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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軟法視域下的國際法淵源 版權信息
- ISBN:9787216098694
- 條形碼:9787216098694 ; 978-7-216-0986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軟法視域下的國際法淵源 內容簡介
《靠前法院規約》第38條一直被靠前法學界視為對靠前法淵源的非常不錯界定,其局限性在靠前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中逐漸顯現,經濟優選化背景下靠前軟法的興起為靠前法淵源的實踐困境提供了啟示意義。就法律文本而言,《規約》第38條對靠前法淵源列舉式的說明具有形式上的封閉性,而靠前軟法與傳統靠前法淵源的互動則深刻體現了《規約》第38條具有的實質開放性面向。基于靠前軟法在優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國也可基于其形成機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出優選治理的中國方案。
國際軟法視域下的國際法淵源 目錄
**章 國際軟法語境中國際法淵源的現實困境
**節 國際軟法的概念界定
第二節 國際法淵源的實踐困境與國際軟法的啟示
第二章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與動態的國際法淵源體系
**節 國際法淵源的歷史與現實發展脈絡
第二節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框架下的國際法淵源
第三章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形式封閉性與內在邏輯
**節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國際法淵源的內在動態性與辯證關系
第二節 國際軟法視角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國際法淵源的局限性
第四章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實質開放性與外在資源
**節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開放性及其邏輯延伸
第二節 國際軟法視角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國際法淵源的發展趨勢
第五章 全球治理的中國方案:以國際軟法為路徑
**節 國際軟法作為全球治理的路徑選擇
第二節 國際軟法視角下全球治理的中國方案
第三節 國際軟法的發展與國際法淵源的內在互動
第四節 國際軟法的構建與中國國際造法能力的強化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國際軟法視域下的國際法淵源 節選
《國際軟法視域下的國際法淵源》: 一、《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與國際法淵源的混同在涉及國際法淵源相關的國際法基礎理論問題時,國內外眾多國際法教材及國際法學者的論著往往將《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的規定視為國際法淵源的權威定義或說明。事實上,這種將《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與國際法淵源相等同,或僅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框架之內分析與討論國際法淵源的觀念具有極大的歷史局限性。究其原因,不僅在于國際法院以及《國際法院規約》產生的背景具有一定的歷史特殊性,也在于對國際法淵源概念的理解,尤其是對其形式淵源和實質淵源的區分存在混淆。 (一)《國際法院規約》的性質及其歷史作用 討論《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與國際法淵源之關系的重要前提即在于明確《國際法院規約》的性質及其歷史作用。從歷史的角度出發,其前身《常設國際法院規約》基本上決定了《國際法院規約》的組織結構和實體內容,而作為其在組織和職務行使上的規制對象,國際法院也與常設國際法院具有極為緊密的聯系。可以說,《國際法院規約》的產生及其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其前身《常設國際法院規約》以及兩次世界大戰前后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基礎的影響。戰爭和沖突使得國際社會迫切要求建立“廣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兩次世界大戰后分別建立的國際聯盟和聯合國在客觀上也推動了國際法的發展。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院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因而其成立以及主要作用便為實現“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的宗旨。 對于國際法院的設立以及其規約是否仍沿用《常設國際法院規約》的內容,各國也持有不同的態度與主張。事實上,常設國際法院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就已顯示出縮減活動的趨勢,而戰爭更是對其正常運行造成了極為負面的影響。因此,1943年英國政府召集組成了一個非正式的同盟國委員會專門討論常設國際法院應否存續這一問題,在歷經19次會議后委員會提出了一份關于常設國際法院未來的報告書。①盡管該委員會是非正式的并強調各委員僅以個人資格而非代表本國政府表達意見,且所得結論也對各國無拘束力,*終同盟國仍采納了報告書中有關新國際法院的規約應以《常設國際法院規約》為基礎的提議。而后基于1944年中、蘇、美、英四國在敦巴頓橡樹園會議上形成的關于建立一個普遍性國際組織的建議,也即《敦巴頓橡樹園建議書》,44國法學家委員會于1945年在華盛頓召開會議,并以《常設國際法院規約》為基礎擬定了新的國際法院規約草案,后舊金山會議成立國際組織會議第四委員會繼續負責國際法院規約的草案工作。盡管有觀點認為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以及民族主義思想的發展,國際法院若仍使用保障所謂文明國家利益的傳統國際法將會使眾多擺脫殖民統治的新興獨立國家對其產生懷疑和抵觸,但舊金山會議仍然堅持與過往歷史之間的連續性,尤其是基于歷史經驗制定的《常設國際法院規約》。因此《聯合國憲章》也明確指出《國際法院規約》“系以常設國際法院之規約為根據”②。 基于《國際法院規約》與《常設國際法院規約》在內容上具有極大的延續性,考量后者以及常設國際法院產生的社會背景,并對兩者內容及其所依托的組織進行比較分析,就對研究《國際法院規約》的歷史作用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和平解決爭端史上的**個國際審判法庭,常設國際法院不僅解決了許多由**次世界大戰引發的爭端,也通過判決或提供咨詢意見澄清了以往某些特定國際法領域的遺留問題,極大地促進了國際法的發展。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層面上,國際法院具有與常設國際法院相同的目的與宗旨,但基于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國際社會環境的變化,國際法院顯然也需在常設國際法院的基礎上做出改進以滿足各國新的對于秩序和安全的需求。盡管常設國際法院是由國際聯盟設立并提供經費支持的,但其與國際聯盟本身保持著相對的獨立性,因此《常設國際法院規約》與《國際聯盟盟約》也是相對獨立的。此外,國際聯盟的會員國并不自動成為《常設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而國際法院則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主要的司法機關,《國際法院規約》更是被《聯合國憲章>明文規定為“本憲章之構成部分”③,并且,《聯合國憲章》第93條也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之當然當事國。” ……
國際軟法視域下的國際法淵源 作者簡介
劉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國際法基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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