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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理論與實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74729
- 條形碼:9787520374729 ; 978-7-5203-747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理論與實踐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七章, 主要內容包括: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模式、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規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規規則、網絡內容管理義務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與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責任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理論與實踐 目錄
緒論
**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模式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模式
(一)共犯責任
(二)幫助行為正犯化責任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責任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認定困境
(一)刑事責任范圍混淆導致適用困境
(二)共犯正犯化之后的刑罰失衡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關系辨析
(一)區分“同謀”和“明知”的刑事責任
(二)區分“明知”的幫助責任和違反義務的幫助責任
(三)嚴格限制中立幫助行為的處罰范圍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具體適用
(一)訪問軟件提供者的刑事責任范圍
(二)平臺提供者的刑事責任轉化
(三)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限制
第二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規則
一傳統責任規則的修正——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規則
二懲罰與保護的失衡——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缺失
(一)司法實踐中責任擴張
(二)司法解釋與立法活動中的責任擴張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缺失
三經驗與教訓——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不同模式
(一)針對特定領域的個別性保護規則
(二)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總則性保護規則
(三)比較分析
四構建與融合——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完善
(一)設立具有一般適用性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
(二)我國法律環境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展開
第三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規規則
一問題的提出:“通知一刪除”機制本土化的“水土不服”
二全新的解決思路:德國《網絡執行法》中的合規規則
(一)違法內容的范圍
(二)關于違法內容的投訴管理機制
(三)報告義務
(四)整體評價
三借鑒可能性——現有法律資源背景下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合規系統的構建
(一)“執法私人化”的取舍
(二)“違法內容(信息)”及其范圍
(三)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展開
四結語
第四章 網絡內容管理義務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前提:網絡內容管理義務的范圍
二刑事責任基礎:基于網絡服務分類的網絡內容管理義務設定
三刑事責任之判斷標準:直接控制說
四刑事責任判斷之展開
(一)網絡平臺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二)軟件接入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三)網絡硬件接入、緩存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與解釋
一立法理由與刑事政策目的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理由
(三)立法比較
(四)立法后的法律發展
二教義學的擔憂
三司法案例分析:僵尸條款
(一)案例簡介
(二)理論分析
四司法解釋的“明確”功能及其限度
第六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責任基礎:不作為義務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犯罪的責任基礎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認定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適用場域:不純正的不作為
(一)對信息犯罪危害后果的預見程度
(二)不作為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作為的等價性
四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場域:純正的不作為
(一)行為主體: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類型
(二)義務來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
(三)行政前置程序:“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的責任限度
(一)主觀認知與客觀結果
(二)“技術中立原則”的適用與限制
六結語
第七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
一問題的提出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與類似概念的含義及其關系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知道”“應知”之厘清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內涵之重塑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判斷標準之確立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的概括性認識與具體性認識二分法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是高度蓋然性的認識而非一般可能性的認識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的內容是犯罪行為而非一般違法行為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實基礎
四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判斷標準之本土檢視
(一)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判斷標準之理論應用
(二)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判斷標準之實務應用
五小結
后記
**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模式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模式
(一)共犯責任
(二)幫助行為正犯化責任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責任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認定困境
(一)刑事責任范圍混淆導致適用困境
(二)共犯正犯化之后的刑罰失衡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關系辨析
(一)區分“同謀”和“明知”的刑事責任
(二)區分“明知”的幫助責任和違反義務的幫助責任
(三)嚴格限制中立幫助行為的處罰范圍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具體適用
(一)訪問軟件提供者的刑事責任范圍
(二)平臺提供者的刑事責任轉化
(三)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限制
第二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規則
一傳統責任規則的修正——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規則
二懲罰與保護的失衡——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缺失
(一)司法實踐中責任擴張
(二)司法解釋與立法活動中的責任擴張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缺失
三經驗與教訓——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不同模式
(一)針對特定領域的個別性保護規則
(二)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總則性保護規則
(三)比較分析
四構建與融合——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完善
(一)設立具有一般適用性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
(二)我國法律環境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保護規則的展開
第三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規規則
一問題的提出:“通知一刪除”機制本土化的“水土不服”
二全新的解決思路:德國《網絡執行法》中的合規規則
(一)違法內容的范圍
(二)關于違法內容的投訴管理機制
(三)報告義務
(四)整體評價
三借鑒可能性——現有法律資源背景下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合規系統的構建
(一)“執法私人化”的取舍
(二)“違法內容(信息)”及其范圍
(三)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展開
四結語
第四章 網絡內容管理義務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前提:網絡內容管理義務的范圍
二刑事責任基礎:基于網絡服務分類的網絡內容管理義務設定
三刑事責任之判斷標準:直接控制說
四刑事責任判斷之展開
(一)網絡平臺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二)軟件接入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三)網絡硬件接入、緩存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與解釋
一立法理由與刑事政策目的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理由
(三)立法比較
(四)立法后的法律發展
二教義學的擔憂
三司法案例分析:僵尸條款
(一)案例簡介
(二)理論分析
四司法解釋的“明確”功能及其限度
第六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責任基礎:不作為義務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犯罪的責任基礎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認定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適用場域:不純正的不作為
(一)對信息犯罪危害后果的預見程度
(二)不作為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作為的等價性
四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場域:純正的不作為
(一)行為主體: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類型
(二)義務來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
(三)行政前置程序:“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的責任限度
(一)主觀認知與客觀結果
(二)“技術中立原則”的適用與限制
六結語
第七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
一問題的提出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與類似概念的含義及其關系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知道”“應知”之厘清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內涵之重塑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判斷標準之確立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的概括性認識與具體性認識二分法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是高度蓋然性的認識而非一般可能性的認識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的內容是犯罪行為而非一般違法行為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實基礎
四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判斷標準之本土檢視
(一)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判斷標準之理論應用
(二)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判斷標準之實務應用
五小結
后記
展開全部
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理論與實踐 作者簡介
劉燦華,廣東東莞人,1984年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助理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法學。曾在《法學雜志》《中國刑事法雜志》等發表論文數篇,參與編寫著作4本,參與省部級以上課題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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