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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評論(第7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8611
- 條形碼:9787300288611 ; 978-7-300-2886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社會法評論(第7卷) 內容簡介
該書分為“理論研究”、“本期專題”“臺灣地區法研究”“域外法學”“審判與案例”“青年法苑”和“學術綜述”等欄目,針對社會法、勞動法領域時下熱點的理論問題,審判過程的經典案例以及國外社會法、勞動法的制度借鑒等展開討論,匯集了多位社會法學者、實務部門負責人的精選文章。本書由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主辦,邀約了國內有影響的社會法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編輯委員會”,保證了論文的學術質量。本書已推出六卷,得到了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一致好評。
社會法評論(第7卷) 目錄
目錄
[法學論壇 ]
勞動權利救濟中的悖論及思考
——深圳佳士 “維權 ”事件的啟示
對幾個勞動法學理基本命題的反思
美國災難失業援助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
英國個別勞動法的動態平衡
[工作時間法專題 ]
臺灣特別休假制度之前世、今生與未來
中日副業兼職勞動時間規制探討
新時代勞動者休息權視野下的假日制度研究
[域外法學 ]
國際和歐洲背景下的罷工權限制
勞動法理念這回事 :一則寓言
工作轉型與歐洲勞動法的未來 :跨學科視角
勞動的組織、生產率與福利
[青年法苑 ]
從長期照護保險法到長期照護服務法 :體系性聯結之視點
拉德布魯赫社會法差異性理念的評述與啟示
勞動者責任的雙重豁免
社會法評論(第7卷) 節選
“傾斜保護”是勞動法學理中出現頻率*高的表述之一,也反映出這一表述已成為一種“共識”,成為研究者在討論勞動法功能時不自覺使用的基本語言,例如筆者在拙作《勞動法分類調整的憲法依據》開篇就寫到,“現代勞動法緣起于勞資關系不平等,即勞動者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給付勞務,勞動者相對于雇主處于從屬狀態,導致雙方實質上的不平等地位,須由國家公權力介入矯正,創建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制度結構。”[ 王天玉:“勞動法分類調整的憲法依據”,載《當代法學》,2018年第2期。]這僅是一個例證,筆者的多篇文章都寫到了“傾斜保護”。但是,在這種似乎習以為常的表述背后有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以“勞動者與雇主處于實質不平等的地位”為出發點,可引出“須由公權力介入”,那么公權力及其所創建制度的目的應當“保護勞動者”,針對的就是勞動者的弱者性,為何要加“傾斜”兩個字,成為“傾斜保護”呢?所謂“傾斜”,存在于至少是兩個主體的相互關系,例如雙方均有權主張獲得某種利益,但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正當理由,其中一方獲得更大的利益,形成了“傾斜”的利益分配結構。可見,“傾斜”作為一種法律調整的理念,乃是對主體平等的修正,當這種理念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形式平等、實質不平等”相結合時,很容易為勞動法學理所接受,自然得出“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結論。若是以此作為勞動法的定位,“傾斜保護”會衍生出下一個值得探討的觀念,即“傾斜保護”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應當予以保護,只是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多。那么,當這一衍生觀念遭遇《勞動合同法》起草時,在立法宗旨上就產生了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單保護”與“雙保護”之爭。王全興教授針對這一爭論指出,這是“在理論上和立法例中本來很清楚的常識性問題”,對此問題的回應是在“勞動法―民法”比較的框架下提出的,“勞動者基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是相對弱者的假設,在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偏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故立法目的條款中作‘單保護’表述;民法基于平等主體的假設,對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保護,故立法目的條款中作‘雙保護’表述。”[ 王全興:“勞動合同立法爭論中需要澄清的幾個基本問題”,載《法學》,2006年第9期。]可見,王全興教授并不否認勞動法應保護用人單位,只是對于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更強,勞動立法在宗旨上的“單保護”實質上是“雙保護”基礎上的“傾斜保護”。對此問題,常凱教授也是在“勞動法―民法”比較的框架下,將“單保護”與“雙保護”之爭視為《勞動合同法》是以《合同法》為依據還是以《勞動法》為依據之爭。在此問題的論證中,常凱教授從未使用“傾斜保護”的表述,而是明確《勞動合同法》就是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單保護”法,“單保護”是與“雙保護”相抵觸的,在“單保護”的語境下不存在“傾斜保護”,雇主利益的保護不是勞動法的功能,“勞動法對于雇主而言更多的是限制而不是保護。對于企業或雇主的保護,主要是通過《企業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來實現的。《勞動合同法》對于雇主的限制主要表現為,作為民事合同中的一般權利的行使,在勞動合同法中則有許多法定的限制條件。”[ 常凱:“關于〈勞動合同法〉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6期。]而后,董保華教授就“單保護”與“雙保護”之爭的各方觀點進行了細致了點評,并闡釋了他對二者及其與“傾斜保護”關系的觀點。董保華教授指出,1994年《勞動法》**條以“顯性的方式提出保護勞動者……以隱性的方式提出保護用人單位”,此項規定是“傾斜保護”的緣起,“應當將其概括為‘傾斜保護’”,并且董教授“早在1992年就率先將‘保護勞動者’原則概括為‘傾斜保護’”。[ 董保華:“論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6期。]由此可以推知,既然傾斜保護包含“保護用人單位”的內容,哪怕是“隱性提出”的,也是承認勞動法應保護勞動關系雙方,只是董教授強調應當從傾斜保護出發來認識《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脫離了傾斜保護去談‘單保護’或‘雙保護’,只會使勞動法成為民法或行政管理法。”[ 董保華:“論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6期。]這一場爭論似乎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施行而告一段落。《勞動合同法》*終將立法宗旨確定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若以“傾斜保護”為出發點來解讀,似乎可以理解為條文明示“單保護”與隱含“雙保護”下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仍是在“雙保護”基礎上因勞動者的“弱者性”而對其“傾斜”。而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起,傾斜保護作為“共識”融入勞動法的學理體系中,此后十幾年來接受勞動法學教育的年輕一代幾乎是不自覺地接受了“傾斜保護”的表述及其隱含的理念,筆者就是其中之一。
社會法評論(第7卷) 作者簡介
林嘉,女,漢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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