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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領事裁判權問題與晚清法律改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5647
- 條形碼:9787521615647 ; 978-7-5216-1564-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近代領事裁判權問題與晚清法律改革 本書特色
★ 考據歷史,參考大量史料與文獻,追本溯源 ★ 角度創新,從詞源分析切入,抽絲剝繭,探尋真相 ★ 歷史分析納入法律框架,全面梳理、系統研究
中國近代領事裁判權問題與晚清法律改革 內容簡介
本書從“領事裁判權”和“治外法權”兩個概念出發,對核心概念做了語言學的書證探源和語義學的歷史流變考察,將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問題作為一個因靠前雙邊或多邊條約而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將其納入法律框架內進行全面、系統的梳理和研究,運用歷史考據法和比較研究法,分析其在晚清中國法律變革中所起的作用和影響。
中國近代領事裁判權問題與晚清法律改革 目錄
緒 論
一、問題: 正名與辨析
二、進展: 以《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史稿》為例
三、答案
四、主要內容和寫作思路
**章 領事裁判權、治外法權及其他——基于語義學視角的歷史分析
一、1843—1863年: 處于事實描述性狀態的“領事裁判權”
二、1864—1885年: 從“法行于疆外者” 到“額外權利”
三、1886—1902年: “治外法權” 概念的出現及其雙重含義
四、1902—1904年: 《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與“允棄治外法權” 條款
五、1905—1912年: 領事裁判權與治外法權的概念對立
六、原因與解釋
第二章 “治外法權” 詞源釋義考
一、問題的緣起和爭議焦點
二、首見書證與雙重含義
三、詞義重心轉移與混用
四、詞源屬性: 固有詞還是外來詞
五、小結
第三章 晚清法律改革動因再探——以張之洞與領事裁判權問題的關系為視角
一、問題的提出: 探求歷史的真相
二、《馬凱條約》第十二款: 張之洞主導的中國收回領事裁判權的首次努力
三、張之洞的考慮: 政治意義大于實際價值
四、歷史的轉變: 張之洞自戳 “盾牌”
五、小結
第四章 托洋改制——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中的 “危機論”
一、沈家本真的那么輕信嗎?
二、“修訂刑律所以為收回領事裁判權地步”:法理派收回領事裁判權問題的闡述
三、“欺飾之計”: 禮教派收回領事裁判權問題批判
四、理由: 為什么說沈家本不是輕信?
五、小結
余 論
附 錄
參考文獻
中國近代領事裁判權問題與晚清法律改革 節選
關于“治外法權” 的詞源屬性,長時間以來學術界一直視其為日源外來詞。曾在清末出任“編訂名詞館” 總纂的嚴復,1905年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案‘治外法權’ 四字名詞,始于日本。其云治外,猶云化外;其云法權,即權利也”,其意包括國際公法所規定的外交使節所享受的特權和不平等條約制度下普通外國人所享受的領事裁判權。1915年版《辭源》沒有給出“治外法權”一詞的詞源和書證,且釋義只指向了國際公法所規定的外交使節所享受的特權,同時單列“領事裁判權” 一詞,“治外法權” 和“領事裁判權” 成為兩個含義截然不同的概念。1958年,高名凱、劉正琰將“治外法權” 歸入“日語來源的現代漢語外來詞”,并指出是“先由日本人以漢字的配合去‘意譯’(或部分的‘音譯’) 歐美語言的詞,再由漢族人民搬進現代漢語里面來,加以改造而成的現代漢語外來詞”,即走了(英) extraterritoriality— (日)Chigaihoken— (漢) 的治外法權之演化流程。王曉秋也認為“治外法權” 是引進中國的“日語新詞匯”,“二十世紀初以來,大量日文書的翻譯,在中日文化交流史上,還起到了兩個重要的促進作用,一是改進了中國的印刷出版事業,二是引進了大量日語詞匯,豐富了漢語的詞匯”, “當日本人接觸到西洋文化的時候,尤其是明治維新以后,大量引進西方文化科學時,除了用日語片假名直接音譯西洋外來語之外,還利用漢字用意譯法創造了不少新詞匯。其中不少是在明治初年翻譯西方書籍尤其是專門術語時,由一些日本學者苦心經營推敲創造出來的”,其中就包括“治外法權”。據此,日本學者實藤惠秀將“治外法權” 列為844個“中國人承認來自日語的現代漢語詞匯”之一,并從構詞法的角度進行了分析,認為“治外法權”屬于復合詞。上述關于“治外法權”是日源外來詞的觀點,只關注了甲午戰爭以后日本文化對中國的影響,而沒有關注到甲午戰爭以前中國文化對日本的影響,尤其忽視了十九世紀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同光中興” 期間中國對日本的文化輸出,因而視“治外法權” 為日源外來詞的觀點值得重新探討。 朱維錚曾經指出, “同光時期思想中一個現象是, ‘世界主義’的普及和‘民族主義’ 的發生有共生關系。王韜一面倡導‘西法’、‘西學’,一面也為國人爭利權,設法為中國取得應有的國際地位。他恐怕是*早提出要求取消‘治外法權’ 的人”。查王韜提出要求取消“治外法權” 的主張,是在《弢園文錄外編》中的《除額外權利》一文:“向者英使阿利國以入內地貿易為請,總理衙門亦以去額外權利為請,其事遂不果行。夫額外權利不行于歐洲,而獨行于土耳機、日本與我中國。如是則販售中土之西商,以至傳道之士、旅處之官,茍或有事,我國悉無權治之。此我國官民在所必爭,乃發自忠君愛國之忱,而激而出之者也。故通商內地則可不爭,而額外權利則必屢爭而不一爭,此所謂爭其所當爭也,公也、直也!边@一論述,與1901年赫德的說法相一致, “1868年,在談判后來從未被批準的《阿禮國條約》時,同一個文祥有一天說:‘廢除你們的治外法權條款,商人和傳教士就可以住在他們任何想住的地方;但如果保留它,我們必須盡我們的可能把你們以及我們的麻煩限制在條約口岸!’”。而《弢園文錄外編》*早的出版時間和地點,為光緒九年(1883年)夏秋之交的香港。該文實際完稿的時間,應該不晚于1877年。王韜在此所使用的“額外權利” 一詞,應當是中文世界里對“西人不歸中官管轄”這一現象的**次概括和總結!邦~外權利”一詞的出現,與《萬國公法》提供的知識和語言背景密切相關。在第三卷“論諸國平時往來之權” **章“論通使之權”部分,《萬國公法》明確指出,領事并不享有國使“不在而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領事官不在使臣之列,各處律例及合約章程或準額外賜以權利,但領事等官不與分萬國公法所定國使之權利也。若無和約明言,他國即可不準領事官駐扎其國,故必須所往國君準行方可辦事。若有橫逆不道之舉,準行之憑即可收回,或照律審斷,或送交其國,均從地主之便。至有爭訟罪案,領事官俱服地方律法,與他國之人民無所異焉”。1864年以后,領事與國使不同的國際法地位已經為人們所知,領事不享有國使“代君行權” “不在而在”的權利,更不天然享有裁判權,普通來華游歷、經商、傳教的外國人更應該接受中國法律和司法機關的管轄。領事裁判權并不符合國際法,如果中國愿意,完全可以通過修約的方式把已經授予外國領事的權利拿回來。由于《萬國公法》認為領事的權利并非像公使權利一樣來自國際法的賦予,而是“各處律例及合約章程或準額外賜以權利”,此后中文語境中將國際交往中的這種約定的、非天然的權利,一度稱為“額外權利”。 ……
中國近代領事裁判權問題與晚清法律改革 作者簡介
高漢成: 男,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在《法學研究》《政法論壇》等學術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十余篇,出版《簽注視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與中國近代刑法繼受》《中國法律史學的新發展》《立法資料匯編》等,曾榮獲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2010、2018)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科研成果獎(2019)等學術獎勵。 宗恒: 女,1970年生,山東人,中國政法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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