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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合理性的理性:論法律證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349
- 條形碼:9787521612349 ; 978-7-5216-1234-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作為合理性的理性:論法律證成 本書特色
★本書是法學方法論領域的重量級著作,而法學方法論研究在中國已成為“顯學”,受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廣泛重視。 ★本書由國內著名學者舒國瀅及青年學者領軍人物雷磊主編,并由舒國瀅老師專門為本書撰寫長篇序言。 ★奧利斯 阿爾尼奧在本書中提出了比較完整系統的法律論證合理性理論,由于他在現代法律論證理論上的貢獻,他被視為現代法理論領域**出的人物之一。本書正是其有名的代表作。
作為合理性的理性:論法律證成 內容簡介
本書討論的焦點在于對法律適用和學術解釋結論的證成。 在作者看來,法治涉及可預見性和結論的實質可接受性。可預見性必然建立在理性行為的基礎上。在法律解釋中,這意味著遵循理性商談的模式。當且僅當結論與法律相一致并且同時滿足一定道德標準時,結論才是可接受的。從而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而對此法律實證主義往往是無視的。作者試圖運用詮釋學、新修辭學、理性商談理論以及維特根斯坦的后期語言哲學的基本預設將這些因素聯系起來。其得出的是有關法律解釋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理論。
作為合理性的理性:論法律證成 目錄
作為合理性的理性:論法律證成
目錄
叢書總序 / 1
奧利斯 阿爾尼奧的法律解釋之證成理論(代譯序) / 1
前言 / 1
**章導論
1 研究的起點
1.1 常規案件與疑難案件
1.2 決策者的困境
1.3 論證成裁決的責任
1.4 法律主義(Legalism)反對反法律主義
2 法律規范內容的科學研究進路
2.1 學者與法官
2.2 法教義學與社會科學
2.3 法教義學與法律實踐
3 法教義學的概念:一個更精確的表述
4 探究角度與基本難題
第二章法的本體論
1 總論
2 法教義學解釋的本體論
3 法律規范的效力
3.1 弗羅布萊夫斯基的三種進路
3.2 體系效力
3.3 法律規范的實效性
3.4 法律規范的可接受性
第三章法教義學的解釋方法論
1 基本概念
1.1 兩種研究的策略
1.2 規范陳述與解釋陳述
1.3 規范的概念
2 解釋與解釋理論的一般特征
2.1 作為詮釋過程的解釋
2.2 法教義學解釋的特殊性質
3 法律淵源與法律解釋指令
3.1 論法律淵源的概念
3.2 法律淵源的清單
3.3 法律淵源的分類
3.4 法律解釋的指令
4 解釋立場的證成:結構化分析
4.1 分析的起點:關于解釋結果的分歧
4.2 解釋的范圍:法律秩序的縫隙與沖突
4.3 商談程序
4.4 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
4.5 外部證成程序的結構
4.6 證成程序的一個范例
4.7 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與解釋之間的關系
第四章解釋陳述的可接受性
1 唯一正確答案的原則
1.1 術語上的澄清
1.2 唯一正確答案學說的幾個范例
2 可接受性與理性
2.1 解釋立場之證成的普遍前提條件
2.2 理性可接受性的概念
2.3 為什么要是理性的?
2.4 理性商談的普遍條件
2.5 解釋與評價
2.6 知識、確定性與生活形式
2.7 受眾與生活形式
結語
縮略語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后記
作為合理性的理性:論法律證成 節選
叢書總序 法治不止于宏觀之“道”,也需要微觀之“技”。自晚清修律以降,中國在國家層面對泰西之法移植與轉化從未止息,學界經受“歐風美雨”之思想洗禮亦未有片刻歇息。時至今日,框架性法律已逐漸齊備,“民主”“法治”“權利”等大詞至少在話語層面上具有了不容置疑的正當性。然而,對于建成真正之法治國家而言,相較于頂層設計與道路選擇,以及法治理念與價值的宣揚,亦需要(甚或更需要)以一種微觀法治或具體法治的姿態切入法律實踐,“在具體的細節上,以逐步進行的工作來實現‘更多的正義’”(拉倫茨語)。因而,當我們念茲在茲于古羅馬法學家杰爾蘇(Celsus)的“法是善良與衡平之技藝”這一格言時,不僅要仰望“善良與衡平”的星空,更要腳踏實現善良與衡平之技藝的堅實道路。法學方法論,正在于鋪就這樣一條技藝之路。 我們這個時代需要方法。法律文本如何有效地與案件事實進行對接,進而具體化為雙方當事人,乃至整個社會共同體(尤其是法律共同體)都能接受的正當裁判的依據;價值觀念如何以“看得見”和“說得出”的方式轉化為個案正義;依法裁判與個案正義、合法性與合理性、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如何均衡和協調,都有賴于一套成熟與規范化的方法。“像法律人那樣思考”并非意指法律人群體壟斷一套特殊的話語和知識,而更多在于掌握一套專門的解釋、論證以及實現規范背后的特定價值追求的方法。 我們需要持續推進方法的研究。中國學界在總體上仍未達到一種可稱之為“方法論全面覺醒”的地步。從**本中文方法論專著——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釋學》(1995年)算起,方法論研究至今不過二十余年的時間。雖然在新世紀的**個十年頗有蔚為大觀的局面,但尚有大量的西文法學術語未能統一地轉譯為漢語,一些基本概念的含義還不夠清晰,理論發展脈絡也不夠明確。部分研究在中西的語境之間來回穿梭,臆想多于考據,數量高于質量,誤解與疑慮叢生。近年來,至少在法理學內部,研究總體上又開始趨冷,似乎相關主題已無可深入,方法論研究看起來“已然終結”。這其中除去一系列外部環境的影響之外,一個重要的內在原因可能在于,我們對于西方原典的引介尚顯不足,對于方法論諸主題、進路、理論資源的了解還不夠全面,故而不知拓展的方向何在。但事實上,對于從發生學的意義上基本屬于舶來品的法學方法論,我們依然處于觀摩、學習的階段,中國法學仍然沒有走出“法律科學的中國表達”時期。 我們需要更全面地引介方法論學說。文明互鑒是世界歷史發展的共同趨勢和潮流所向,法學理論亦不例外。近十數年來,已陸續有一些法學方法論方面的譯著在大陸出版,其中有一些堪稱經典,如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2002年,新版2019年)、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學生版2003年,學術版2020年)、恩吉施的《法律思維導論》(2004年)、菲特麗絲的《法律論證原理》(2005年,新版2018年《法律論辯導論》)、《薩維尼法學方法論講義與格林筆記》(2008年)、菲韋格的《論題學與法學》(2012年)、考夫曼的《法律獲取的程序》(2015年)、佩策尼克的《論法律與理性》(2015年)、克盧格的《法律邏輯》(2016年)等。但這些作品顯然無法完全滿足國內學界的研究需要,而脫離了西方學術的整個傳統,片段式的“截取”與“解讀”也使得我們不了解方法論譜系的傳承和不同進路的發展。在將某些“經典之作”奉為經典之時,前不見“古人”,后不見“來者”,左不知“同道”,右不明“對手”,缺乏問題意識和對理論發展之全貌的洞察。 本譯叢意圖更加系統全面地介紹法學方法論領域的代表性作品,以促進國內學界對該領域的研究。它在整體規劃上選擇這樣一些主題或者說系列:首先,大體以二十世紀之前和之后為界點,將之前的著作歸為“法學方法論學說史系列”。二十世紀之后依照理論進路的不同,分為“傳統法學方法論系列”“法律詮釋學系列”與“法律論證理論系列”。此外,二十世紀關于(法律)“規范與邏輯理論”的研究突飛猛進,頗有建樹,可自成一專題。當前歐洲各大學法學院流行的“法學方法論教材”也可以獨自成立一個專題?傆嬃鶄系列。當然,只有當譯叢出版書目漸多,系列劃分之概覽才會漸清。此一志業,實有待學界同仁合力謀之。 *后要強調的是,方法論絕非僅僅是個技術問題,它同樣與特定的法治價值相關。誠如德國法學家呂特斯所言,法律的方法問題本身就是憲法問題。西方,尤其是德國方法論學說體系的成熟很大程度上就來自于其法治國(Rechtsstaat)精神的成熟。只有在這一背景的關照下,才不會導致“方法論上的盲目飛行”。如此,方法論研究同樣也將具有促進制度反思、弘揚法治觀念的意蘊,此即所謂“技可進乎道矣”。因此,我們的信條是:擁有了方法,大致能夠明確達致遠方的通途。 舒國瀅 雷磊 2020年11月
作為合理性的理性:論法律證成 作者簡介
[芬蘭]奧利斯 阿爾尼奧(Aulis Aarnio),1937年生,芬蘭坦佩雷大學榮休教授,曾任赫爾辛基大學民法學教授、世界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大會榮譽主席,主要關注領域為民法學(尤其是繼承法)、法理論與法哲學。法哲學代表作主要有《論法律推理》(1977)、《法律的觀點:法哲學六篇》(1978)、《法學的思維方式:法學研究理論導論》(1979)、《法理學的哲學視角》(1983)、《作為合理性的理性:論法律證成》(1987)、《理由與權威:論法教義學的動態范式》(1997)、《法教義學研究論集》(2011)等。 譯者簡介: 宋旭光,深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哲學與法律論證理論。曾出版專著《理由、推理與合理性:圖爾敏的論證理論》、譯著《當代德語法哲學》,并在《法制與社會發展》、《環球法律評論》等雜志上發表論文和譯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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