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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則案例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535
- 條形碼:9787521617535 ; 978-7-5216-1753-5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則案例適用 本書特色
從刑事實務角度解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適用、社會熱點、價值功能、適用難點、新舊銜接等,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免費下載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刑法全文。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則案例適用 內容簡介
根據2020年12月底近期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內容,按照逐條解讀的體例,依次選取2-3個案例。本書選取案例的角度為新規適用、社會熱點、突出典型性;案例分析的重點為新規適用規則、適用難點、新舊法條比較和銜接處理等。總計60個左右案例,每篇5000—8000字左右。 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則案例適用》的目的是以案例解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訂內容的基本要義,提供新規在司法適用中的指引和參考,使讀者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更準確的理解,使法官對新規適用中的新型、疑難問題及時獲得解決思路,促進《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統一適用,在類案中統一裁判標準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則案例適用 目錄
**章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17條犯罪和刑事責任(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1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吳某某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
【第133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
2搶控行駛公共交通操縱裝置危害公共安全的裁判規則
——杜某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認定
——桑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駕駛員的一般過錯行為應成為被告人的量刑從寬情節
——胡某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司機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認定
——胡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搶奪公共交通工具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性質認定
——王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妨害公交車安全駕駛行為的定罪與處罰
——王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8公共交通工具運行安全的保
——董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134條之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9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認定
——袁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141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10涉藥品犯罪定性及競合分析
——石某某、劉某某銷售假藥案
11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司法適用
——張某、吳某銷售假藥案
12銷售未經批準進口仿制藥的司法裁判規
——賀某、李某銷售假藥案
13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假藥行為之認
——李某銷售假藥案
第二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161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4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罪數問題探
——丹東某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等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5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罪與
——童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第三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16已歸還未給銀行造成損失的不宜再認定為騙取貸款的數額
——雍某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案
【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7加大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懲處力度
——郭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18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起訴前退賠可從寬處罰
——席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19“搶帽子”交易行為構成操縱證券罪
——汪某中操縱證券市場案
【第191條洗錢罪】
20洗錢犯罪審判實務若干問題解析
——韓某某洗錢案
第四節金融詐騙罪
【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21集資詐騙罪量刑的重大調整
——吳某某集資詐騙案
第五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
22銷售盜版加密鎖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陳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6條強奸罪】
23多次奸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如何量刑
——張某某強奸案
24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司法適用
——唐某云強奸案
【第236條之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25強奸案中被告人負有特殊職責的量刑
——李某某強奸案
26關于負有監護義務的人員強奸情節惡劣的認定
——叢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
27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定罪量刑
——朱某某強奸案
【第237條猥褻兒童罪】
28多次猥褻兒童的屬于“其他惡劣情節”
——黎某友猥褻兒童案
29如何認定猥褻兒童罪“其他惡劣情節”
——褚某某猥褻兒童案
30強制猥褻中“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認定
——徐某某猥褻兒童案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271條職務侵占罪】
31職務侵占罪修改法定刑的考量
——梁某職務侵占案
32職務侵占罪的量刑分析
——夏某職務侵占案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277條第5款襲警罪】
33暴力襲警行為的定罪量刑
——林某妨害公務案
34暴力襲警罪的司法認定
——羅某妨害公務案
35暴力襲警法定刑升格情形的認定標準
——周某某妨害公務案
36妨害公務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后的對比
——吳某浩妨害公務案
37新設“襲警罪”的必要性及其理解和適用
——韋某某等妨害公務案
【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
38高空拋物犯罪新規的價值功能與適用實踐
——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9從高空向公共道路拋物致人死亡的司法認定
——丁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0高空拋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楊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
4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罪名適用
——鄒某康等非法拘禁罪
42“軟暴力”催收“套路貸”行為在新舊規定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適用
——柳某某等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
43開放式“跟蹤”“貼靠”行為的司法認定
——陳某等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
44以暴力方法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行為性質的認定
——殷某某等尋釁滋事案
【第303條第2款開設賭場罪】
45開設賭場罪的認定
——唐某林等開設賭場案
46跨境開設賭場
——鐘某某開設賭場案
第二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7實施隱瞞密切接觸史等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防控措施行為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章某某、季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48拒執預防控制機構防控措施的認定
——孟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第三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338條污染環境罪】
49污染環境罪的量刑規則及其司法適用
——崔某生、武某峰、車某濤污染環境案
50污染環境犯罪如何根據主觀方面及后果定罪量刑
——劉某平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環境案
【第341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51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構成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黃某非法經營案
52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如何定罪量刑
——姜某武非法狩獵案
第七章瀆職罪
【第408條之一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53食品監管瀆職罪的認定
——李某某食品監管瀆職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則案例適用 節選
【第17條犯罪和刑事責任(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1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吳某某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4刑終168號刑事裁定書 2罪名:組織、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敲詐勒索罪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吳某某糾集胡某、邱某等人,由邱某糾集、引誘被告人張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其中一名為初中在校生),實施組織、強迫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吳某某為首要分子,胡某、邱某為骨干成員,張某、李某某、曹某某以及張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邱某在被告人吳某某、胡某的授意下,糾集未成年被告人長期以假意處男女朋友的方式誘騙女性至其暫住地,后采用沒收手機、拳打腳踢、砍刀威脅、電棍電擊、罰蹲馬步、拍裸照、奸淫等手段,組織、強迫十余名未成年被害人(其中三名被害人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常州市武進區、鐘樓區等地,多次實施組織、強迫賣淫、強奸、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擾亂當地的社會治安、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未成年被告人除張某某僅參與組織、強迫賣淫外,其余均參與組織、強迫賣淫、強奸、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等犯罪。其中,被告人張某某參與組織、強迫賣淫犯罪,負責跟隨該組織骨干成員邱某尋找賣淫女并多次參與毆打賣淫女,引誘、強迫3名未成年女性賣淫。被告人邱某協助組織賣淫,負責接送賣淫女;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以磨煉性服務技術為由強奸未成年女性1名;參與敲詐勒索。另5名未成年被告人均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依法只追究其實施的強奸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參與對2名未成年女性實施輪奸;被告人王某參與對1名未成年女性實施輪奸和協助邱某強奸1名未成年女性;被告人趙某、朱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將未成年女性灌醉后由趙某、朱某某實施輪奸,被告人趙某、王某伙同他人采用言語威脅、電棍電擊等暴力手段威嚇未成年女性并實施輪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拳打腳踢、電棍電擊等手段毆打未成年女性后幫助邱某強奸未成年女性1名。 案發后,未成年被告人朱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本案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向公安機關檢舉他人販賣毒品的事實,被告人邱某向公安機關檢舉他人介紹賣淫的事實。 【案件焦點】 1未成年人是否能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2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應當一律從寬處理。 【裁判要旨】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張某、胡某、邱某等人,再由被告人邱某糾集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通過假意處男女朋友的方式誘騙未成年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在未成年被害人不愿賣淫時,采用電棍電擊、罰蹲馬步、奸淫、拍裸照等手段,強迫并控制多名未成年被害人賣淫;為爭搶賣淫女或達到讓賣淫女至店內賣淫等不法目的,又實施了非法拘禁、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動,已形成以被告人吳某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邱某為重要成員,被告人張某、李某某、曹某某、張某某、趙某、王某、朱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張某某、朱某某明知被告人邱某強迫他人賣淫仍積極參與,并非被臨時雇用或受蒙蔽參與,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 被告人吳某某、邱某歸案后能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并經查證屬實,屬有立功表現,但其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依法不予從輕處罰。未成年被告人朱某某、趙某事先均參與了輪奸他人的預謀,并分別有灌酒或暴力脅迫的行為,且輪奸行為已經完成,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但二人放棄實施強奸的行為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在案證據證明,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經常與被告人邱某等人糾集在一起,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因犯罪時未滿16周歲僅被指控強奸罪,且屬惡勢力犯罪集團,社會危害性大,不符合緩刑條件。 2020年6月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五名成年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余七名未成年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適用解析】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且呈現低齡化狀態。同時,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也屢見不鮮。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個別下調了法定*低刑事責任年齡、修改奸淫幼女犯罪條款、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等,彰顯了對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特殊保護的價值取向,其目的是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現實生活中,一些別有用心的成年人,為降低自身的犯罪成本,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辨別能力低、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社會經驗少等弱點,拉攏、引誘、指使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亦出現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導致未成年人涉黑惡勢力犯罪問題逐漸凸顯,應引起社會高度重視。那么,在審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成年被告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奸淫幼女犯罪,將奸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修改了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從重懲處的具體情形。上述修改和完善,顯然是針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多發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回應,通過加大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力度,來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本案中,以吳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所實施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數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甚至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該犯罪集團實施的作案手段極其惡劣,該集團骨干成員邱某糾集多名未成年被告人,通過假意處男女朋友的方式誘騙未成年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在未成年被害人不愿賣淫時,采用電棍電擊、罰蹲馬步、奸淫、拍裸照等手段,強迫并控制多名未成年被害人賣淫;為爭搶賣淫女或達到讓賣淫女至店內賣淫等不法目的,又實施了非法拘禁、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重大,在該集團所實施的聚眾斗毆犯罪中,成年被告人邱某以爭奪未成年賣淫女為由,糾集多名未成年被告人持砍刀、鐵棍與他人等數十人發生追逐、斗毆。作案時正值一學校學生放學期間,部分涉案人員甚至沖進學校追打,導致在學校門口等家長的學生進入保安室躲避,大量人員圍觀,道路擁堵,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本案被告人吳某某、邱某雖然歸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并經查證屬實,屬有立功表現。但是,吳某某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邱某系犯罪集團骨干成員,且多次利用包括一名初中在校生在內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依法不予從輕處罰。故對于本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二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準確把握未成年人被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的情形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個別下調了法定*低刑事責任年齡,這一規定只是作出了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既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又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朱寧寧:《更好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解讀刑法修正案(十一)》,載《法治日報》2020年1月5日,第5版。具體到對于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是否應認定為涉黑惡犯罪組織成員來說,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精神,既不能因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主體是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護就一律不予認定,也不能因為未成年人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屬于嚴重犯罪就一概加以認定。因此,對于被黑惡勢力利用、臨時雇用或受蒙蔽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僅按其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定性,一般不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同時,在認定未成年被告人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時應慎重把握,須充分考量其家庭背景、成長經歷、參與涉黑涉惡犯罪的時間長短、加入的原因、是否出于自主意識、參與的程度、具體的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本案中,雖然包括朱某某在內的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僅以強奸罪單獨一罪定罪量刑,但是,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該案多名未成年被告人經常與本案惡勢力犯罪集團骨干成員邱某等人糾集在一起,通過毆打、奸淫等手段強迫并組織多名未成年人賣淫,且在骨干成員糾集或指使下實施了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犯罪,是因犯罪時未滿16周歲才僅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同時,在案證據亦可以證明,未成年被告人未被迫加入犯罪集團,對集團內部層級關系具有明確地清晰認識,均主動積極參與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從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看,未成年被告人通過假意處男女朋友的方式誘騙未成年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在未成年被害人不愿賣淫時,通過毆打、奸淫、拍裸照等方式強迫賣淫,同時還實施了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雖未達到相關罪名刑事責任年齡,不予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但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于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均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也是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因達到相關罪名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負面評價。 三、對于參與黑惡勢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不應一律從寬處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追究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簡稱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個別下調法定*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雖然下調了法定*低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對于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進行了嚴重限制,不僅包括犯罪行為、作案手段和危害后果,還包括情節惡劣和核準程序,這一規定體現了預防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及對之嚴管厚愛的立法本意。總體上,這與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相一致。本案中,對確屬自愿加入、參與時間長、參與程度深、手段惡劣并造成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不予從寬處理。本案中,雖然趙某、王某、王某某等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實施了組織、強迫賣淫、強奸、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多種犯罪活動,但因未達到相關罪名刑事責任年齡,不予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僅以強奸罪單獨一罪定罪量刑。同時,因為上述被告人犯罪時均不滿18周歲,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均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再結合上述未成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對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均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量處刑罰。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中“情節惡劣”的規定,體現了刑法重視區分低齡未成年人主觀惡性的精神。對于該條規定中“情節惡劣”的理解,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胡云騰提出從三個方面去把握:“**是從低齡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去把握。如果低齡未成年人頑劣霸凌、多次欺凌他人甚至屢教不改的,一旦有上述兩種行為,就屬于情節惡劣可以追訴;第二是從社會影響的角度去把握,如果低齡未成年人的殺人行為或者傷害行為造成極為廣泛的社會影響,就可視為情節惡劣;第三是從后果上看,如果造成多人死傷的,或者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父母等尊親屬的或者殘害嬰幼兒的,則都可視為情節惡劣。”胡云騰:《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芻議》,載《法治日報》2020年1月6日,第10版。該條規定和理解對于處理犯罪的未成年人亦有很好的參考價值,即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應一律從寬處理。本案中,從主觀惡性來看,涉案未成年被告人通過假意處男女朋友的方式誘騙未成年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在未成年被害人不愿賣淫時,通過拳打腳踢、砍刀威脅、電棍電擊、拍裸照、奸淫、體罰等手段強迫賣淫,同時還實施了輪奸、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等犯罪性質惡劣的犯罪活動,足以體現其多次實施犯罪屢教不改的特點;從社會影響來看,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趙某、王某某、王某等多名未成年被告人持砍刀、鐵棍與他人等數十人發生追逐、斗毆,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從犯罪后果來看,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數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甚至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被誘騙強迫賣淫期間被毆打、拍裸照、奸淫等,給未成年被害人的身體和心靈造成難以磨滅的創傷。鑒于上述考慮以及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雖然張某某、趙某、王某等七名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均自愿認罪認罰,且其中朱某某有自首情節,但是,對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均不適用緩刑而量處實刑,從嚴處理。 總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要嚴格依法辦案,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成年利用者依法從嚴懲處,切實加強法律的震懾力度;對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從寬處罰,但不應一律從寬處理。 編寫人: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潘安民張斌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則案例適用 作者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研究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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