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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國的貧富差距問題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147555
- 條形碼:9787565147555 ; 978-7-5651-4755-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近代英國的貧富差距問題 內容簡介
《近代英國的貧富差距問題》是目前國內學界研究英國社會轉型時期貧困與貧富差距問題非常精深和全面的研究成果。 貧富差距問題是每個國家都曾經面臨或正在面對的嚴峻挑戰,《近代英國的貧富差距問題》詳細剖析了英國在工業革命之后日益嚴峻的貧困問題的根源,以豐富的史料佐證和論述了社會觀念的變化、政府角色的轉變以及工人階級的自助自救,并得出現代化不能以犧牲大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應創造和諧和共同富裕的社會的結論。
近代英國的貧富差距問題 目錄
導論
**章 社會轉型與英國貧富差距問題的發展
一、富裕中的貧困——貧富差距問題的發展
二、貧困與貧富差距問題發展的根源
三、貧富差距問題加劇的危害
第二章 《濟貧法》體制下的貧民救濟
一、《濟貧法》的實施與改革
二、19世紀英國濟貧院的發展
第三章 《濟貧法》體制下的貧民醫療救助
一、舊《濟貧法》體制下的英國貧民醫療救濟
二、新《濟貧法》時期的英國濟貧院醫院
三、濟貧院醫院的改革
四、濟貧院醫院向公共醫院的轉型
第四章 社會經濟改革與貧富差距問題化解
一、19世紀末期英國貧困觀念的變化
二、“向富人征稅”——19世紀后期英國的財稅制度改革
三、19世紀英國貧民子女的基礎教育
四、19世紀英國住房政策的變革與工人階級住房的改善
第五章 19世紀英國民間慈善、自助與互助活動
一、19世紀英國民間慈善救濟活動
二、19世紀英國消費合作運動
三、18-19世紀英國“友誼會”醫療救助體系探析
結語
參考文獻
譯名對照
后記
近代英國的貧富差距問題 節選
《近代英國的貧富差距問題》: 《伊麗莎白濟貧法》對那些因生病或者年老而不能工作的人,即所謂的“無勞動能力的人”,要么通過提供“教區面包”和衣物等救濟物資予以戶外救濟,要么把他們安置到教區或通常是私人設立的布施院予以救濟。該法案還創造了一個由地方稅支撐、基于教區管理的濟貧體系。 法案對濟貧監督官的產生、職責、退職審查等以及治安法官的權力和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每個教區設立濟貧監督官。法案減少了治安法官對濟貧法的日常管理權限,每個郡的治安法官在各自地域和權限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其權力包括:任命濟貧監督官、批準應繳納的濟貧稅的額度;將拒絕繳納濟貧稅款者送人監獄,同意是否約束學徒,考查教區委員和濟貧監督官是否盡責等。法案授權教區執事和監事對轄區內每一位居民征收濟貧稅,對濟貧基金的征繳、管理、使用、瀆職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法案把窮人分為三類:一是孱弱無力者,包括老年人、病人、盲人和精神病患者,這類窮人將由機構在貧民所或救濟院對其進行救助,提供住宿;二是身體健壯者,這類人必須在感化院或者濟貧院里工作,對窮困的兒童可進行就業訓練;第三類是拒絕工作的逃犯和懶漢,這類人必須在感化院參加強制勞動,予以嚴加懲戒。這種思想成了未來200多年英國濟貧法實施的基本指導思想。 《伊麗莎白濟貧法》的頒布,開啟了英國濟貧法制度史上的舊濟貧法時代,在英國社會政策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在以往各種社會救濟立法的基礎上,對英國的濟貧措施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從而奠定了英國濟貧法的基礎。其后,英國政府在《伊麗莎白濟貧法》的基礎上,不斷頒布相關的社會救濟立法,使得《伊麗莎白濟貧法》在英國開始進入實施階段。1604年,英國政府頒布法令規定:治安法官有權對流民當眾鞭笞,把**次被捕者監禁半年,第二次被捕者監禁2年;監禁期間只要治安法官認為適當就可以隨時鞭笞他們,對于那些不可救藥的危險的流浪者,要在其肩上烙印,并強迫其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如其再度在行乞時被捕,則要毫不留情地判處其死刑。1610年的法令要求每個郡都必須建立感化院,違者將處以5英鎊的罰款,感化院中必須有磨坊、搓麻坊等必需的勞動場所及勞動設施,使得所謂的“流民”能夠工作。地方官員每年必須對教區內游手好閑者進行兩次徹底的搜查,治安法官有權判處私生子的母親進入感化院1年。拋棄家庭者將被視為游手好閑者而受到處罰。 當然,《伊麗莎白濟貧法》執行后,雖然不能如人所愿,但還是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當時的社會矛盾,所以舊濟貧法被歷屆政府承襲了下來。《伊麗莎白濟貧法》表明統治者終于意識到了貧困和失業對自己統治的威脅,必須由政府采取某些措施來緩和這些社會矛盾。因而在此之后,英國政府除了把教區作為救濟的中心外,又添加了一些補救措施,如盡量穩定食品價格、鼓勵社會慈善事業等等。17世紀前期,濟貧稅尚不足以承擔所有的濟貧資金需求,私人募捐仍然占據相當重要的地位。英國社會中貴族、商人乃至普通民眾都是捐贈主體。其中貴族是個人捐贈的主要群體。商人與貿易公司的捐贈對于彌補17世紀英國濟貧資金的不足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種海外冒險公司設立了多種濟貧基金來幫助社會上那些需要被幫助的老弱病殘者。 由于《伊麗莎白濟貧法》授權教區對本區的居民征收濟貧稅來進行貧民救濟,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誰是本區的窮人?教區執事和監事都想把本區的窮人遣送出去。英國革命爆發后,許多人生活上陷入困境,英國濟貧法處于緩慢發展之中。1641年,英國政府宣布《伊麗莎白濟貧法》為永久性法令。戰爭使流民問題變得愈發嚴重,并對濟貧法產生了重要影響。1657年,英國議會通過法令,宣布由于現行法令的一些缺陷,懶漢以及流浪者的數量*近增加許多,因此,有必要通過有效的法令來規定,任何懶漢如被發現從其居住地離開,將被判為流民并遭受懲罰,不管其是否實施任何其他行為。 ……
近代英國的貧富差距問題 作者簡介
郭家宏,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范大學文科學報執行主編,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副理事長,英國劍橋大學和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學科專長及研究方向:英國史;英帝國與英聯邦史;歐洲一體化史研究。出版《維多利亞女王傳》《1783—1815年英帝國研究》《19世紀英國貧困與貧富差距問題研究》《英帝國史(第四卷)》等專著7部,發表《英國模式:傳統與變革的融合》《舊濟貧法體制下英國貧民醫療救濟探析》《19世紀英國的濟貧院制度初探》《英國舊殖民體制的特征及其瓦解的原因》《論英國在印度殖民統治體制的形成》等論文4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項目若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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