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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一帶一路倡議與越南投資法律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216099561
- 條形碼:9787216099561 ; 978-7-216-09956-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一帶一路倡議與越南投資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結合我國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的背景,考察和分析了作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門戶的越南吸引外資的投資環境諸要素(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重點通過對相關國內法律制度與靠前規則的具體剖析,同時結合我國企業在越南投資的現狀分析,尤其是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論述,揭示在越南投資的機遇與挑戰。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一帶一路倡議與越南投資法律制度研究 目錄
**節 自然環境
第二節 行政法律環境
第三節 社會文化環境
第四節 政治環境
第五節 越南的經濟環境
第六節 越南投資環境的利弊分析
第二章 越南外資法的核心法律制度
**節 越南基本外資法律制度
第二節 越南外資市場準入概述
第三節 外商在越投資具體形式
第四節 越南外資準入特殊規定
第五節 外資待遇與投資保護
第六節 越南投資爭端及解決機制
第三章 越南與投資相關的其他制度
**節 越南的經貿制度
第二節 與投資有關的貿易政策
第三節 越南勞工保障制度
第四節 越南稅收相關的法律制度
第五節 越南知識產權相關制度
第六節 金融及融資
第七節 越南環保相關法律制度
第八節 越南新興的投資領域
第四章 與越南有關的國際投資法律制度
**節 雙邊投資法律制度
第二節 中越雙邊投資法制
第三節 多邊投資法律制度
第四節 《中國一東盟投資協定》
第五章 中國企業投資越南實
**節 “一帶一路”倡議在越南的進展和成果
第二節 “一帶一路”下中國對越南投資需注意的問題
結語
參考文獻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一帶一路倡議與越南投資法律制度研究 節選
《“一帶一路”倡議與越南投資法律制度研究》: (二)主要內容 如上所述,《中越保護投資協定》主要內容包括投資及投資者的定義、國有化和征收條款、轉移條款、代位條款等,以下將對其分別詳細闡述。 1.投資及投資者的定義 目前國際上對于“投資”的認定還沒有統一的標準,為了拓寬條約對現行國際投資關系的調整范圍,以及適應國際投資種類的發展變化,晚近的國際條約通常采用開放式列舉的方法。《中越保護投資協定》文本關于“投資”定義的規定,一締約方的投資者依照另一締約方的法律在另一締約方的領土內進行投資,投資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投資、公司股份投資、知識產權使用或轉讓等。依據協定內容,該協定具有溯及力,無論是生效之前或是生效之后,只要是符合締約方法律法規的投資都是合格的投資,協定能夠對其進行約束和保護。 對于“投資者”的定義,現有的雙邊投資條約一般都將其定義為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中越保護投資協定》中關于投資者在越南和中國有不同的含義,其分為中國關于投資者定義和越南關于投資者定義。在中國,“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經濟組織,自然人是要求擁有中國國籍,經濟組織要求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且其在中國領土內有住所,包括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在越南“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要求是具有越南國籍,法人要求依據越南法律成立,且在越南領土內有住所,也由此可見,越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組織并非該協定的主體,其投資行為并不受該協定的調整。 2.征收及國有化 國有化是指,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通過立法等國家行為將財產或私有權利轉移給國家控制管理。國有化一般分為直接國有化和間接國有化。直接國有化是指國家頒布國有化法令,實施國有化措施大規模沒收財產交由國家或國家機構所有和管理。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間接征收,直接征收是指,直接轉移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實際控制。間接征收指國家雖然沒有直接轉移或剝奪投資者的財產權,但是其使得所有人對財產的使用、處置、占用都受到干涉,實際上剝奪了私人財產權。目前,國際上對國有化和征收有嚴格的限制,直接國有化和征收太過于明顯,因此,實踐中往往采用間接國有化、間接征收措施。越南政府通常采用逐步侵蝕股份的方法,使企業逐漸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 依據《中越保護投資協定》第四條的規定,中國和越南雙方政府不得對對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進行征收或者實行國有化,但是如果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則雙方可以在依據各國國內法律程序的前提下,采取非歧視性措施,對投資進行征收或者實行國有化。但是,采取征收或者國有化,雙方政府應該給予外國投資者適當的補償。補償的價值按照市場價值進行公平評估,使用國際通行貨幣支付,一旦延期支付對投資者造成損失,還應該給付利息。此外,根據《中越保護投資協定》第四條第三款的內容,一締約方投資者在另一締約方投資,但是另一締約方也即東道國發生暴亂,或者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國內發生戰爭,給外國投資者造成損失,東道國需要給予賠償,此時給予的賠償待遇不可以低于東道國給予第三國投資者的賠償待遇。由此可知,如果發生戰爭、全國緊急狀態、暴亂、騷亂等特殊情況,投資者受到損失,越南政府對此賠償適用*惠國待遇。 3.轉移條款 《中越保護投資協定》中的轉移條款簡單來說是指資本的轉出和轉入。轉出是指東道國允許外國投資者將在其境內的與投資有關的資本匯回本國,包括所獲得賠償自由轉出。轉入簡單理解為締約方投資者將與投資有關的資本匯入另一締約方東道國,東道國應當允許自由轉入,包括新設投資項目的資金、發展投資項目的資金或者用來維持現有投資項目的資金。協定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轉移的對象,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具體為,**,投資者在締約方境內投資獲得的利潤、分得的股息以及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清算時,全部的投資資金或者部分投資資金;第三,償還的投資貸款;第四,提成費;第五,投資所進行的技術援助或者技術服務費以及管理費;第六,承包工程費用;第七,進行投資活動的締約國另一方國民的收入。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一帶一路倡議與越南投資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安麗,法學碩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教學和研究領域為國際經濟法基礎理論、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等。代表性論文有《論國際投資法的有關問題——EDI安全保護的法律思考》《BOT中的政府保證的法律問題》《WT0規則與中國外資法重構》等,公開發表法學學術論文二十多篇。主編《國際技術轉讓法》教材,參編《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投資法》等多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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