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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1656
- 條形碼:9787521611656 ; 978-7-5216-1165-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本書特色
*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結合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編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內容簡介
本書是很高院研究室編寫的非常不錯民法典讀物,按照我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人格權編進行分冊的設置,寫作體例上采取逐條解讀的形式進行每個分冊的架構。每條體例為【法律條文】【條文釋義】【案例適用】從立法背景和目的、條文含義、適用要點、法理基礎等方面對條文進行逐條解讀,并選取司法實踐中的經典案例作為樣本,結合民法典條文進行深入分析,為法律的具體適用提供指導。 本書是不僅對條文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條文含義、理論基礎等進行理論的闡述,而且每條下面選取典型案例并結合新法法條進行分析,為法條的適用提供指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實用性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目錄
中國民法典的價值理念及其規范表達/郭鋒
第四編 人格權
**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人格權編的調整范圍】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類型】
第九百九十一條【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保護的請求權】
第九百九十六條【人格權責任競合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申請法院責令停止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責任時的考量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千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責任方式】
**千零一條【自然人身份權利保護的參照】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千零二條【生命權】
**千零三條【身體權】
**千零四條【健康權】
**千零五條【法定救助義務】
**千零六條【人體捐獻】
**千零七條【禁止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千零八條【人體臨床試驗】
**千零九條【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法定限制】
**千零一十條【性騷擾】
**千零一十一條【非法剝奪、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
**千零一十三條【名稱權】
**千零一十四條【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稱】
**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姓氏的選取】
**千零一十六條【決定、變更姓名、名稱及轉讓名稱的規定】
**千零一十七條【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
第四章 肖像權
**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及肖像】
**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的保護】
**千零二十條【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
**千零二十二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期限】
**千零二十三條【姓名、聲音等的許可使用參照肖像許可使用】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及名譽】
**千零二十五條【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與保護名譽權關系問題】
**千零二十六條【認定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考慮因素】
**千零二十七條【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
**千零二十八條【名譽權人更正權】
**千零二十九條【信用評價】
**千零三十條【處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適用】
**千零三十一條【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及隱私】
**千零三十三條【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千零三十四條【個人信息保護】
**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
**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千零三十七條【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
**千零三十八條【個人信息安全】
**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章 一般規定
**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
**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
**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
**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
**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
**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侵權、幫助侵權】
**千一百七十條【共同危險行為】
**千一百七十一條【分別侵權的連帶責任】
**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侵權的按份責任】
**千一百七十三條【與有過錯】
**千一百七十四條【受害人故意】
**千一百七十五條【第三人過錯】
**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
**千一百七十七條【自力救濟】
**千一百七十八條【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第二章 損害賠償
**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千一百八十條【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
**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計算方式】
**千一百八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
**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的計算】
**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千一百八十六條【公平分擔損失】
**千一百八十七條【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
**千一百八十九條【委托監護時監護人的責任】
**千一百九十條【暫時喪失意識后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
**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關系中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五條【“通知與取下”制度】
**千一百九十六條【“反通知”制度】
**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
**千一百九十八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千二百條【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責任】
**千二百零一條【受到校外人員人身損害時的責任分擔】
第四章 產品責任
**千二百零二條【產品生產者侵權責任】
**千二百零三條【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
**千二百零四條【生產者、銷售者的第三人追償權】
**千二百零五條【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零六條【生產者、銷售者的補救措施及費用承擔】
**千二百零七條【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
**千二百零九條【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條【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
**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二條【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侵權救濟來源的支付順序】
**千二百一十四條【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五條【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六條【駕駛人逃逸責任承擔規則】
**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規則】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千二百一十九條【醫療機構說明義務與患者知情同意權】
**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實施的醫療措施】
**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過錯的醫療機構賠償責任】
**千二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過錯推定的情形】
**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輸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免責事由】
**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義務及患者對病歷的權利】
**千二百二十六條【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千二百二十七條【不必要檢查禁止義務】
**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維護】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千二百二十九條【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
**千二百三十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
**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造成損害的責任分擔】
**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的懲罰性賠償】
**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
**千二百三十四條【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
**千二百三十五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千二百三十六條【高度危險責任一般規定】
**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
**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
**千二百三十九條【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條【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作業區域的致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四條【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一般規定】
**千二百四十六條【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應負的社會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物品的致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七條【林木致害的責任】
**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
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
附則
**千二百五十九條【法律術語含義】
**千二百六十條【施行日期】
后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節選
**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條文主旨】 本條第1款規定了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即合法、正當和必要,并列明了處理個人信息所應遵循的具體規范。第2款則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含義與范圍。 【立法要點及理由】 和二審稿的規定相比,三審稿將第1款中的“收集、使用”修改為“收集、處理”,此后本條又將“收集”刪除,統一將此包括在“處理”當中。在三審稿時增設第2款,明確“處理”的含義。“處理”相比“使用”,內涵更為豐富,這就使得本條以下的條款適用范圍更為廣泛,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更為充分。此外,本條第1款較三審稿還增加了“不得過度處理”,進一步闡釋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必要性原則。 本條是個人信息保護的中心條款,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則。本條第2款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范圍,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也就是有關這些個人信息處理的具體情形,都要適用本條第1款規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這其中*為重要的就是個人信息處理三原則,即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 其一,關于合法性原則。這一原則表明所有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的活動都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范,這里的法律規范不僅是指民法中的相關內容,還包括其他法律文件對個人信息保護有所涉及的內容,如《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以及*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合法原則的核心要求是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具有法律依據,并且符合所有的法律要求。有學者認為,合法原則應當包括目的合法、程序合法,還包括信息收集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依據合法、使用合法以及符合信息主權原則等。這一觀點較有道理,值得借鑒。 其二,關于正當性原則。正當性原則包括業務正當性,指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應當是其開展業務所需要的,不得超出其業務能力范圍開展信息收集活動; 還包括目的正當性,一般而言,私法主體收集、使用目的是否正當,法律不過多干涉,只要該目的屬于社會的慣例且人們認為合理即可。梁澤宇:《個人信息保護中目的限制原則的解釋與適用》,載《比較法研究》2018年第5期。 其三,關于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在從事某一特定活動時可以處理,也可以不處理個人信息時,要盡量不處理,在必須使用并征得權利人許可時,要盡量少地進行處理。這應是必要性原則在個人信息處理方面的體現。必要性原則也被稱為*小化原則或*少夠用原則。也有學者將其細分為個人信息收集數量*小化原則、個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的有限原則。 【適用指南】 本條第1款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1項將自然人的知情同意視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前提,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在信息收集和使用中的重要地位,保障了當事人對自身個人信息的控制。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必須經過本人充分知情前提下的同意,此即個人信息保護下的知情同意原則。從另一個角度講,知情同意就構成了他人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合法理由或者免責理由。如果權利人同意他人,如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網絡用戶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后者自然應予免責。在此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同意”,應當以信息處理者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為前提,而且告知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另外,本項規延續了二審稿與三審稿的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信息處理要求取得監護人的同意。對個人信息處理的同意,可以被視為對自身個人信息權益的支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循總則編第19條至第22條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要注意本項內容的適用不僅保護了未成年人,同時也保護了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第2項和第3項規定了自然人有效同意的前提條件,即必須向該自然人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讓其充分知悉收集和使用的規則、目的、方式和范圍,了解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后果和可能的影響,以保證自然人的意思判斷是真實、自由且合理。 第4項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約定對于個人信息處理的限制作用,即處理個人信息必須不違反當事人的約定,當然這一約定必須以合法有效為前提條件。此外,本項規定也具有兜底條款的性質,為將來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其他禁止性行為提供了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務指南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權威指導用書) 作者簡介
郭鋒,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級巡視員。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中國人民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長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據法、公司法、證券法、金融法研究與教學。在2008年發起創辦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擔任會長至今。從2015年開始,全程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的民法典編纂工作。現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具體承擔民法典貫徹實施、司法解釋清理與制定的統籌管理工作。 周倫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商事審判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調研指導工作。 陳龍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民商事綜合調研指導和侵權法、物權法領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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