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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實務指引與案例解讀(上、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3834
- 條形碼:9787521613834 ; 978-7-5216-1383-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實務指引與案例解讀(上、下冊) 本書特色
·結合民法典物權編、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編寫 ·深度闡釋條文,解析適用難點 ·精選典型案例,指導司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實務指引與案例解讀(上、下冊)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適用指南與案例釋義》一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全部二百六十條余個條文;于每一條法律條文之后,標明【條旨】;詳述【適用指南】的有關規定;理清【典型案例】中的各種法律關系;介紹法官【審理判析】的法律依據;展現學界【法理解析】的理論探索。全書分為上、下冊,上冊主要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物權通則分編與所有權分編,下冊主要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權分編與擔保物權分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實務指引與案例解讀(上、下冊) 目錄
**分編通則
**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物權編的調整范圍】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流量”是否屬于民法上的物,能否受到物權法的保護
——物權法的調整范圍
第二百零六條【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在市場交易中一方主體為政府單位如何保障另一方權益
——私權利與公權力之間的平衡
第二百零七條【平等保護原則】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不動產物權受到他人非法妨害時權利如何得到救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無故侵犯他人物權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對不動產歸屬的約定能否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及其例外】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一房二賣”,房屋歸誰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行政機構不能以未經公證為由拒絕登記申請
——統一不動產登記的作用與意義
第二百一十一條【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判斷拆遷房屋物權歸屬的依據
——房屋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登記機關未按程序頒發的房產證能否有效
——不動產登記過程屬公法職責越權無效
第二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禁止行為】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行政登記機構能否要求被登記人實施與登記無關的行為
——行政登記機構不應得為之行為的禁止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國能公司與老虎石煤礦、劉某坤等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處分權限不完整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管理機構】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沒有相反證據情況下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的人就是所有人
——不動產登記簿的公示和公信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如果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權利人不相符時的處理
——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法律屬性
第二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不動產登記簿依法查閱是實現公示公信作用的途徑
——不動產登記的查閱權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之禁止】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非法公開權利人登記資料的法律責任
——公示的登記資料之使用與公開不能侵害當事人隱私權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承包人能否對不動產登記行使獨立的異議請求權
——不動產登記異議申請主體的確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預告登記之后的申請登記
——預告登記的作用與意義
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不動產登記錯誤的法律責任之承擔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的確定】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不動產登記費由誰繳納
——不動產登記繳費主體的確定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變動生效時間】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動產物權的轉讓何時生效
——動產的交付可以意味著物權變動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變動采取登記對抗主義】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債權對特殊動產非登記物權是否具有優先效力
——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規定的適用
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動產占有改定之觀念交付的法律效力
——案涉動產物權何時得以變動
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動產指示交付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動產所有權是否隨指示交付轉移
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占有改定如何認定
——案涉設備的所有權有無變動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律文書、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變動效力發生時間】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特殊原因導致動產物權變動對善意第三人的影響
——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對抗動產物權變動的特殊原因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生效時間】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該遺產的所有權隨即移轉
——遺產的財產所有權已歸全體合法繼承人共有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生效時間】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實行為即創設了物權
——若主張權利人或真實權利均須提交證據證明
第二百三十二條【非依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效力如何
——非以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的限制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物權保護糾紛并非只有訴訟一條路徑
——物權保護的多元法律途徑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合伙工程款抵款所得房屋過戶爭議的訴訟裁決
——不動產物權確認的效力如何
第二百三十五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糧油公司要求騰退轉制業已取得所有權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原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使用權受侵害時如何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
第二百三十七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不動產物權的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由誰決定
——恢復原狀請求權的行使
第二百三十八條【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房屋因漏水受損且屋中存物受損的不同民事責任
——房屋恢復原狀但屋中存物只能金錢賠償
第二百三十九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所有權人偷盜自己業已出質之物權利人如何獲得法律保護
——多重物權保護措施的綜合實驗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如何保護所有權人的所有權
——有了所有權能干什么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質押權人能否在未通知且未取得同意時即處分抵押物
——法律對質押權人處分質押物的限制
第二百四十二條【國家專有】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國家財產能否成為執行標的
——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絕對性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被征收農民應得到什么
——土地補償費的支付
第二百四十四條【保護耕地與禁止違法征地】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是否能在農用地上建設工廠
——保護耕地是既定國策
第二百四十五條【征用】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地震搶險救災時期征用的房屋還給不給補償
——征用的補償問題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國家所有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挖出的烏木究竟應歸誰所有
——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如何理解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河流是否可以屬于集體所有
——河流屬于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市民的“島主夢”有望實現
——《海島保護法》早已正式實施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被征用的土地到底是誰的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條【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河道灘涂能否承包和轉包
——河道灘涂能否屬于集體所有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紅豆杉的所有權歸誰
——野生植物所有權歸屬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所有究竟是基于權力還是權利
——公法的私法化與私法的公法化
第二百五十三條【國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圍】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屬于文物的隨葬品歸誰所有
——國家所有文物的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騙賣戰備鐵路大橋案侵犯了何種權利
——戰備鐵路設施屬于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國家機關對其占有的不動產享有的權利
——國家享有的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國有事業單位為歸僑安置的居所之所有權歸屬
——事業單位公產房的物權變動有嚴格限制
第二百五十七條【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國有企業能否行使對其財產的支配權
——國企職工的“居住權”能否對抗所有人的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的保護】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國家的財產是否受到保護
——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行政管理部門能否就租賃合同提起訴訟
——負有國有財產管理責任即有資格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范圍】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集體所有土地能否用作村民的墓地
——集體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被征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究竟應如何分配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應經集體成員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行使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集體所有的土地排除妨害由誰來申請
——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主體
第二百六十三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城鎮集體所有制的工廠其合法權利由誰來行使
——城鎮集體所有權的內容
第二百六十四條【集體財產狀況的公開】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誰可以要求將集體所有財產明細予以公開
——集體財產公開的重要意義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財產的保護】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居委會及居民小組長私自處分集體財產侵犯了誰的權利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所有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寶馬車到底應該歸誰所有
——對私人合法財產的范圍的界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有財產的保護】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采取危房鑒定來強制拆除算不算侵犯私人合法財產
——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企業出資人的權利】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鄉政府托管的煤礦到底該歸誰所有
——出資才能享有股權
第二百六十九條【法人財產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公司能否將其不動產進行處分
——物權法對營利法人財產歸屬的確定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醫院的財務賬冊是否受法律保護
——沿甲醫院訴施某芳返還原物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實務指引與案例解讀(上、下冊) 作者簡介
李顯冬,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2018年被聘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特聘教授。曾任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咨詢專家,現在參加自然資源部《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的修改與起草工作。現任礦產資源法學分會副理事長、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資源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農業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等。曾出版《民法案例重述》、《民法典型案例釋解》(包括總則、物權、債權、婚姻、繼承、人身權、侵權責任法等)、《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適用指南與案例釋義》。 孟磊,中國地質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法學教研室主任,中國礦產資源法學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中國應急管理學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主要研究領域:礦產資源法學、自然資源法學、應急管理法學。編審人員簡介張勇健,男,漢族,1958年10月生,法學博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法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審判庭、第二審判庭、第四審判庭庭長,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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