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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9836
- 條形碼:9787521619836 ; 978-7-5216-1983-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 本書特色
通過制定《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依法明確“防什么、誰來防、怎么防”,有利于進一步壓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提升全社會特別是核心要害領域的安全防范工作能力和水平。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 內容簡介
國家安全部2021年4月26日公布《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規定是防范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現實需要。當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對我國滲透竊密活動明顯加劇,手段更加多樣,領域更加寬廣,對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構成嚴重威脅。同時,我國核心要害領域仍然存在反間諜安全防范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防范制度措施不健全等問題。通過制定規定,依法明確“防什么、誰來防、怎么防”,有利于進一步壓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提升全社會特別是核心要害領域的安全防范工作能力和水平。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號)(1)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2)
國家安全部有關負責人就《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答記者問(15)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令 2021年第1號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已經2021年3月12日國家安全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陳文清 2021年4月26日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下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應當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主體責任,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行業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監督管理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條 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指導和檢查工作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監督管理責任: (一)根據主管行業特點,明確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制定主管行業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導、督促主管行業所屬重點單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行業管理責任。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國家安全機關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范協作機制,加強信息互通、情況會商、協同指導、聯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主體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教育、培訓,提高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二)加強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管理,落實有關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涉及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可疑情況; (四)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五)妥善應對和處置涉及本單位和本單位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突發情況;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單位性質、所屬行業、涉密等級、涉外程度以及是否發生過危害國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調整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以書面形式告知重點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確本單位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反間諜安全防范職責; (三)加強對涉密事項、場所、載體、數據、崗位和人員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對涉密人員實行上崗前反間諜安全防范審查,與涉密人員簽訂安全防范承諾書; (四)組織涉密、涉外人員向本單位報告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并做好數據信息動態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實有關預案措施; (六)做好本單位出國(境)團組、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國(境)訪談工作; (七)定期對涉密、涉外人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教育、培訓; (八)按照反間諜技術安全防范標準,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落實有關技術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除履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反間諜安全防范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反間諜安全防范教育、培訓; (三)采取反間諜技術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等間諜行為,保障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 列入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還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義務。 ......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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