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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1663
- 條形碼:9787521611663 ; 978-7-5216-116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本書特色
*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結合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編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內容簡介
本書很高院非常不錯作者按照我國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繼承編采取逐條解讀的形式進行每個分冊的架構。每條體例為【法律條文】【條文釋義】【案例適用】從立法背景和目的、條文含義、適用要點、法理基礎等方面對條文進行逐條解讀,并選取司法實踐中的經典案例作為樣本,結合民法典條文進行深入分析,為法律的具體適用提供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目錄
中國民法典的價值理念及其規范表達/郭鋒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規定
**千零四十條【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
**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關系基本原則】
**千零四十二條【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
**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道德規范】
**千零四十四條【收養的原則】
**千零四十五條【親屬、近親屬與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條【法定婚齡】
**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程序】
**千零五十條【男女雙方互為家庭成員】
**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二條【受脅迫婚姻的撤銷】
**千零五十三條【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
**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節 夫妻關系
**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平等】
**千零五十六條【夫妻姓名權】
**千零五十七條【夫妻人身自由權】
**千零五十八條【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
**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扶養義務】
**千零六十條【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千零六十一條【夫妻遺產繼承權】
**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
**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
**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
**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
**千零六十六條【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千零六十七條【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千零六十九條【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及贍養義務】
**千零七十條【遺產繼承權】
**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權利】
**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
**千零七十三條【親子關系異議之訴】
**千零七十四條【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千零七十五條【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
第四章 離婚
**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
**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
**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對協議離婚的查明】
**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
**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的解除時間】
**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離婚】
**千零八十二條【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情形】
**千零八十三條【復婚】
**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子女的撫養】
**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千零八十六條【探望子女權利】
**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
**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
**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
**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財產的處理規則】
第五章 收養
**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條件】
**千零九十四條【送養人的條件】
**千零九十五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情形】
**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限制及變更監護人】
**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的原則要求與例外】
**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條件】
**千零九十九條【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收養】
**千一百條【收養人收養子女數量】
**千一百零一條【共同收養】
**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限制】
**千一百零三條【收養繼子女的特別規定】
**千一百零四條【收養自愿原則】
**千一百零五條【收養登記、收養協議、收養公證及收養評估】
**千一百零六條【收養后的戶口登記】
**千一百零七條【親屬、朋友的撫養】
**千一百零八條【祖父母、外祖父母優先撫養權】
**千一百零九條【涉外收養】
**千一百一十條【保守收養秘密】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條【收養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條【養子女的姓氏】
**千一百一十三條【收養行為的無效】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關系的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
**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
**千一百一十六條【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生活費、撫養費支付】
第六編 繼承
**章 一般規定
**千一百一十九條【繼承編的調整范圍】
**千一百二十條【繼承權的保護】
**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的開始時間和死亡時間的推定】
**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范圍】
**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
第二章 法定繼承
**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
**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
**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
**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規則】
**千一百三十一條【酌情分得遺產權】
**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的處理方式】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
**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
**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
**千一百三十七條【錄音錄像遺囑】
**千一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
**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
**千一百四十條【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消極條件】
**千一百四十一條【必留份】
**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與變更】
**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無效的情形】
**千一百四十四條【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千一百四十五條【遺產管理人的選任】
**千一百四十六條【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千一百四十八條【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千一百四十九條【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的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條【遺產的保管】
**千一百五十二條【轉繼承】
**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確定】
**千一百五十四條【按法定繼承辦理】
**千一百五十五條【胎兒預留份】
**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產分割】
**千一百五十七條【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
**千一百五十八條【遺贈扶養協議】
**千一百五十九條【遺產分割時的義務】
**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
**千一百六十一條【限定繼承】
**千一百六十二條【遺贈與遺產債務清償】
**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的債務清償】
后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節選
**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父母和子女相互之間有繼承權的規定。 【立法要點及理由】 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家族財產傳承*重要的方式。父母有權繼承子女的遺產也是親子關系中的重要財產關系。各國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均以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為基礎。其中,父母子女之間是*親近的血緣關系,相互之間享有繼承權為當然之義。依據本法**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均為**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關于“子女”的范圍,應當參照繼承編**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確認婚生子女繼承權時,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平等地享有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根據本法**千零七十一條**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依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對父母遺產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養子女是指被收養的子女。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成立擬制的血親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同時解除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至繼承,收養關系成立后,一方面,對養父母及養父母的親屬,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另一方面,對其親生父母及親生父母的親屬,養子女不再享有繼承權。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雙方離婚后再婚的,子女與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間為繼父母子女關系。根據本法**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依據該款規定,只有在繼子女是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情形下,其相互之間才成立擬制血親,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相互間有繼承權。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是一種姻親關系,不成立擬制血親,相互之間沒有繼承權。與養父母子女間關系不同,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并不影響其對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權,從這個意義上說,繼子女有“雙重繼承權”。 關于“父母”的范圍,應當參照繼承編**千一百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生父母對自己的親生子女有繼承權,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但是如果親生子女被他人收養并且成立了收養關系的,則生父母和親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不再享有繼承權;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父母對養子女當然享有繼承權。但是,一旦收養關系解除,不論解除原因為何,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會終止,雙方不再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對于繼父母而言,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有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未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無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與繼子女一樣,繼父母也有雙重繼承權,即一方面,其可以繼承自己親生子女的遺產;另一方面,也可以繼承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遺產。 本條規定是相對于法定繼承而言的,在被繼承人存在遺囑的情形下,其父母(子女)是否有權繼承其遺產,應根據遺囑內容確定,自不待言。 【適用指南】 1. 關于繼父母子女關系 從繼承編規定看,繼父母子女之間享有繼承權的條件為“有扶養關系”,從文字表述看,此處的扶養應指廣義的扶養,即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也即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的事實,繼子女對繼父母形成了贍養的事實,均可以作為**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但是在婚姻家庭編中,僅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從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僅因繼父母的撫養教育產生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并沒有繼子女贍養的問題。因此,雖然繼父母沒有對繼子女撫養教育,但繼子女對繼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能否準用父母子女關系享有繼承權,則不無疑問。筆者認為,從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的角度看,繼子女盡了贍養義務的,應適用繼承編**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確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也即如果繼子女對繼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應當享有繼承權,而不僅僅是“分得適當遺產的人”。 2. 確定有無繼承權的時間 依據本法**千一百二十一條**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例如,甲去世,則甲的子女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應按照甲去世時的狀態確定。又如,甲雖收養過乙,但在甲去世前已經和乙解除了收養關系,則乙在繼承開始時,因其不再是甲的養子女,其對甲的遺產就無繼承權。 3. 確定遺產范圍時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遺產應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所以如果是夫妻一方去世的,在確定其遺產范圍時,應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比如,甲去世,有配偶和子女,其生前居住的房屋是不是遺產?首先應看該房屋是甲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應先在甲和其配偶之間進行分割,分割后屬于甲的份額才能納入遺產范圍。針對甲的遺產,再確定繼承人各自繼承的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作者簡介
郭鋒,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級巡視員。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中國人民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長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據法、公司法、證券法、金融法研究與教學。在2008年發起創辦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擔任會長至今。從2015年開始,全程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的民法典編纂工作。現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具體承擔民法典貫徹實施、司法解釋清理與制定的統籌管理工作。 周倫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商事審判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調研指導工作。 陳龍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民商事綜合調研指導和侵權法、物權法領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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