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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306047
- 條形碼:9787302306047 ; 978-7-302-30604-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保險實務 內容簡介
《保險實務》以保險學理論為基礎,以保險實務流程為導向,教材內容模塊化。每個模塊內容以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為鋪墊,加大案例分析和問題討論,舉案說法,要求增強思想性和啟發性,切實培養學生應用知識分析、理解專業問題的思考能力;同時加大實訓和技能訓練,明確條件,細化步驟,增強操作性和規范性,切實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 《保險實務》內容廣泛,體現學科當前新成果,重點突出,實用性強,將理論與操作相結合,既可作為大中專院校財經類專業及相關專業學生的教材,也可作為保險業務工作者的參考用書和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復習用書。
保險實務 目錄
單元1.1 風險和風險管理
1.1.1 風險
1.1.2 風險管理
單元1.2 保險概述
1.2.1 保險的定義
1.2.2 保險的要素
1.2.3 保險的基本特征
1.2.4 保險的職能
1.2.5 保險的作用
1.2.6 保險的分類
1.2.7 保險與其他一些活動的比較
1.2.8 現代保險的形成和發展
模塊小結
復習思考題
模塊二 保險合同
單元2.1 保險合同概述
2.1.1 保險合同的定義
2.1.2 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2.1.3 保險合同的分類
單元2.2 保險合同的要素
2.2.1 保險合同的主體
2.2.2 保險合同的客體
單元2.3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2.3.1 保險合同的內容
2.3.2 保險合同的形式
單元2.4 保險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2.4.1 保險合同的訂立
2.4.2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單元2.5 保險合同的履行、變更和終止
2. 5.1 保險合同的履行
2.5.2 保險合同的變更
2.5.3 保險合同終止的幾種形式
模塊小結
復習思考題
模塊三 保險的基本原則
單元3.1 *大誠信原則
3.1.1 *大誠信原則的定義
3.1.2 *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基本原則的原因
3.1.3 *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3.1.4 *大誠信原則的違反及法律后果
單元3.2 保險利益原則
3. 2.1 保險利益原則的定義和意義
3.2.2 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
3.2.3 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
單元3.3 損失補償原則
3. 3.1 損失補償原則及其意義
3.3.2 損失補償原則的應用
3.3.3 損失補償原則的延伸
單元3.4 近因原則
3.4.1 近因原則的含義
3.4.2 近因原則的應用
3.4.3 近因的識別
模塊小結
復習思考題
模塊四 保險市場
單元4.1 保險市場概述
4.1.1 保險市場的定義
4.1.2 保險市場的要素
4.1.3 保險市場的特點
4.1.4 保險市場的分類
4.1.5 保險市場的供給與需求
單元4.2 保險市場的構成
4.2.1 保險人
……
模塊五 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環節
模塊六 人身保險
模塊七 財產保險
模塊八 保險代理人
參考文獻
保險實務 節選
《保險實務》: 1.保險利益原則的定義 保險利益原則又稱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投保的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標的的損壞或滅失對被保險人有著利害關系。如果財產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如果財產受損,其利益亦遭受損害。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根據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在保險經營活動中,堅持保險利益原則意義深遠。 (1)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如果投保人以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投保,*有可能出現投保人為獲得保險賠償而任意購買保險,并盼望事故發生;更有甚者,為了獲得巨額賠償或給付,采用縱火、謀財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增加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在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下,由于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制約,投保的目的是獲得一種經濟保障,一般不會誘發道德風險。 (2)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在保險業剛剛興起的時候,有人以與自己毫無利害關系的遠洋船舶與貨物的安危為賭注,向保險人投保。若船貨安全抵達目的地,則投保人喪失少量已付保費;若船貨在航行途中滅失,投保人便可獲得高于所交保費幾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額外收益,這種收益不是對損失的補償,是以小的損失謀取較大的經濟利益的投機行為。于是,人們就像賽馬場上下賭注一樣買保險,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安定。英國政府于18世紀通過立法禁止了這種行為,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證了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險利益原則規定,投保人的投保行為必須以保險利益為前提,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投保人獲得的就是對其實際損失的補償或給付,這就把保險與賭博從本質上區分開來了。 (3)便于衡量損失賠償金額,避免保險糾紛的發生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險標的的本身不受損害,而是保障保險標的一旦遭受損失后被保險人的利益,補償的是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而保險利益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實利益以及可以實現的預期利益為限,因此是保險人衡量損失及被保險人獲得補償的依據。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將因此獲得額外利益,這有悖于損失補償原則。如果不以保險利益為原則,將很容易引起保險糾紛。例如,借款人以價值200萬元的房屋做抵押向銀行貸款100萬元,銀行將此抵押房作為標的投保,房屋因保險事故全損,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其損失是200萬元還是100萬元呢?保險人應該賠200萬元還是100萬元呢?如果不根據保險利益的原則來衡量,銀行的損失就難以確定,就可能引起保險雙方的糾紛。而以保險利益原則為依據,房屋全損只會導致銀行貸款本金加利息難以收回,因此,銀行*多損失100萬元及利息,保險公司不用賠付200萬元。3.2.2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 保險利益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無論是財產保險合同,還是人身保險合同,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因此保險利益的確立十分重要。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關系并非都可作為保險利益,它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合法性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國家法律所承認的。只有法律上認町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法律所承認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例如,因貪污、走私、盜竊等行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為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投保,如果投保人為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投保,則保險合同無效。 2.確定性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這種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兩種。現有利益是客觀上已經存在的利益,預期利益是客觀上尚未存在,但根據法律或規定可以預計在未來產生的利益,比如預期的房屋租金等。預期利益只有在町以確定金額、并能在客觀上實現時,才能作為保險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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