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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托邦:現代法治思想之光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21522
- 條形碼:9787301321522 ; 978-7-301-32152-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異托邦:現代法治思想之光 本書特色
十九位現代知名思想家,六十多部經典著作,本書將帶領讀者高效精讀西方原典、走進各位思想大家的思辨空間。在思想的異托邦中,讓我們一起探尋現代法治重要命題的多元答案。
異托邦:現代法治思想之光 內容簡介
實踐需要思想的引領。中國法治建設,既需要立足于中國的本土特色和法律傳統,也需要借鑒國外的法治理念和經驗。本書帶領讀者精讀西方原典、走進各思想大家的思辨空間,在全面而準確地把握拉德布魯赫、富勒、韋伯等19位現代法學家法治理論的基礎上,將現代法治理論中的經典問題及法學家們對這些問題的探究娓娓道來,一一呈現。 本書通過觀察西方法治理論之于現代社會法治實踐問題的回應,主要探討了如下若干命題: ↗法律的個人主義與社會本位問題 ↗法律的形式理性與實質正義問題 ↗現代法治與民族傳統問題 ↗法治限度問題 …… 希望通過本書導引式的解讀,幫助讀者對以上問題產生一定的認識和思考,從而對于同處于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法治建設,對于從事具體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律人,產生有意義的啟迪和幫助。
異托邦:現代法治思想之光 目錄
拉德布魯赫:法對人的關心
韋伯:法治的“理想型”
哈特:為“法律就是法律”的辯護
富勒:程序之治與交往理性
德沃金:法律的*佳論證
拉茲:權利的“依系”與“獨立”
戴雪:英國現代法治的自我生成
馬里旦:權力悖論與感性法治
霍姆斯:司法說理的根據在于對法律的認知
盧埃林:規則之治的懷疑與確信
菲尼斯:正義之治的客觀敘事
施塔姆勒:正義法對形式法的矯正
哈耶克:法治與自由
埃利希:法律強制與活法之治
馬林諾夫斯基:原始法文化與現代文明的碰撞
涂爾干:社會規范的神圣性本源
福柯:權力與自由
弗蘭克:司法審判中的人格因素
昂格爾:預言法治的未來
附文:法律正義的古典與現代
后記: 我奶奶和一枚紀念章的故事
異托邦:現代法治思想之光 節選
兩個故事:對富勒法治觀點的誤讀與正解 富勒主張法律與道德的不可分,然而究其論說,并無“自由”“正義”“安全”“平等”的言論,法律成之為法律的道德要求,不是別的,而是“程序”。可是,程序是道德嗎?法律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就意味著法律與道德不可分嗎?富勒將道德區分為“愿望的道德”與“義務的道德”,用“邊際效益”解釋“愿望的道德”,用“經濟交換”解釋“義務的道德”,道德和經濟難道是一回事嗎?當我們一口氣讀完《法律的概念》,心里充滿了對哈特那種解剖式分析思路的贊嘆,贊嘆經典確實為經典。然而,當我們斷斷續續地讀完《法律的道德性》,心里充滿了太多的疑問。 為了找到答案,讓我們重新回到他講述的那些故事中,去追尋富勒的真意! 故事之一。一位久病不愈的母親有兩個女兒。一個女兒多年來在病榻前照顧,另一個女兒則不聞不問。這位母親未曾留下遺囑便離開了人世。從我們的道德感覺上,那位孝順的女兒應當得到全部遺產。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這份遺產將會被平均分配。有的時候,法官會努力地從規則和事實中作出一些解釋,使得孝順的女兒獲得更多的“獎勵”。富勒問,我們都知道“勿取屬于他人之物”這樣的道德規則,但是我們如何“確定”哪些東西是屬于別人的?富勒回答說,“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只能訴諸法律而不是道德”。 富勒說,“美好的生活需要的不是良好的意愿,而是明確的規則”。他舉例說,在因紐特人中間好像沒有明顯的規則界定一項婚姻關系的開始和結束。由此導致,在一個人看來是公平競爭一位女士的行為,在另一個人看來卻是對他家庭的侵犯。于是,因紐特人的社會出現大量由性嫉妒導致的暴力爭斗,而這些爭斗轉而又導致很高的自殺率。因此,道德本身并不能形成良好秩序,采取某種明確的立法措施來界定和穩固婚姻關系才能解決問題。 通過這個故事和這番論說,我們首先了解到,關于法律和道德的關系,富勒強調法律中的價值觀念,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密不可分,并不意味著認可法律對道德的服從,而是相反,人類社會的道德準則通過法律得以明確,道德準則依賴于法律的標準,通過法律的支持而在人類事務的運作中得到實現。 這樣,我們獲得了一種有別于分析法學者、又有別于自然法理論關于法律和道德關系的看法。法律不能與道德明確地區分開來,然而,法律的道德性并不是自然法所講的“至上至高”的判斷依據,而是法律程序本身的明確、一般、公開等品質,通過法律的品質,使得空泛的道德理念得以現實化——法律就是人類行為服從于規則之治的事業。 在富勒給出的這個法律的定義中,既包含了分析法學所強調的“規則之治”,又包含了自然法理論中所強調的法律的價值維度。人類社會的道德觀念通過法律,確切地說,通過程序的設計來獲得明確性和強制力,那些說不清的是非善惡,通過說得清的程序標準,使得人們獲得了可以一致服從的準則。 如果說,法律內在道德是基于立法層面的程序設計,那么,在富勒早期有關司法審判的論述中,他也列明了若干程序準則。他認為,倘若所有這些條件都能夠得到滿足,審判作為一項秩序的原則,將達到*大限度的道德強制力:(1) 法官的活動并非其本人主動發起,而是經爭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申請而進行。(2) 法官與案件的結果并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聯,甚至也沒有情感上的興趣。(3) 法官的判決局限于呈現在他面前的爭議,而且并未試圖問當事人此種爭議以外的關系。(4) 提交給法官的案件包含了某種實際存在的爭議,而非僅僅是對當事人將來發生分歧的預期。(5) 法官僅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論證為基礎決定他的判決。(6) 雙方當事人都具有充足的機會來表述自己的意見。 道德通過法律得以實現,然而法律對道德保持中立的態度。在富勒看來,法律的道德性并不意味著對罪犯的寬恕和仁慈,立法中飽含某種“高尚”的動機。他甚至反對教育改造(rehabilitative)的“人道”理念在刑法中的濫用。他認為,這種理念可能會使刑法變得更加殘酷。當教育改造被當作是刑法的唯一目標的時候,所有對于正當程序以及何為犯罪的明確定義的關注都會消失。如果被告可能遭遇的*壞情形只是獲得一個機會利用公共經費去進行自我改造,為什么還需要擔心公正審判的問題?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法律對道德保持中立的態度,法律如何證明為“善”?如果良好秩序來自程序的實現,程序自身“良好”又源自哪里?讓我們一起進入富勒的另外一個故事。 故事之二。一座位于大西洋海岸的大學城新建起來,*初這地區的每一個路口都沒有設置紅綠燈,行人通常都是找機會穿越車流過街,只有某時過于莽撞,會遭到當值交警的言語訓斥。后來,街區的過街信號燈安裝起來,路邊也豎起了警告標語,那些不守規則的行人被處以罰款。短期之內,危險的過街行為有所緩解,然而情況很快惡化。因為行人發現,在交通不繁忙的時段,根本沒有交警在場,所以他們開始在這些時段無視交通信號燈。繼而,這種無視規則的現象又延伸到交通繁忙的時段。隨著時間推移,機動車司機也尋找機會在紅燈亮起的**時間搶行。現在,決定對哪些人進行處罰,變得非常困難。因為違法已經成為集體性的。此時,法律控制系統已經崩潰。 交通秩序崩潰的原因不在于沒有規則,也不是沒有制裁,而在于人們對規則的信任和尊重的喪失。人們對規則的信任和尊重,就是富勒所說的法律是人們遵守規則之治的“事業”(enterprise)。英文中,“事業”內含著“人們共同去做某事”的意思,它意味著“合作”。規則和程序的意義就在于營造公民之間有序互動,立法者與守法者之間的相對穩定的互惠預期。 一套法律系統的運作有賴于立法者與守法者之間的合作。法律的成功,依賴于公民與政府之間的自愿合作以及負責制定和實施法律的各政府機構之間的工作協調。 …… …… 如果富勒的法律的內在道德應當被稱為一種“道德”,那么,法律的道德性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法律并不是規則的堆砌,而是“交往理性”的凝結。 法治即“德”治?東西方的“道德”之辨 據說,富勒燒得一手中國菜,他在某篇中也曾了了談及中國的儒家和法家關于“法治”的觀點。他的一位學生尼克松,對中國的態度和對華政策,有沒有受到過他老師的影響,我們不得而知。不過富勒強調法律的價值、法律的目的、法律的道德性,這與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的“德治”似乎有一致之處。是否真有一致之處,我們可以在此一辨。富勒所稱的法律的道德性,指的是“法律的內在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即法律程序的要求,法律程序所反映的是社會中理性諸個體之間的互動、交往。所以,富勒語境中的道德是人的“理性”。 那么,儒家所講的道德是什么呢?儒家的道德首先是個體的德行。所謂修身、齊家,而后治國、平天下。一個人的德行,對待別人為孝、悌、信、愛、仁,對待自己為溫、良、恭、儉、讓。(學而篇**)一個有德行的人,孔子稱之文質彬彬,既有“質樸”,又有“文飾”…… ………… 這樣,我們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區分儒家的道德和富勒的道德。富勒的道德是頭腦中的道德,是“理性”;儒家的道德是內心中的道德,是“仁心”。“仁心”因個人修為而有不同,道德秩序體現為“等差”的要求;而建立在理性上的道德,蘊含著“平等”的要素,人人具有理性,故而平等。
異托邦:現代法治思想之光 作者簡介
陳皓,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后,現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西方法律思想史。在《法制與社會發展》《社會科學輯刊》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參與司法部、北京市社科等課題項目;出版著作《卡多佐:司法傳統的革新》《侵權法的矯正正義論》《保險與侵權法:參與限度的研究》;自2016年起至今在《人民法院報》開設“現代西方法學家論法治”“藝術圖像與法律思想”學術專欄。主要講授法學導論、法理學、法學方法論、法律圖像學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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