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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侵權責任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720
- 條形碼:9787510930720 ; 978-7-5109-3072-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侵權責任卷)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作為審判一線的法官,不僅要高度重視學習民法典來切實提升素質、技能和辦案水平,還要做好民法典宣傳普及工作,讓群眾了解民法典、熟悉民法典、信任民法典。為學習好民法典、宣傳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山東法院抽調民事審判業務和調研骨干以“法言俗語一以案釋法一法官說法”的形式對民法典進行逐條解讀,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叢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侵權責任卷) 目錄
**節 侵權責任的調整范圍與歸責原則
一、侵權責任的調整范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保護的權益范圍)
二、過錯責任原則(有錯在先,必須擔責)
三、過錯推定原則(推定你有錯,無錯需自證)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對錯,皆需擔責)
第二節 不同侵權行為及責任
一、共同加害行為(多人做事多人當)
二、教唆、幫助侵權行為(教唆幫助者如何追責?)
三、共同危險行為(加害人不明,全體人擔責)
四、疊加分別侵害行為(100%+100%=100%)
五、典型分別侵害行為(分別侵權,各負其責)
第三節 免責事由
一、過失相抵原則(被害人不可放任損失擴大)
二、自甘風險規則(文體活動有風險,參與需自甘)
三、自助行為制度(吃了霸王餐,休想輕易逃)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節 同一行為多人死亡賠償原則
第二節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原則
第三節 特定物損毀賠償原則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節 監護人的嚴格侵權責任
第二節 用人單位雇主責任
第三節 個人勞務賠償責任
第四節 網絡侵權責任
一、“避風港”原則(權責明確,合理“避風”)
二、“紅旗”原則(紅旗飄飄不能裝作視而不見)
第五節 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節 缺陷產品
一、生產者責任(誰生產、誰負責)
二、生產者與銷售者的責任如何承擔(生產者、銷售者二選一,直接賠)
三、缺陷產品的第三人責任(生產者、銷售者之外的人有過錯,也可能承擔責任)
四、缺陷產品的預防性責任(防患于未然)
第二節 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節 法律適用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主要類型
一、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出租、出借機動車需謹慎)
二、轉讓機動車并交付但未過戶的交通事故責任(機動車實際車主上路應小心)
三、掛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機動車掛靠要擔責)
四、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未經允許駕車要擔責)
五、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拼裝、報廢機動車上路必擔責)
六、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誰盜搶機動車誰擔責)
第三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特殊規則
一、駕駛人逃逸責任規則(事故后逃逸難逃責)
二、好意同乘責任規則(無償搭車應減責)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節 歸責原則與過錯認定
……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侵權責任卷)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侵權責任卷)》: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理由如下:本案中未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的損害確系被上訴人中的一個或數人的行為所造成。共同危險行為雖然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或侵權責任人,但可以明確的是,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鄧某的具體死亡時間并不能確定,而證人李某陳述在7時10分左右有船舶經過而造成游泳者消失,上訴人僅依靠唯一的證人證言確定鄧某的失蹤時間,并根據該證人證言向某縣海事處調取該時間段經過該域船舶的相關信息,而某縣海事處出具的《關于某縣“1.10”鄧某游泳死亡案事發航段過往船舶名稱的函》寫明,該處依靠AIS設備記錄回訪查找到該航段的過往船舶,而其間過往的自用船舶、漁業船舶及其他排筏因沒有安裝AIS設備無法查到相應船名,上訴人起訴的被上訴人分別所屬的9艘船舶系安裝有AIS設備而事發當天7時2分至7時21分過往的上行船,而其間未安裝AIS設備的自有船舶、漁業船舶的過往情況無法查明。因此,上訴人僅根據證人李某前后存在出入的證言及依該證言中推斷的時間從海事處調取的部分過往船舶信息,并無法得出鄧某死亡確系本案中9艘船舶中其中1艘或數艘船舶所為的結論。 本案中未有證據證明鄧某的死亡結果與被上訴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共同危險行為中,能夠認定數人的危險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客觀上的因果關系,但又在事實上難以確切認定是誰的危險行為實際造成損害結果,故而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均存在侵權行為,據此,推定數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前提為侵權賠償請求人能夠證明損害事實與危險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本案中,上訴人未能證明鄧某的死亡結果確系各被上訴人的行為所導致,即沒有證明鄧某的死亡與被上訴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首先,本案中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兩項鑒定意見無法認定死者鄧某在生前遭受到外力創傷這一事實。根據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2017]病鑒字第53號鑒定意見書作出“從送檢的死者(鄧某)的肺組織中檢出大量硅藻”的鑒定意見及[2017]病鑒字第52號鑒定意見書作出“送檢的頭部裂傷處頭皮及血腫處組織、左臂創口處皮膚及肌肉組織均未檢見明顯出血、炎細胞浸潤等生活反應的病理改變”的鑒定意見,鄧某系生前溺亡,但難以判斷其損傷系生前傷或死后傷。 其次,公安機關的死因分析系在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基礎上作出,考慮死者熟悉水性的特點及目擊證人的證言,而后作出“死者因船撞擊致溺水死亡的可能性較大”的結論。而根據證人李某在公安機關所作證言證實“當時約7時10多分,向下游看去,見在大王碼頭上一點的地方水面上,有一只救生圈在水上漂,好似有一個人在游泳”,李某在一審庭審證實“(游泳者)沒有游泳的動作,只看到游泳人離船頭很近”“沒有看清是誰,也沒有看清游泳者的動作”。綜合司法鑒定意見無法直接作出死者損傷是生前傷或死后傷,考慮到本案證人證言的單一性并結合本案中疑似鄧某的游泳者被發現時已嚴重偏離正常游泳區域、鄧某的游泳繩系自然脫落而非船舶碰撞割裂、事發時天氣較寒冷及事發時尚未日出等因素,本案死者鄧某的死亡原因是否系船舶碰撞造成溺水的這一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等人所屬的9艘船舶存在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主觀要件的構成雖然排除了行為人在意思聯絡上存在主觀共同性,但要求行為實施者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主觀危險性,即行為具有違法性及相應的過錯。本案案件事實表明,各被上訴人的船舶系事發時段在事發河道內正常航行的、安裝了AIS系統的船舶,上訴人認為9艘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合理注意、避讓義務。但根據證人周某證言,一般游泳者的游泳區域為“游泳的距離一般距河岸為七八米遠,有的游泳離岸遠的是十幾米”,又根據證人李某的證言,其看到“游泳圈離岸邊有50多米”,可知鄧某在事發時系明顯偏離了游泳愛好者自發形成的慣常游泳區域而進入航道游泳。上訴人未有確切證據表明本案9艘船舶存在偏離航道或疏于嘹望從而直接導致鄧某死亡結果產生的危險行為或其他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法院認為,因本案中并未有直接證據證明死者鄧某確系因船舶撞擊受傷而溺亡,故不應僅以可能的死亡原因反向推斷各被上訴人存在疏于嘹望或未予避讓的危險行為。據上,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各被上訴人實施了侵權責任意義上的危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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