2.2 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2.3 提供基礎資料
2.4 辦理許可和批準
2.5 支付合同價款
2.6 現場管理配合
2.7 其他義務
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
3.1 發包人代表
3.2 發包人人員
3.3 工程師
3.4 任命和授權
3.5 指示
3.6 商定或確定
3.7 會議
第4條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2 履約擔保
4.3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4.4 承包人人員
4.5 分包
4.6 聯合體
4.7 承包人現場查勘
4.8 不可預見的困難
4.9 工程質量管理
第5條 設計
5.1 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5.2 承包人文件審查
5.3 培訓
5.4 竣工文件
5.5 操作和維修手冊
5.6 承包人文件錯誤
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
……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件
專用合同條件附件
后記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 節選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3.1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應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發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應被授予并且被認為具有發包人在授權范圍內享有的相應權利,涉及第16.1款[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除外。發包人代表(或者在其為法人的情況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應:(1)履行指派給其的職責,行使發包入托付給的權利;(2)具備履行這些職責、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3)作為熟練的專業人員行事。如果發包人代表為法人且在簽訂本合同時未能確定授權代表的,發包人代表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雙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權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員。此授權在雙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發包人代表撤銷該授權或者變更授權代表時也應同樣發出該通知。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天將更換人的姓名、地址、任務和權利以及任命的日期書面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不得將發包人代表更換為承包人根據本款發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對意見的人員,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緱l文釋義】本款是對發包人代表的管理條款,包括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任命、變更的程序要求。發包人代表可為自然人,即為發包人項目經理;也可為法人,則為委托的項目管理公司,如為法人則應任命自然人作為授權代表行事。發包人代表是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工作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和履行發包人義務的人。從發包人代表的定義看,發包人代表是發包人派駐在現場的委托代理人,本款**項明確了發包人與發包人代表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睹穹ǖ洹**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卑l包人代表經發包人委托代理授權,為發包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代理關系涉及第三人,應將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以及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向第三人示明。當然,委托代理授權并不要求具有一定要式,從法律上說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均可。鑒于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復雜性,《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對發包人的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且直接在合同專用條件中進行代理授權。《民法典》**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薄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按此規定執行。發包人代表盡管被授予代理權,但仍并非合同的當事人,本項將發包人代表的代理權及于發包人行使合同的權利,以便于發包人行使代理權,但對發包人代表代理行使發包人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將解除合同的權利保留,只有發包人本人才能行使。則無論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是否將解除合同的代理權去除,發包人代表都無權代理解除合同!睹穹ǖ洹**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北淮砣巳∠谢蛘叽砣宿o去委托將導致委托代理終止,為防止發包人代表在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從而構成表見代理,發包人應將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決定通知承包人,從而排除“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對發包人代表的選任應有利于《工程總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本款*后兩項給予承包人對發包人代表選任人選的反對權和撤換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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