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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要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316
- 條形碼:9787521616316 ; 978-7-5216-1631-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要義 本書特色
*高檢研究室副主任、清華大學教授勞東燕編寫 專家編寫 逐條解讀 以案釋法 作者資深:*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掛職)、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教授勞東燕教授領銜編寫,深度參與刑法修正立法咨詢、論證工作。 實務**: 在逐條深入解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同時,解讀條文未來適用要點,幫助廣大實務人士快速銜接新法開展工作。 以案釋法:逾百件典型案例貫穿全書,通過以案釋法幫助讀者理解刑法適用要點。
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要義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為序,解讀修正案的各個條文,每條文下包括【條文原文】【條文主旨】【立法背景】【條文釋義】【適用指引】【相關規定】 幾部分:【條文原文】一、在刑法百一十四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條文主旨】 一句話概括條文內容。(表述為:“本條是關于……的規定”、“本條增加了……”或“本條對……做了修改”等)【立法背景】 介紹本條文的出臺背景、沿革情況等。【條文釋義】 是每條的核心內容。可以闡釋條文含義與適用要點、從法律角度解釋相關概念、引用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依據解釋法條等。【適用指引】講解修正案生效后的相關實務應用問題,可能需要注意與相關司法解釋等依據的聯系和銜接等。【相關規定】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要義 目錄
刑法修正案(十一)**條【個別調整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修改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現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增設危險作業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現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修改生產、銷售劣藥罪(現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增設妨害藥品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修改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現欺詐發行證券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九條【修改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條【修改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條【修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條【修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三條【修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條【修改洗錢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五條【修改集資詐騙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六條【修改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條【修改假冒注冊商標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八條【修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九條【修改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條【修改侵犯著作權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一條【修改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條【修改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增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四條【修改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條【修改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六條【修改強奸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增設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猥褻兒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條【修改職務侵占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條【修改挪用資金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修改襲警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增設冒名頂替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增設高空拋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增設催收非法債務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修改開設賭場罪、增設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七條【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增設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增設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條【修改污染環境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增設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增設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增設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增設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罪、增設藥品監管瀆職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七條【修改軍人違反職責罪適用的主體范圍】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本書作者分工
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要義 節選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條【修改侵犯商業秘密罪】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加強了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懲處。在定罪層面,刑法修正案(十一)擴張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類型,“賄賂”“欺詐”和“電子侵入”行為被納入本罪的處罰范圍;在量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拘役刑的規定,并將第二檔*高法定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刪除了刑法條文對“商業秘密”的定義,因此司法實踐中對行為對象的判斷,需要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部門法的相關規定展開。本次修正有利于刑法適用與社會發展之間的良性互動,順應時代發展,靈活應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新型高發犯罪行為,增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修正提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原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作了以下四處修改。 其一,刪除了商業秘密的刑法定義。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刑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條款,使本罪行為對象的判斷更加靈活,但必須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法等前置法規范予以認定。經前文分析可知,修正后本罪行為對象商業秘密的認定需要結合“非公知性”“保密性”“商業價值性”予以展開。 其二,增加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類型。本罪的不法行為增加了“賄賂”“欺詐”“電子侵入”三種類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行為人采取“賄賂”“欺詐”“電子侵入”這三種方式,對企業商業秘密進行侵犯的案件不斷增多,本次修正完善了本罪對這三種行為的處罰規定。雖然“賄賂”“欺詐”“電子侵入”行為類型在修正之前也可依照“其他不正當手段”予以規制,但修正之后此三類行為可直接按本罪論處,刑法修正案(十一)嚴密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法網,有利于對企業商業秘密實現更周全的保護。 其三,刪除了對重大損失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原刑法條文的“重大損失”結果要件予以刪除,但并不意味著本罪由侵害犯改成危險犯,而是仍然需要符合情節嚴重才可構成本罪。所以,本次修正并非取消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責任追究的犯罪門檻,而是要糾正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唯數額論及打擊面過窄的做法。將“重大損失”修改為“情節嚴重”,意味著本罪行為的危害性需要達到一定程度,這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作出的“商業規模”的要求。(參見*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至五庭主辦:《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增訂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66頁。)情節嚴重的判斷,意味著本罪的成立要件判斷內容由結果考察轉變為對行為不法的評價。是否符合情節嚴重,需要結合行為人行為類型、手段方式、行為后果和行為影響等進行判斷。 其四,刪除了“或者應知”的刑法推定。本條修改為,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次刑法修正案刪除了舊法“應知”的犯罪行為,只規定“明知”的狀態才入罪,體現了刑法的責任主義原則的要求。本罪是故意犯罪,雖然修正之前本條所規定的“應知”的刑法推定放寬了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觀心態認定標準,有利于實踐中本罪的認定,但卻面臨違反責任主義的質疑。本次修正徹底消弭了“應知”這一規定是否合理的爭議。 【修法背景】 商業秘密的合理有效保護,事關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的正常運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會導致企業喪失市場競爭的有利地位,有損我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我國1979年刑法并沒有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但隨著國內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以及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的國際環境需要,保護商業秘密已經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投身世界發展的重大命題。所以,本罪的制定與修改,需要結合國內和國際環境變化進行分析探討。 在國內環境上,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這條規定基本被1997年刑法所吸納,該法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該罪的設立對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保障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具有填補空白的重大意義。之后在合同法、專利法、勞動法中都出現了對商業秘密的部門法保護條款,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也不斷發展完善,這點直接體現在各個前置法對商業秘密的不斷擴大的規制范圍上,即從*初的“技術秘密”擴大到后來的“經營、管理信息”,(參見陳輻寬主編:《知識產權犯罪疑難問題解析》,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頁。)再到*新2019年修改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但是,相比之下1997年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仍然存在商業秘密的內涵規定范圍過窄的問題,此外本罪所調整的行為類型陳舊,“重大損失”的證明困難,以及“應知”的刑事推定條款所導致的保護不力的問題,并未得到解決。在企業蓬勃發展以及市場競爭加劇的情況下,惡意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然不斷發生,并且新型手段(如電子技術,欺詐等手段)難以得到規制。我國進一步參與乃至逐漸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主導國家的發展進程中,在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上面臨國內國際的更高要求。 在國際視野下,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活動的加強,國際社會對我國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國也日益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批準加入了一系列國際公約。例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二部分第三十九條確定了商業秘密所具有的秘密性、商業價值性和采取保護措施等特征。(《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秘密:“屬于秘密,即作為一個整體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確排列和組合而言,該信息尚不為通常處理所涉信息范圍內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們獲得”;并且,因為信息是秘密的“而具有商業價值”;同時,“該信息”一直受到其“合法控制人”“采取合理的步驟”來加以保護。See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art II, Sec 7, Art 39,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4d_ehtm#7,*后訪問時間:2021年2月15日。)2001年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根據相關國際公約,我國承擔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力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國際義務。(參見蘇彩霞:《中國刑法國際化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頁。)對商業秘密加強保護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承諾的重要舉措。 在上述國內國際背景下,我國刑法對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的內容不斷完善。早期的刑法修改稿規定較為簡略,直到1996年的刑法(修改草稿),才基本采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表述,但此時卻被規定在第八節“妨害公平競爭罪”之中,(參見高銘暄、趙秉志編:《新中國刑法立法文獻資料總覽》,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492頁。)對商業秘密的理解主要是從市場整體秩序角度出發。隨后根據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及法律專家對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有的部門建議將征求意見稿**百九十二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放入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中。(參見高銘暄、趙秉志編:《新中國刑法立法文獻資料總覽》,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078頁。)在刑法新增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制定工作完成之后,因為我國國內市場經濟蓬勃發展、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國際環境上全球化經濟浪潮高漲、跨國經濟活動繁榮,所以相關部門法對商業秘密條款不斷更新并加強規制力度,例如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次修改,就取消了商業秘密的“實用性”要求,僅僅時隔兩年,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次修改又擴張了商業秘密的內涵。在這樣的背景下,刑法關于本罪的修訂工作也被提上日程。畢竟,我國1997年刑法直接采納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后,不僅時隔24年未修改,而且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歷三次重大調整后,刑法面臨與前置法規定脫節的適用困境。因此,結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踐經驗,依照新時期經濟發展狀況,應對我國高速發展的市場環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罪作出了重大修改。 【適用指南】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披露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和擅自使用等侵害權利人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刪除了“利誘”的行為類型,增設了“賄賂”“欺詐”“電子侵入”三種行為類型,取消了“商業秘密”行為對象的法條定義,刪除了“應知”的刑事推定,刪除了“重大損失”的結果要件的規定;將本罪第二檔法定刑*高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了重大修改后,本罪的理解與適用面臨的難題有: **,如何定義本罪的行為對象——“商業秘密”; 第二,如何理解新型“賄賂”“欺詐”“電子侵入”的行為類型; 第三,如何把握本罪的情節要件。 這些問題的解答直接關系到刑法修改之后的本罪合理適用。 ......
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要義 作者簡介
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掛職)。曾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掛職)。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學。出版《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風險社會中的刑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敘事》等專著,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權威與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八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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