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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百問百答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218877
- 條形碼:9787509218877 ; 978-7-5092-1887-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CRS百問百答 本書特色
案例簡單 文字輕松 視角專業 ★CRS+新個稅+BEPS……,稅收熱點專業解讀 ★基金+信托+保險……,金融工具深度解析
CRS百問百答 內容簡介
理論篇(Q1~Q103)+實踐篇(Q104~Q154)+拓展篇(Q155~Q171) ★CRS概述 ★CRS信息交換規則 ★中國版CRS番外 ★各國居民身份的判定規則 ★關于CRS 應對方案的評價——應對(Q104~Q117) ■各種熱門應對方法的分析點評 ★CRS與個人所得稅——個人(Q118~Q137) ■基本問題:那些需要重點關注CRS的人群 ■CRS對個人的影響:各種境外所得類型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個人所得稅法:新個人所得稅法與CRS ★ CRS與企業所得稅——實體(Q138~Q154) ■基本問題:那些需要重點關注CRS的企業 ■避免雙重征稅與CRS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與CRS ■CFC與CRS ★BEPS,VIE架構,經濟實質法與CRS
CRS百問百答 目錄
**部分理論篇
**章CRS概述
Q1:CRS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Q2:CRS的前世今生是什么?
Q3:該如何通俗理解CRS?
Q4:CRS報告的是誰的信息?
Q5:CRS能夠有效運行的基礎是什么?
Q6:CRS是如何在各國之間實現信息交換的?
Q7:通過CRS進行信息交換有時間期限要求嗎?
Q8:各CRS參與國在執行CRS過程中遇到問題該怎么辦?
Q9:CRS在全球的進展如何?
Q10:只要是CRS的參與國,這些國家之間就會自動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交換程序嗎?
小貼士:對“激活”的理解
Q11:CRS在中國的進展如何?中國政府有哪些行動?
Q12:推動全球CRS的機構是什么?現階段取得了哪些成果?
第二章CRS信息交換規則
Q13:各CRS參與國該如何履行CRS規定的報告義務?
**節應報告金融機構
Q14:什么是應報告金融機構?
小貼士:理解“應報告金融機構”需要的“三步走”
Q15:如何理解CRS下應報告金融機構必須是“一個位于CRS參與國的實體”?
Q16:CRS下的“應報告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Q17:什么是CRS下的儲蓄(存款)機構?
Q18:什么是CRS下的托管(保管)機構?
Q19:什么是CRS下的特殊保險公司?
小貼士:我國關于保險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
Q20:什么是CRS下的投資實體?
補充資料:關于“穿透”
小貼士:投資實體的判斷標準在各國并不相同
Q21:中國版CRS下,常見的應報告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Q22:CRS下的非報告金融機構一般是指什么?
小貼士:非報告金融機構vs消極/積極非金融機構
Q23:怎么理解屬于非報告金融機構的政府實體?
小貼士:對“政府部門控制實體”的進一步理解
Q24:怎么理解屬于非報告金融機構的國際組織?
Q25:怎么理解屬于非報告金融機構的中央銀行?
Q26:怎么理解屬于非報告金融機構的廣泛參與的退休基金?
Q27:怎么理解屬于非報告金融機構的狹義參與的退休基金?
Q28:怎么理解屬于非報告金融機構的合格的信用卡發行商?
Q29:怎么理解屬于非報告金融機構的豁免的集體投資工具?
Q30:什么是非金融機構?
Q31:怎么理解非金融機構中的積極非金融機構?
小貼士: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的身份認定
Q32:怎么理解非金融機構中的消極非金融機構?
Q33:應報告金融機構若識別出消極非金融機構,該如何處理?
Q34:什么是消極非金融機構中的“實際控制人”?
小貼士:對“受益所有人”和“實際控制人”概念的進一步理解
有關應報告金融機構的案例討論
離岸公司專題
Q35:什么是離岸公司?
補充資料: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
小番外:著名避稅地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新動作
Q36:離岸公司在CRS下的合規身份是什么?
信托專題
Q37:什么是信托公司?
Q38:為什么信托會成為高凈值人士進行資產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
Q39:為什么離岸信托會成為CRS重點關注的對象?
補充資料:富豪們常用的避稅手段
小番外:普利茲克家族的信托籌劃
Q40:信托在CRS下的合規身份是什么?
小貼士:“稅收透明體”的概念
投資基金專題
Q41:什么是投資基金?
Q42: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Q43:在CRS下,投資基金的合規身份是什么?
Q44:投資基金的CRS合規申報主體是什么?
第二節金融賬戶與應報告金融賬戶
Q45:CRS下的金融賬戶是指什么?
Q46:存款賬戶一般是指什么?
Q47:托管賬戶一般是指什么?
Q48: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賬戶一般是指什么?
Q49:什么是保險合同?
Q50:什么是年金合同?
Q51:什么是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
Q52:股權和債權權益賬戶是指什么?
有關金融賬戶的案例討論
Q53:什么是賬戶持有人和賬戶管理人?
小貼士:“實體”概念的回顧
Q54: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其賬戶持有人是如何規定的?
Q55:投資實體的賬戶持有人是如何規定的?
補充資料:如何認定對任意受益人的變相分配
補充資料:是像債的股還是像股的債
Q56:什么是CRS下的應報告人?
小貼士:應報告管轄區的概念
小貼士:應報告金融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Q57:CRS下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標準是什么?
Q58:CRS下實體的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標準是什么?
Q59:中國版CRS下,個人如何判斷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補充資料:新個人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居民的新規定
Q60:中國版CRS下,企業如何判斷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Q61:CRS下的應報告金融賬戶是指什么?
補充資料:金融賬戶vs應報告金融賬戶
補充資料:CRS下的豁免報告金融賬戶的范圍
第三節盡職調查規則
國際通用規則
Q62:在CRS下,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規則是什么?
Q63:什么是預先存在的賬戶和新增賬戶?
Q64:什么是低凈值賬戶和高凈值賬戶?
Q65:在CRS下,如何對預先存在的個人低凈值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小貼士:對“居住地址測試”的進一步理解
Q66:在CRS下,如何對預先存在的個人高凈值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小貼士:CRS需申報國標記
小貼士:紙質標記檢索程序
Q67:只要被識別出CRS需申報國的標記,該賬戶就一定要進行申報嗎?
小貼士:CRS中的自我聲明是否靠譜
Q68:在CRS下,證明稅收居民身份的書面證據包括哪些形式?
小貼士:個人可以用來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書面證據
Q69:在CRS下,如何對新開個人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Q70:在CRS下,如何對預先存在的實體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小貼士:可以表明一個實體賬戶的賬戶持有人為應報告管轄區
居民的地址信息
Q71:在CRS下,如何對新實體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Q72:在盡職調查程序中,需要獲取自我聲明的情況有哪些?
Q73:在CRS下,對聯名賬戶如何進行盡職調查?
Q74:CRS與FATCA的盡職調查規則有什么不同?
中國版特殊規則
Q75:中國大陸金融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時間表是怎樣的?
新開個人賬戶專題
Q76:根據國內法規,金融機構將如何對新開個人賬戶開展盡職調查程序?
Q77:個人新開設賬戶時,聲明文件獲取有哪些特殊情況?
Q78:針對個人賬戶持有人聲明的審核內容是什么?
Q79:在我國,對于銷戶后重新開立的賬戶該如何認定?
存量個人賬戶專題
Q80:什么是存量個人賬戶?
Q81:根據國內法規,存量個人賬戶如何進行分類?
Q82:根據國內法規,金融機構將如何開展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Q83:根據國內法規,金融機構將如何開展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Q84: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變為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怎么處理?
新開機構賬戶和存量機構賬戶專題
Q85:根據國內法規,金融機構將如何開展新開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小貼士:機構開立賬戶的注意事項
小貼士:中國版CRS關于“信息矛盾”的具體規定
Q86:根據國內法規,金融機構將如何開展存量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第四節報告相關信息
Q87:在CRS下,金融機構應報告的信息有哪些?
補充資料:關于“應報告信息”的總結
Q88:在CRS下,有關地址的報告原則是什么?
Q89:在CRS下,有關居民身份的報告原則是什么?
Q90:什么是賬戶余額或價值?
Q91:聯名賬戶中,各持有人的賬戶余額或價值如何確定?
Q92:對于在報告期內清戶的賬戶,金融機構該如何處理?
Q93:若信托作為應報告金融機構,其需要申報的信息有哪些?
Q94:若信托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其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Q95:CRS與FATCA在應報告信息方面有什么不同?
第三章中國版CRS番外
**節個人番外
Q96:雙重居民身份的賬戶信息應該怎么處理?
Q97:什么是華人華僑?華人華僑的信息會被交換嗎?
第二節金融機構番外
Q98:金融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嗎?
Q99:在開展盡職調查前,金融機構應該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小貼士:金融機構的職責
Q100:在開展盡職調查時,金融機構還應打好哪些“組合拳”?
Q101: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哪些信息進行居民身份識別?
第三節犯錯番外
Q102:金融機構若存在未盡職的行為,可能受到什么懲罰?
Q103:賬戶持有人若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可能受到什么懲罰?
小貼士:合規納稅提醒
第四章各國居民身份的判定規則
加拿大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中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新加坡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澳大利亞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法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德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挪威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日本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印度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俄羅斯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馬來西亞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盧森堡大公國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阿根廷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墨西哥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印度尼西亞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奧地利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巴基斯坦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韓國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沙特阿拉伯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卡塔爾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巴西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巴拿馬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第二部分實踐篇
第五章關于CRS應對方案的評價
Q104:若個人持有非CRS參與國的護照,是否就可以免于CRS的申報義務?
Q105:簽訂代持協議是否可以規避CRS的申報義務?
補充資料:股權代持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
Q106:賬戶持有人為非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是否可以規避CRS?
Q107:設立離岸公司可以規避CRS嗎?
補充資料:關于紅籌上市架構
Q108:每年年底把銀行賬戶里的錢轉移到其他非CRS參與國的賬戶,是否可以規避CRS?
Q109:改變收入性質能否成為應對CRS的一種有效手段?
Q110:通過離岸信托投資可以規避CRS信息交換嗎?
Q111: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會受到CRS的影響嗎?
Q112:購買海外大額保單可以規避CRS信息交換嗎?
Q113:在CRS下,大額保單哪些信息會被披露?
Q114:在CRS下,通過信托持有大額保單會面臨信息披露嗎?
Q115:在CRS下,只要個人在海外擁有資產,就一定會被征稅嗎?
Q116:把全部海外資產轉化為房產、古董、字畫等非金融資產是否可以規避CRS?
Q117:美國并非CRS參與國,把錢放在美國是不是就安全了?
第六章CRS與個人所得稅
Q118:哪些人群會受到CRS的影響?
補充資料:林小姐的故事
Q119:如何判斷您是否屬于中國稅收居民?
小貼士:個人所得稅法的新變化
小貼士:納稅年度的概念
小番外:舟車勞頓的富豪們
Q120:為什么有海外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需要關注CRS?
Q121:通過CRS傳遞至中國稅務機關的信息一定會涉及補稅嗎?
Q122:通過CRS傳回的收入信息可能會按什么標準征收個人所得稅?
Q123: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取得所得,在中國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小番外:落戶積分排名**的“網紅”
補充資料:個人所得稅的兩種申報方式
補充資料:匯算清繳
小番外:扒一扒新個稅法中的新規定
Q124:中國稅收居民取得的境外所得,在東道國和居民國之間如何分配稅款?
補充資料:三種稅收管轄權
Q125: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中國該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小貼士:理解工資、薪金所得的關鍵:與任職或受雇相關
小貼士:免征額vs起征點
小貼士:收入vs應納稅所得額
補充資料:關于年終獎的優惠算法
Q126: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中國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Q127: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在中國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小貼士:股權激勵的幾種表現形式
補充資料:關于股票期權所得的部分稅收規定
Q128: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在中國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小貼士:特許權使用費的相關稅收規定
Q129: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獲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在中國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補充資料:勞務報酬所得的相關稅收政策
補充資料:中國演員的稅收變遷之路
小番外:“范冰冰事件”簡介
Q130:居民個人用于捐贈的部分,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小貼士:舊個人所得稅法關于捐贈的規定
小貼士:新個人所得稅法關于捐贈的規定
Q131: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取得的稿酬所得,在中國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補充資料:稿酬所得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
補充資料:稿酬所得的優惠政策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中的體現
Q132: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小貼士:CRS下,非金融資產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Q133:中國稅收居民從境外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Q134:中國稅收居民從香港購買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在中國內地該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Q135:新《個人所得稅法》中有哪些新變化?
Q136: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反避稅條款有何意義?
Q137:新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個人居民身份判定標準的變化與CRS有關嗎?
第七章CRS與企業所得稅
Q138:CRS信息交換,可能對哪些企業造成影響?
**節避免雙重征稅與CRS
Q139:跨國經營為什么會產生雙重征稅問題?
Q140:開展跨國經營,居民企業該如何避免雙重征稅?
Q141:開展跨國經營,居民企業該如何利用稅收協定優惠避免雙重征稅?
小貼士:我國已簽稅收協定的情況
小貼士:如何判定構成常設機構
小番外:一個溫暖的特許權協定優惠故事
Q142:開展跨國經營,居民企業該如何利用稅收抵免政策避免雙重征稅?
小貼士:直接抵免vs間接抵免
Q143: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置分支機構,該如何進行稅收直接抵免?
小貼士:什么是分國不分項抵免
小貼士:什么是不分國不分項抵免
補充資料:“分國不分項”或“不分國不分項”的注意事項
Q144: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繳納的哪些所得稅稅額不可以直接抵免?
Q145: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向該居民企業分紅,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以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嗎?
小貼士:多層持有股份比例的計算
Q146:中國居民企業享受境外稅收優惠而免予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可以進行稅收抵免嗎?
小貼士:簡易辦法計算抵免相關知識
Q147:居民企業可以同時運用多種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政策嗎?
小貼士:稅收協定vs稅收饒讓vs稅收抵免
第二節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與CRS
Q148:什么是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小貼士:我國居民企業的兩條判定標準
小貼士: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需正確判定自己的主管稅務機關
Q149: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產生的背景是什么?
Q150:對于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有哪些稅收管理要求?
Q151: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有哪些判定依據?
Q152:CRS對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有什么影響?
小貼士:“老貿”能有幾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
第三節CFC與CRS
Q153:什么是CFC?我國的CFC判定規則?
小貼士:判定CFC的“3W”口訣
Q154:CRS對CFC有什么影響?
補充資料:新個人所得稅法補漏洞
第三部分拓展篇
第八章BEPS與CRS
Q155:跨國集團在搭建海外架構時會考慮哪些涉稅因素?
Q156:跨國企業如何利用有形商品轉讓定價避稅?
Q157:跨國集團如何利用無形資產轉讓定價避稅?
Q158:跨國企業如何通過混合錯配避稅?
Q159:跨國企業如何利用CFC避稅?
Q160:開展跨境工程業務會有哪些稅收風險?
Q161:設立跨境商貿公司有哪些稅收風險?
第九章VIE架構與CRS
Q162:VIE架構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Q163:VIE架構是怎么組成的?
Q164:VIE構架的控制原理是什么?
Q165:VIE構架的稅收潛在收益與風險是什么?
第十章經濟實質法案與CRS
Q166:《經濟實質法案》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Q167:哪些實體和業務需要遵守《經濟實質法案》?
Q168:怎樣才算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呢?
Q169:經濟實質審查需要企業做什么事情?如果不理它會有什么后果?
Q170:經濟實質法案影響*大的是哪些群體?
Q171:經濟實質法案的應對策略有哪些?
結語
參考文獻
免責聲明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附錄三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附錄四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附錄五 有關CRS實施的常見問題
附錄六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附錄七 我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一覽表
附錄八 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有關消除雙重征稅方法和饒讓抵免規定一覽表
附錄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境外抵免部分)
CRS百問百答 節選
第六章 CRS與個人所得稅 近年來,國際反避稅領域的動作非常大,例如被譽為“百年來國際稅收領域根本性變革”的BEPS行動計劃等,但是CRS的震懾力似乎更大一些,引起了更多人的恐慌,很多高凈值人士都“惶惶不可終日”。為什么會這樣呢?因為CRS是一種打擊離岸逃避稅的制度,即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實現一國納稅人在海外持有賬戶的透明化,以便該國稅務機關能夠準確把握其稅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國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從而有效避免離岸逃稅現象的發生。CRS對所有人,尤其對高凈值人士,影響是十分深遠的: **,CRS是世界反避稅制度的又一撒手锏。在CRS實施的新形勢下,離岸金融工具的賬戶信息也會被申報。想通過離岸金融來達到隱藏資產、逃稅、避稅,將逐漸變得不可能。 第二,CRS生效之后,對于各類人群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確披露或沒有披露,不但資產會被凍結,還將面臨稅務機關的罰款、訴訟,涉及欺詐、造假、逃稅的將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三,在資產信息完全透明的情況下,個人不僅將承受更大的稅務壓力,還可能會面臨反洗錢部門的調查。 CRS的出臺,揭開了遮擋在高凈值人士面前的層層“面紗”,使其財富呈現“裸奔”狀態,必然會引起不小的“陣痛”。但是,筆者認為,既然大勢不可逆,就要順勢而為,在合規、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該交的稅要交,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也要享受,只有這樣,方能心安理得,泰然自處。 *后,要提醒各位讀者注意的一點是,在我國,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是2018年9月通過CRS交換回的信息還是以前年度的賬戶信息,因此本章在講述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方法時,若沒有明確說明,還是以舊個人所得稅法為主,但是也會兼顧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變化,做到了“新舊通吃”。 Q118:哪些人群會受到CRS的影響? A118:CRS交換的信息實際上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非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在中國實施CRS以后,會把中國境內的非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給其他CRS參與國或地區,同樣,其他CRS參與國或地區也會把位于其境內的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給中國。 所以總結起來,在中國境內有兩類人會受到CRS的影響:**類,在其他CRS參與國或地區的金融機構中擁有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第二類,在中國的金融機構中擁有金融賬戶的其他CRS參與國或地區的稅收居民。這兩類人不僅擔心個人的私有財產曝光,還擔心由此帶來的可能的稅收負擔增加,甚至牢獄之災。 考慮到本書的受眾群體和寫作目的,本書更關注的是**類人群。具體來說,有下面幾種情況的中國稅收居民可能會受到CRS的影響: (1)在海外銀行擁有存款。例如您在英國匯豐銀行有存款,您在英國的存款賬戶信息就會通過CRS傳遞至中國稅務機關。 (2)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例如您摒棄了傳統的存款方式,而是在開曼群島設立了控股公司,并以公司名義進行投資理財,那么該殼公司很可能會被判定為金融機構或消極非金融機構,您的相關賬戶信息還是有可能會通過CRS傳遞至中國稅務機關。 (3)在海外購買高額人壽保險。例如您為了應對人民幣貶值風險,在香港地區購買了具有現金價值的大額保單,那么根據CRS的相關規定,香港的保險公司會將您的保單資產信息傳遞給中國內地稅務部門。 (4)在海外設立家族信托。例如您為了家族產業的傳承,在維爾京群島、新加坡、香港、開曼群島等避稅地設立了家族信托,而現在,這些國家(地區)都成了CRS參與國,家族信托的相關信息都可能會被交換回中國稅務機關。 (5)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假如您是在沿海地區從事國際貿易的老板,如果您通過在境內設立經營實體,在境外避稅地設立收款實體的方式進行避稅,那么CRS很有可能就會披露您境外收款實體的賬戶信息,不僅您會面臨大額的個人所得稅的補繳,而且您在境外設立的公司也同樣會面臨企業所得稅的補繳。 補充資料:林小姐的故事 林小姐年輕出道且小有名氣,在厭倦了娛樂圈的風風雨雨后,轉行成為北京一家文化娛樂公司董事長,創業后逐漸積累了一定的財富。前幾年在開曼、BVI等地注冊了離岸公司,上游為離岸信托公司,同時在瑞士的私人銀行開設了賬戶,近年來通過向境外支付服務費、股息分紅等方式將境內公司的金融資產轉移到了境外賬戶,大部分沒有在境內完稅。與此同時,林小姐本身具有中國國籍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長時間在香港居住,同時在澳大利亞、美國等地擁有房產。目前國內房產已經全部過戶到愛人名下,兒子在美國讀書,未來有移民美國的打算。 那么CRS可能會給林小姐帶來哪些困擾呢?現有海外金融賬戶會受到CRS的影響嗎?海外信托信息會被報送給中國稅務機關嗎?海外的哪些資產會被征稅?在美國讀書的兒子是否還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將海外資產放到其名下,是否更好?如果不是中國稅收居民,境內資產該如何處理?看了這本書之后,相信您自然就會有答案。 “人生路,莫慌張,觀望觀望又何妨”。假如CRS嚇到了你,不要悲傷,不要心急,憂郁的日子里需要鎮定。建議您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稅收居民,從而明確自己是否會受到CRS的影響。 Q119:如何判斷您是否屬于中國稅收居民? A119:我們區分稅收居民與非稅收居民的原因是,不同的身份承擔著不同的納稅義務。稅收居民負有全球納稅義務,也就是說,他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居民所在國申報納稅。非稅收居民具有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對部分所得負有申報納稅義務。 在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明確了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依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舊法中沒有引入“稅收居民”的概念,但全球納稅義務間接明確了“中國稅收居民”的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是“中國稅收居民”,其在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所得均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履行全球納稅義務。與此相對應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中國非稅收居民”,僅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即負有限納稅義務。 對于稅收居民身份的判斷是一項技術性很強、非常復雜的工作,即使長期從事國際稅收業務的稅務官員和稅務咨詢師有時也很難準確判斷,但是由于CRS的原則是報告非本國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因此正確判斷稅收居民身份非常關鍵。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判斷自己是不是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我們給大家補充以下知識點。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里所說的有“住所”,并不是指一間屋子那么簡單,而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是該個人愿意永久、固定居住的場所,是生活根據地的含義,通常為配偶和家庭的所在地。 比如某個外國人在中國有永久性住所,家人也都住在一起,那么如果按照住所標準判斷,其應為中國稅收居民。 (2)習慣性居住。是指實際居住地或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它并不是指一個物理的居住場所,而是強調納稅人的居住與其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之間的內在聯系。如果某中國人因為學習、工作、探親、旅游、商務考察等原因到中國境外居住,等到這些原因消除后,肯定還得回到國內居住,這種情況下,中國就是他的習慣性居住地。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具有中國戶籍的人,通常依據戶籍判定其習慣性居住地是中國。 (3)一個納稅年度。是指對納稅人滿12個月的所得計征所得稅使用的一種年度,主要是為了劃分納稅人所得的所屬時期,從而合理地計算征收所得稅。納稅年度可以與日歷年度、會計年度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我國稅法規定,納稅年度與日歷年度、會計年度相同,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4)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其中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比如某外籍人2017年1月1日入境,2017年12月31日離境,期間臨時離境28天,由于其臨時離境時間未超過規定天數,因此其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這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滿365日,可以認定為我國的稅收居民。 (5)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把握以上知識點后,還應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原則和標準是由各國政府以國內立法形式規定的,各國的判定原則與標準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當一個納稅人開展跨境經濟活動時,就可能因相關國家實行的居民標準不同而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同時認定為稅收居民,這就是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在這種沖突下,該納稅人將同時負擔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全球納稅義務,從而形成雙重或多重征稅。 于是,實踐中通常以下列順序作為判斷原則,來協調雙重居民身份沖突: 一是永久性住所。如果A國人在中國購買了住房,其家人和孩子每年一半的時間在A國,一半的時間在中國。那么他在A國和中國都有了永久性住所,顯然,此時僅僅考慮永久性住所這個因素是不能確定其屬于哪國稅收居民的。 二是重要利益中心地。在不能根據永久性住所標準確定其是否為某國稅收居民的前提下,第二個需要考慮的因素就是重要利益中心地。如果該跨國自然人在兩個國家同時擁有永久性住所,那么他與哪個國家的經濟關系更密切,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哪國,他就是哪國的稅收居民。還是看上面的例子,如果該外國人在A國有投資和財產租賃收入,在中國也有收入,但是A國的收入要遠大于中國,那么其應該為A國稅收居民。不過,如果兩地收入都很可觀,那么也不好確定哪國為其重要利益中心,也就無法確定其為哪國的稅收居民了。 三是習慣性居住。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也無法確定,則其應屬于習慣性住所所在國的居民。習慣性居住上面已介紹,簡言之,習慣性住所應是剔除所有臨時因素后,一定會回去居住的地方。 四是國籍。如果習慣性住所地也不好確定,就應認定其為國籍所在地的稅收居民。 五是雙方協商。如果根據上述幾點都不能確定一個納稅人是哪國居民,則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稅收當局協商解決其居民身份的歸屬。 以上標準適用于在一個自然人同時構成雙重或多重稅收居民的情況下,判斷哪一個國家擁有優先管轄權的情形。但是在CRS下,不需要判斷優先管轄權,如果自然人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認定為稅收居民,原則上他的應申報信息會被交換到每一個居民所在國。 以上我們對中國稅收居民身份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各位讀者一定要認真理解,不要把稅收居民簡單地同國籍、戶籍、護照等聯系起來。否則可能會在CRS下“吃大虧”。 Q120:為什么有海外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需要關注CRS? A120:如果您依據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判斷自己是中國的稅收居民,那么,您就負有全球納稅義務,也就是說,您在境內、境外的所得,都需要在中國申報納稅,這種全球納稅義務在稅法中早有規定,并不是CRS帶給稅收居民的新的納稅義務。 在CRS實施之前,由于稅務機關很難批量獲取稅收居民在海外的資產和所得信息,對居民納稅人的境外所得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以至于很多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取得工資薪金、勞務費、房租收入、股權轉讓收入、存款利息等所得時,抱有僥幸心理,不履行納稅義務,未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也很少被懲處,時間久了,取得境外所得的稅收居民往往“忘記”了自己的申報納稅義務。 CRS實施之后,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務機關有了批量獲取本國稅收居民在海外金融賬戶信息的機制,相當于有了獲取稅務居民海外所得信息、加強境外所得稅收征管的抓手,離岸信托、境外大額保險、境外股權和資產轉讓等都將成為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2018年9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同多個國家的主管稅務當局進行了**次信息交換,也就是說,以跨境資產轉移、信息不對稱作為主要手段逃避在中國的納稅義務的行為,必將隨著CRS的進一步深入拓展而舉步維艱,直到走投無路。 所以,有海外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要特別關注CRS的相關規定以及信息交換在各國的進展,同時要判斷自己過去在境外的所得是否履行了申報納稅義務,對自己的涉外稅收風險進行評估和處理。
CRS百問百答 作者簡介
作者團隊擁有豐富的【學術+稅局+企業】經驗 彭啟蕾,中國人民大學財金學院經濟學博士,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后,國家稅務總局科研人才庫國際稅收領域專家,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特聘研究員及校外碩士導師。具有二十多年稅務領域工作經驗,親歷金稅三期工程的設計和實施以及全國稅收征管改革方案起草。對跨國公司架構優化以及高凈值人士的全球稅務規劃有深度研究,國際私人銀行家認證稅務領域特聘講師。現任北京羅格數據科技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羅格研究院院長,北京羅格殊勝咨詢有限公司CEO。 馬天驕,北京大學經濟學學士、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擁有法律職業資格A證。曾在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工作五年,主要負責間接股權轉讓、稅收協定審核、轉讓定價管理以及大型企業集團稅務稽查等工作,曾參與某大型電商的境外股權轉讓案件談判、為某大型國有企業集團講授境外稅收相關問題并多次對稅務系統內部人員進行國際稅收和大企業集團檢查的培訓,曾作為主要檢查人員參與多個大型企業集團的稅務稽查工作,具有豐富的稅務理論知識和稅務實踐經驗。 陳帆,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學士,清華大學公共管理碩士,注冊稅務師。現于北京市稅務局反避稅調查局從事專職反避稅調查工作。近年來專注于國際稅收理論與實踐,具有豐富的反避稅實踐經驗。 蔣艷君,經濟學碩士,注冊稅務師,高級經濟師。二十多年來一直工作在稅收一線,在基層處理了大量稅收征管案例。長期從事涉外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曾任北京市海淀區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所所長,在股權激勵涉稅問題、非居民個人所得稅管理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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