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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執行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69輯(2019.1)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4231
- 條形碼:9787510924231 ; 978-7-5109-242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與執行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69輯(2019.1) 內容簡介
2018年12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是落實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制度保障。修訂的總體思路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內容,相應修改現行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完善實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所需制度保障;細化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界限、增強可操作性,便于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更好地貫徹執行。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戰略部署,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2018年12月5日,*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制定《實施意見》的總體思路是,緊緊圍繞“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條司法責任制改革主線,抓住完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新型監督管理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配套機制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堅定不移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2018年12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了新修訂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以下簡稱新《聽證辦法》),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新《聽證辦法》共5章42條,與現行《聽證辦法》比較,共修改23條,保留14條,新增5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擴大聽證范圍;二是豐富聽證形式;三是完善聽證人構成;四是規范聽證會參加人產生方式;五是完善聽證程序;六是提高公開透明度;七是強化監督制約機制。
行政與執行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69輯(2019.1)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8年12月18日第四次修訂)
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
(2018年12月4日)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
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年12月13日)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2018年12月5日)
【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與解讀】
*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8年12月4日),*高法司改辦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答記者問
*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2018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就《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答記者問
《*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第四條-第五條)
【部門規章、規章性文件與解讀】
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18年12月26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2018年12月10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答記者問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
(2018年11月7日)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
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2018年12月10日)
司法部
關于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8年12月5日)
【地方司法業務文件與解讀】
關于執行查控時財產權屬判斷規則及案外人異議審查中權利(利益)沖突規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局長座談會(第九次會議)紀要
……
【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
行政與執行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69輯(2019.1) 節選
《行政與執行法律文件解讀(2019.01 總第169輯)》: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十五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人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七條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第十八條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九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長不得超過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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