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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2021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2021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3-01
開本: 16開 頁數: 582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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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2021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057
  • 條形碼:9787521616057 ; 978-7-5216-1605-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2021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本書特色

2021年版,給法律法規加點“料” 贈送本書目錄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同時實現將本書裝進電腦,隨時隨地查。 叢書獨具以下價值: 1、文本權威,內容全面。本叢書涵蓋分冊領域相關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 2、查找方便,附錄實用。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時,本書采用可平攤使用的獨特開本,避免因書籍太厚難以攤開使用的弊端。 3、免費增補,動態更新。為保持本書與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讀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復購買同類圖書,我們為讀者專門設置了以下服務:(1)掃碼添加書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點擊菜單欄→進入資料下載欄→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即可獲取本書每次改版修訂內容的電子版文件;(2)通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及時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線上留言,編輯團隊會就圖書相關疑問動態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2021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知識產權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經過清理修改后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全書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為確保內容準確,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2021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2015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2018年3月19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

(2019年11月2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8年3月18日)

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5年12月18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6年7月8日)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

(2008年6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2018年5月29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9年8月30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

(2016年12月14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2020年10月23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等文件的通知

(2019年11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12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

(2016年7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

(2009年6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

(2021年3月2日)

典型案例

1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聚網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意大利費列羅公司訴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奧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0年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6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二、著 作 權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20年11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13年1月30日)

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2020年11月29日)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2013年12月7日)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2009年5月7日)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2010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二)計算機軟件及網絡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9年8月27日)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2013年1月30日)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013年1月30日)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2005年4月29日)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2月4日)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中國軟件名城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2017年4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涉及網吧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三) 著作權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2011年1月8日)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2014年9月23日)

關于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準的公告

(2011年10月27日)

國家版權局關于出版美術作品適用版稅問題的意見

(2003年3月14日)

國家版權局關于復制發行境外錄音制品向著作權人付酬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年9月13日)

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

(1993年8月1日)

國家版權局關于《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

(1994年10月7日)

(四) 鄰接權

出版管理條例

(2020年11月29日)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2020年11月29日)

印刷業管理條例

(2020年11月29日)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2016年5月31日)

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

(2019年10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12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5年10月13日)

文書范本

圖書出版合同

典型案例

1張曉燕訴雷獻和、趙琪、山東愛書人音像圖書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2陸道龍訴陸逵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3石鴻林訴泰州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4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5洪福遠、鄧春香訴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貴州今彩民族文化研發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6浙江張大偉、義烏市楚菲化妝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侵犯著作權案

7北京趙春廣等七人侵犯著作權、窩藏案

8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權案

9廣東龍小衛等侵犯著作權案

10江西北京中藝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麗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權案

11北京風行在線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抗訴案

12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與北京火谷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3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三、專利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20年10月1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10年1月9日)

國防專利條例

(2004年9月17日)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2016年7月27日)

專利標識標注辦法

(2012年3月8日)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2010年8月26日)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二)專利申請與代理

專利代理條例

(2018年11月6日)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2019年4月4日)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

(2019年4月23日)

關于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

(2010年11月15日)

用于專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辦法

(2015年1月16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

(2017年2月28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

(2010年8月26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年8月30日)

(三)專利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2012年3月15日)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2011年6月27日)

(四)專利侵權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

(2017年4月20日)

(五)專利行政執法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2015年5月29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年10月16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專利行政保護復議與應訴指引》的通知

(2020年7月13日)

文書范本

1發明專利請求書

2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

3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典型案例

1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2禮來公司訴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3陳順弟與浙江樂雪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華及第三人溫士丹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4曹忠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上海精凱服裝機械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5高儀股份公司訴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侵害外

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6羅世凱與斯特普爾斯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7西峽龍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與榆林市知識產權局、陜西煤業化工集團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案

8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2021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節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章總則 **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著作權 **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章 總則 **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第十六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七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條 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定期出版專利公報,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2021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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