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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9553
- 條形碼:9787521619553 ; 978-7-5216-1955-3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草案)》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則要求,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21年6月10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2014年7月29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19年2月17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9年7月11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2019年4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15年12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工作方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職責】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并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有關標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四條【協會組織職責】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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