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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法規(第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79793
- 條形碼:9787302579793 ; 978-7-302-57979-3
- 裝幀:65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會計法律法規(第2版) 本書特色
本書根據2021年全新法律法規以及司法案例修訂,提供習題答案、教學課件等配套資源。
會計法律法規(第2版) 內容簡介
教材注重理論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內容新穎、知識面廣,具有實用價值 (1)合理編排教材內容,并注意與其他課程的協調與配合,避免內容重復。 (2)教材體例安排上更加新穎,版面設計上更富靈動性。《會計法律法規》(第二版)于每一章篇首設置“導學案例”,提出問題,引導學習者探知學習的主線,增強學習的“趣味性”、“主動性”;每一章篇中設置“小貼士”、“案例及解析”等欄目,內容編排及講解由表及里、由淺入深,層層遞進,強化學習的“漸進性”、教與學的“互動性”,強調知識的“應用性”,將內容煩瑣的會計法律法規條文應用到千變萬化的經濟活動中;每一章篇末都有“練習題”,易于調動學生的興趣與好奇心,從而引發學生的深入思考。同時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的能力。 (3)強化教材的實用性。所講理論知識爭取與實際運用相結合,理論淺顯化,案例多樣化。通過案例進行演練,降低了學生學習的難度,體會農村政策法規學習的樂趣。讀者對象:高等本科院校、高等職業教育院校的經濟管理類專業、法學專業的教師和學生;法律從業人員和相關經濟管理人員。
會計法律法規(第2版) 目錄
**章 會計法
**節 會計法概述
第二節 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
第三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四節 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節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
**節 合伙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 普通合伙企業
第三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四節 有限合伙企業
第五節 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節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節 公司債券
第五節 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六節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七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節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七節 違約責任
第六章 破產法
**節 破產和破產法概述
第二節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節 管理人和債權人會議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第五節 重整與和解
第六節 破產清算
第七章 證券法
**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與承銷
第三節 證券交易
第四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節 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節 投資者保護
第七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
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 票據法
第十章 稅務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參考答案
參考文獻
會計法律法規(第2版) 節選
《會計法律法規(第2版)/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法律法規”系列教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1.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經營決策和管理工作。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任期、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也可以設副董事長。2.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活動,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負責。《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四)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義務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根據《公司法》第1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第(1)項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如下義務。(1)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2)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3)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4)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5)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6)不得進行違反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以上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會計法律法規(第2版) 作者簡介
周暉 單位:北京農業職業學院 職務、職稱:系主任 教授 中共黨員 性別:女 年齡:55 專業:經濟法 學歷:學士 研究領域:經濟法 ,擔任主要課程有:經濟法、會計法規、稅法、婚姻繼承法和刑法等。研究成果:《稅法》(主編);《經濟法》(主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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