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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985
- 條形碼:9787521614985 ; 978-7-5216-1498-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研究 內容簡介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諸多認定上的疑難問題,從而給實務界造成了適用上的困惑。傳銷犯罪發生率高居不下,這種狀況的產生應當與立法的不足和司法中存在的問題相關。本書主要對該罪的構成要件、既未遂標準、主從犯劃分、罪數形態以及與他罪的關系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旨在消弭分歧、達成共識,從而為司法實踐提供可行或可靠的適用方案,同時就該罪在立法與司法上存在的不足及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系列完善的舉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研究 目錄
**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法沿革 / 001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前世” / 003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今生” / 008
第二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體 / 011
一、本罪客體的理論之爭 / 013
二、本書的觀點 / 015
第三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方面 / 019
一、刑法意義上“傳銷”內涵的界定 / 022
二、“組織、領導”行為的界定 / 031
三、對“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的理解 / 047
四、對“層級”的把握 / 052
第四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 / 063
一、單位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 066
二、“追訴標準”與厘定組織者、領導者范圍的關系 / 071
三、對“其他起關鍵作用的人員”的理解 / 082
四、提供幫助行為者能否認定為本罪的組織者、領導者 / 090
五、對“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理解 / 097
六、“空點”情形下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 / 109
第五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觀方面 / 115
一、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包括間接故意 / 118
二、本罪是否為目的犯 / 120
第六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停止形態 / 135
一、本罪犯罪預備的認定 / 137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劃分 / 146
三、本罪共同犯罪情形下犯罪中止的認定 / 160
第七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共同犯罪 / 165
一、本罪的共同犯罪是否屬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形式 / 167
二、各傳銷體系的傳銷者相互間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 171
三、本罪主從犯劃分的爭議及其確立 / 179
第八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數形態 / 205
一、本罪的想象競合犯問題 / 208
二、本罪的法條競合問題 / 212
三、本罪的牽連犯問題 / 224
四、本罪與他罪數罪并罰的問題 / 237
第九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法與司法完善 / 241
一、增強懲治傳銷犯罪的預防性立法 / 243
二、完善本罪的刑罰設置 / 250
三、對本罪罪狀的重新設計 / 264
四、完善本罪的追訴標準 / 272
五、處罰本罪的未遂犯 / 273
參考文獻 / 279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研究 節選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的罪名。在該罪設立之前,司法實踐中一般以非法經營罪對實施傳銷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中的不同情況也出現了分別依照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銷售偽劣產品罪等進行論處的情形。可以說,傳銷行為在獨立成罪之前,“其處于一種居無定所的狀態”。因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后誕生實際上經歷了一個蜿蜒曲折的過程,而對該罪的演變史進行全面梳理及深度考察,對于正確厘定該罪的性質乃至解決司法適用中的問題,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前世” 20世紀80年代,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啟動、推進,以及隨后市場經濟的醞釀、初步建立,諸如直銷(包括單層次傳銷和多層次傳銷)等一些新型的經營模式開始從國外導入,并隨即發展、壯大。但直銷的經營方式被一些人利用,演變成了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經營活動。由于當時處在市場經濟建立初期,對于大量涌現的不規范經營行為缺乏相應的制度予以及時規制,從而使對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等活動的規制在一定時期內處于失調狀態,導致此類傳銷行為越發泛濫,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和諧穩定,成為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問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此,從制度上規范并予以整治或懲治非法傳銷活動,便成為當時亟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首先從行政上對非法傳銷行為進行了整治。1994年8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關于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指出: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欺騙消費者、牟取暴利。他們有的鼓吹不勞而獲,引誘參加者上當受騙;有的抬高商品價格,蓄意盤剝消費者;有的以推銷優良產品為名,而行推銷假冒偽劣商品之實;有的甚至偷稅漏稅、走私販私,嚴重擾亂了我國的經濟秩序。為了遏制這些違法行為的蔓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通告》決定“堅決取締擅自開展的多層次傳銷活動”,并對“多層次傳銷活動參加者的業務主要是介紹他人參加,且收入主要來自他所介紹的新成員繳納的入會費或者經營者的利潤主要來自參加人員的入會費的”以及“以繳納高額入會費或以認購商品方式變相繳納高額入會費作為加入條件的”等情形,予以取締。根據《通告》精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9月2日發布了《關于查處多層次傳銷中違法行為的通知》,就多層次傳銷中違法行為的查處問題做出了具體的安排。1995年9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一律停止批準、登記注冊以傳銷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為進一步規范傳銷活動,并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月10日頒布了《傳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2條明確了傳銷的含義以及傳銷的兩種方式,即“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單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辦法》第15條、第17條分別規定“經批準的傳銷企業不得以繳付入會費、保證金或者認購一定數量的產品等作為參加傳銷的條件;不得向傳銷員收取培訓費、手續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不得強制傳銷員購買有關資料”及“傳銷企業不得強制安排傳銷員發展下線人數,或者根據發展下線的人數計算報酬”,違反上述規定的,“沒收傳銷產品、銷貨款和非法所得,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第30條第(7)項]。 國務院于1998年4月18日下發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傳銷經營活動的三大危害:一是不法分子利用傳銷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進行邪教、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影響我國的社會穩定;二是利用傳銷吸收黨政機關干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破壞了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三是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通知》對傳銷經營活動作出了必須堅決予以取締的規定,即“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對未經批準登記擅自從事傳銷經營活動的,要立即取締,并依法嚴肅查處”。《通知》同時規定,一經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嚴肅處理:(1)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2)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3)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絡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4)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等行為的。《通知》還規定:“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從《通知》關于“此前已經批準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的規定來看,應當說傳銷自此在我國進入了全面禁止階段。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研究 作者簡介
鄧崇專,廣西全州人。1987年畢業于廣西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學士學位,2002年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現為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廣西金獅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在《河北法學》、《法學論壇》、《政治與法律》、《河北學刊》、《廣西民族研究》等核心刊物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出版專著《廣西民族鄉法治狀況研究》《中越刑事合作:現狀與展望》,合著《走私罪司法認定與執法完善問題研究》《妨害國境管理罪司法認定與刑罰適用問題研究》《毒品與組織賣淫犯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研究》。獲省部級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一項、三等獎一項。 黎仲誠,廣西蒼梧縣人。畢業于廣西師范大學政治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和武漢大學法學院。曾擔任廣西第三律師事務所主任,現為廣西金獅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西現代法學研究院副院長,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合著《走私罪司法認定與執法完善問題研究》《妨害國境管理罪司法認定與刑罰適用問題研究》《毒品與組織賣淫犯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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