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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醫療糾紛鑒定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686008
- 條形碼:9787030686008 ; 978-7-03-068600-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婦產科醫療糾紛鑒定實務 內容簡介
本書對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讀,分析婦產科醫療糾紛特點,并對各類婦產科糾紛案件鑒定予以剖析,旨在探尋各類婦產科醫療糾紛相對統一的鑒定技術路徑,希望為婦產科醫生注重醫療安全、防范醫療風險提供法律指導。同時,本書結合法院判決,以案說法,從鑒定實踐角度提供案例給法官借鑒。本書共有八章,章介紹婦產科醫療糾紛的相關概念;第二至五章分別介紹產科、婦科、計劃生育、婦產科超聲檢查糾紛鑒定及相關案例;第六章介紹婦產科醫療糾紛法醫病理學鑒定;第七章介紹基因檢測在產科糾紛鑒定中的意義;第八章介紹法官對婦產科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婦產科醫療糾紛鑒定實務 目錄
前言
**章婦產科醫療糾紛概述1
**節醫療糾紛概述1
第二節婦產科醫療糾紛12
第三節醫療糾紛相關的鑒定問題17
第二章產科醫療糾紛鑒定26
**節羊水栓塞致死糾紛26
第二節產后出血導致產婦死亡或殘疾糾紛37
第三節胎兒窘迫、新生兒窒息糾紛49
第四節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糾紛73
第三章婦科醫療糾紛鑒定91
**節異位妊娠醫療糾紛91
第二節子宮肌瘤切除并發癥的糾紛112
第三節盆腔膿腫糾紛127
第四節其他婦科糾紛134
第四章計劃生育醫療糾紛鑒定145
**節IUD糾紛145
第二節人工流產糾紛153
第五章婦產科超聲檢查糾紛166
**節產科超聲檢查糾紛166
第二節婦科超聲檢查糾紛175
第六章婦產科醫療糾紛法醫病理學鑒定178
**節孕產婦死亡糾紛180
第二節胎兒或新生兒死亡糾紛186
第七章基因檢測在產科糾紛鑒定中的意義192
第八章法官對婦產科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理解與適用199
主要參考文獻208
婦產科醫療糾紛鑒定實務 節選
**章婦產科醫療糾紛概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生命健康權的關注及對醫療效果過分期待,是造成醫療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據**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2004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為8 854件,到2014年已增至19 944件,10年間醫療訴訟案數量已翻倍。之后案件數量有所回落,2019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總計為18 112件。醫法匯發布的《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對全年醫療損害責任案件的3 177份二審判決書進行數據統計,醫療糾紛高發科室為婦產科、骨科。婦產科特別是產科疾病有病情變化快、并發癥出現難以避免、會對母嬰產生嚴重損害的特點,極易造成醫患糾紛甚至患者暴力維權。 醫療糾紛案件除數量明顯增加之外,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形勢。社會負面影響也日趨擴大,醫療糾紛成為目前急需解決的公共衛生問題。醫療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另一方面也阻礙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因此,無論是衛生行政部門,還是人民法院,或者是其他相關單位,如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迅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成為當務之急。 **節醫療糾紛概述 一、 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1 200多個,但與醫療糾紛有關的并不多。按照實施時間順序,與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有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后文簡稱《侵權責任法》),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后文簡稱《民法典》)。其中,《民法典》實施后,《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其余法律均為現行有效。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分為總則、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醫療事故的賠償、罰則、附則共7章、63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布距今已有19年之久,目前很多學者雖在不同場合均質疑其合理性,但不可否認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當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事件及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重要依據。直至今日,特點仍彰顯如下: ① 調整對象是醫療事故。此條例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或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② 罰則對象是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醫療機構。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但這并不意味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廢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診療活動中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處理,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2. 《侵權責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其中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是第七章,從第五十四至六十四條,共計11條,其主要內容是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及相關情形。楊立新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中指出,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不應該是一元論或二元論的觀點,而是一個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根據不同的情形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從而確定侵權責任。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歸責原則的特殊情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首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保持一致。其次,《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未盡告知義務和違反保密義務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可以理解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雖然條文并未明確規定,但是這兩條規定的情形均具有違法性,都可以推定為有過錯。 回顧2002年4月1日實施的《**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注: 《**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了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侵權責任法》則明確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例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此,醫患糾紛中的部分舉證責任實際上已經轉移至患方。 《侵權責任法》實施至今,已達十余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不可否認的是,《侵權責任法》徹底改變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證據模式,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的處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同時它也為整合《民法典》奠定了基礎。 3.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12月14日生效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司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所做的解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有關《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其中,對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具體規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的責任鑒定與專家輔助證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責任認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對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調整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因醫療損害發生的責任關系、促進醫患關系的協調發展等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4.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是為了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為了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而制定的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經2018年6月20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明確規定了醫療糾紛預防、處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從國家層面統一界定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相關路徑,彌補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各省市現行醫療糾紛處理相關法規的不足,完善了醫療糾紛風險分擔機制、新聞媒體職責、醫療質量安全、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醫患溝通機制、醫療糾紛處理途徑、醫療機構告知義務、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等的相關內容。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內容多,范圍廣,其特點較為分明,主要有以下幾點。 (1) 調整對象更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僅處理醫療事故,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調整對象則是醫療糾紛。 (2) 責任部位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機關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有關工作。與此相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第六章“罰則”確定責任部門僅為衛生行政部門,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中責任相關部門則不僅限于此,除衛生行政部門之外,還有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 (3) 主客觀病歷患者均有權復印: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病歷的全部資料。此條規定是《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亮點,首次明確了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全部病歷資料,取消了主、客觀病歷的區別對待。 (4)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二元化: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此條規定明確建立了統一的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二元化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并存,確定了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地位,明確統一了鑒定標準、程序,并規定了鑒定費的收取辦法。 5.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基本繼承了《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規定的相關章節內容。《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中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從**千二百一十八條到**千二百二十八條,共計11條,《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是第七章,從第五十四條到第六十四條,也是11條。兩者內容相互對應。其中,**千二百二十條、**千二百二十一條、**千二百二十七條內容無變化;**千二百一十八條、**千二百二十四條內容無實質性變化。余條款基本內容與原條文差異不大,但在細節內容的規定上更嚴謹、更切合實際,如知情告知的方法和內容、病歷保存的重要性、病歷查閱和復制的及時性、保密范圍的擴大及加大對醫護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等。 關于《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中有關醫療損害責任條款的比較分析具體見表1-1。 表1-1《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中有關醫療損害責任條款的比較分析
婦產科醫療糾紛鑒定實務 作者簡介
施曉玲,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所長,江蘇省醫療事故鑒定庫專家,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庫專家,“長三角”司法鑒定專家庫專家,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庫專家,參與完成“十三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項目(2016YEC08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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