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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運作過程: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察【麥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7888
- 條形碼:9787521607888 ; 978-7-5216-0788-8
- 裝幀:70g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司法的運作過程: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察【麥讀】 本書特色
★法院是法律運行的核心樞紐,“法院是如何運行的”決定著法律如何從紙面的條文落地到現實生活,而*高人民法院更是整個中國法院體系運行的關鍵。 ★對中國法律的各種研究成果汗牛充棟,但對中國法院的研究卻為數不多,本書對這個主題長達16年的不懈研究、觀察與分析,為我們通過“法院如何運行”來理解“法律如何運行”打開了一扇窗。 ★從外部和內部兩種視角揭示*高人民法院的運作及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從中可以深入了解中國司法的體制、機制的運轉邏輯,理解中國法院體系是何以形成與運行的。
司法的運作過程: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察【麥讀】 內容簡介
本書分析的是中國很高法院的運作過程,重點討論其在運作過程中的實際影響。這種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二是對整個司法系統的影響。與坊間大量關于美國很高法院的著述相比,本書主要采取社會科學的視角,通過經驗研究,呈現出中國的很高法院的整體樣態。這本書不僅是本系統研究中國很高法院的著作,在不少議題上(例如,法院規制、案件請示、判決引證、法官聲譽)也有新突破,同時還具有一定的可讀性。
司法的運作過程: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察【麥讀】 目錄
第1章 *高人民法院如何影響市場
第2章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高人民法院
第3章 *高人民法院如何影響下級法院
第4章 巡回法庭:“家門口的*高人民法院”
第5章 *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比較優勢
第6章 判決對司法解釋的引證
第7章 *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知識生產
第8章 *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決策過程
第9章 不確定狀態下的法官決策
第10章 司法中的社會科學判斷
結 語 *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
附 錄 如何經驗地研究中國司法
司法的運作過程: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察【麥讀】 節選
引 言 坊間有關美國聯邦*高法院的譯著不少,而且頗為暢銷。這不僅得益于譯者之功,更是因為法院自身具有制度魅力和巨大的影響力。相比之下,有關中國*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就很少。其主因可能是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高人民法院影響力不夠;或者教條地認為,中國是制定法傳統的國家,*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只是在適用法律而不能創制規則。因此,法院的裁判結果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而沒有普遍的約束力。 現實早就不一樣了!*高人民法院不僅具有強大的司法影響力,也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影響力,主要是通過裁判案件、制定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來呈現。司法解釋所創制的裁判規則,對各級法院的裁判活動具有普遍約束力。*高人民法院所裁判的部分案件、所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也創制了新的裁判規則。這些裁判規則是對既有的法律或司法解釋進行新的解釋,對各級法院的裁判活動也有普遍約束力。簡言之,*高人民法院對訴訟過程和法院系統的整個審判活動都有巨大的司法影響力。 另外,自經濟轉型至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來,*高人民法院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也越來越大。*高人民法院經由司法解釋和判決等行為,不僅影響訴訟過程中的當事人,還影響未進入訴訟過程的相關利益群體、相關市場的變化。 例如,2004年4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其第二十四條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相當廣泛。該條的核心內容是“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雖然這一條在學理上不存在問題,但在現實中卻有由夫妻一方通過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所形成的債務糾紛。法院往往據此以夫妻共同債務名義,判決由不知情一方——配偶承擔。這樣就產生了大量新的社會問題。 實際上,除了《婚姻法解釋(二)》以外,能夠影響社會經濟生活的司法解釋和判決數量越來越多,影響也越來越大。這表明,*高人民法院的影響力已經超出了法院系統,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高人民法院的憲法地位基本未變。1954年憲法規定:“*高人民法院是*高審判機關。*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現行憲法的相關規定也大體上延續了1954年憲法的規定。 同時,1949年以來的整個法院體制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起來的。中共中央在*高人民法院設立了黨組,*高人民法院黨組就重大事項應當向黨中央請示報告。作為黨中央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中央政法委員會具體負責指導與協調*高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例如,2019年年初,針對網上反映“千億礦權案”卷宗丟失等問題,中央政法委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參加,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依紀開展調查,*后得以圓滿解決。鄭天翔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講過:“經驗證明,由政法委牽頭組織聯合調查組,或由公、檢、法聯合組織調查組,對一些重大問題、重要情況進行調查,能更好地集思廣益,更有利于統一思想,更有利于使問題得到解決。”可以說,堅持黨對*高人民法院的領導,始終是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南。 在變與不變之間,*高人民法院也因勢調整自己的角色和職能,推進司法改革。1998年7月6日,*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自1999年開始,每五年發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自2007年1月1日起,*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復核權。這讓*高人民法院在很多爭議案件中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其中有代表性的爭議案件包括邱興華案、楊佳案、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等。近年來,*高人民法院又加速推進平反冤假錯案工作,自行或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呼格吉勒圖案、陳滿案、聶樹斌案、收購玉米案,等等。在這樣不斷變化的情勢中,通過制度和改革,*高人民法院不僅努力維護法院權威,同時也試圖以此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更進一步,經黨中央批準,自2015年1月開始,*高人民法院在全國六個中心城市相繼掛牌成立了巡回法庭。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功能定位是“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目前*高人民法院本部大部分二審的行政、民商案件,已經依照巡回區屬地原則分流到各個巡回法庭審理。此外,2018年6月,*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國際商事法庭分別在深圳和西安掛牌成立;2019年1月,*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也在北京掛牌成立。這些機構的設立,不僅意味著*高人民法院本部與各法庭之間新型關系的建立,同時也在改變甚至重塑*高人民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 從地理空間分布來看,*高人民法院的辦公區從2015年本部的三個拓展為現在的十個;除了北京以外,還分布在沈陽、深圳、鄭州、南京、西安和重慶六個中心城市。本部的三個辦公區分別坐落于東交民巷、崇文門花市大街和靠近南四環的紅寺村。法院內部俗稱一區、二區和三區。二區和三區分別是刑事審判和申訴信訪等機構的辦公場所。其他主要的內設機構包括院長、副院長的辦公場所則集中在一區。 一區是在晚清時期的俄國公使館遺址上建立起來的。如今公使館遺存下來的歐式大門,以及門前兩尊石獅子(狻猊),已經成為*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建筑標識。那兩尊石獅子并非公使館的遺物,而是從晚清大理院舊址(即原司法部街72號)搬移過來的。晚清大理院舊址也是歐式建筑風格,民國時期曾作為北平地方法院的駐地。1949年3月,由北平市人民法院接管。北平市人民法院受北平市人民政府和華北人民法院的雙重領導。1949年11月,*高人民法院在華北人民法院的基礎上成立,并在晚清大理寺舊址辦公。同時在此辦公的,還有*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政務院法制委員會等機關。 *高人民法院成立時,首任院長是沈鈞儒。沈鈞儒是民國時期的知名律師,也是民主黨派的領導人。1954年9月,**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召開,沈鈞儒轉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高人民法院院長則由董必武擔任。董必武同時也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此前擔任政務院副總理、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在黨內與彭真、羅瑞卿共同負責政法工作。1959年9月,董必武擔任國家副主席,謝覺哉接任*高人民法院院長。謝覺哉也是黨內熟悉法律事務的領導人,曾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長、政務院內務部部長等職務。1965年1月,楊秀峰接任*高人民法院院長。楊秀峰曾任華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協助主席董必武主持日常政務。“文化大革命”結束后,他還擔任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 …… 黨的十八大以來,法院的司法改革幅度之廣、程度之深,可謂前所未有。這是在中央強力推動和法律專家型官員群體積極配合下進行的。一方面,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8年3月后,更名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14年1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共召開45次會議,審議通過涉及人民法院的重要改革文件35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下設6個專項小組,負責研究相關領域重要改革問題,協調推動有關專項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由社會體制改革專項小組(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此外,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司法改革進行頂層設計。這讓法院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程度大大提升。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成立,負責指導和協調與*高人民法院相關的重大事務。 另一方面,*高人民法院也積極參與法院的司法改革。*高人民法院成立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召開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統籌規劃改革要點、研究審議改革方案、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各高級人民法院擬就司法改革項目開展試點的,試點方案須報*高人民法院審批同意,重大改革試點方案須經*高人民法院報經中央審批同意方可實施。這表明,*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的司法改革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對于大部分法律人來說,他們可能沒有去過*高人民法院,但都知道*高人民法院對解釋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重要性。因此,上述有關*高人民法院演進與作用的簡單勾勒,顯然是很不夠的。 要想準確了解、探究*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制定過程,就需要有更為細致的經驗描述。經驗描述能夠呈現法院政策制定的背景、緣由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經驗描述甚至可以直接推動法院某一政策的制定,從而具有規范生成的意義。這些正是筆者寫作本書的主要想法。 從2003年開始,筆者就一直關注*高人民法院,特別是法院的組織運作和實際影響。多年來,主要是采取長期觀察、實地調查、查閱檔案資料和訪談等定性方法進行研究。而訪談的對象,不僅有*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下級法院的法官,也包括案件的當事人和律師,以及受到法院政策影響的特定群體中的專業人士。這大體上是外部人(Outsider)視角的觀察。 實際上,筆者在2007年出版專著《中國*高人民法院研究》之前,從未踏入過*高人民法院的大門。后來進入的次數才越來越多。特別是2015年10月以后,筆者以法律研修學者的身份被安排到相關部門,就有了更近距離的體驗。這可以說是一種參與觀察的內部人(Insider)視角。如果說過去由于外部人的視角,更多是站在理解他者的立場,現在則對法院有了更多的理解。因此,在這本書的整理寫作過程中,這兩種視角并存、融合,或許還會有些沖突。 除了引言和結語之外,全書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法院的影響、法院的構成和法官如何思考。這三部分分別側重體制、機制和人事的討論,是從宏觀到中觀再到微觀的分析視角。 “法院的影響”是一種宏觀視角的觀察,討論*高人民法院的影響。主要包括:*高人民法院對社會經濟生活(特別是市場)的影響,或者說法院如何規制經濟活動;*高人民法院對本院和下級法院以后政策制定的司法影響。 第1章從中福實業擔保案切入,說明*高人民法院政策會對特定市場即銀行業信貸業務產生巨大的影響。相比之下,計劃經濟時代的*高人民法院,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刑事審判(第2章)。*高人民法院通過設立巡回法庭,形成了*高審判權力的多空間分布格局。這會逐漸改變*高人民法院與下級法院現有的權力關系體制(第3章)。 “法院的構成”是一種中觀視角的觀察,討論法院內部的工作機制和具體制度。本書接續第3章的討論,重點分析了巡回法庭的設立過程,認為這直接將大部分申訴信訪案件從本部分流到各巡回法庭處理。而且,還牽動*高人民法院其他的職權分配和機構設置(第4章)。*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過司法解釋和判決來產生影響的。而如何有效協調司法解釋與判決的關系是其工作機制中的核心問題。一部分篩選出來的案件,具有潛在普遍的法律適用意義,就有可能形成特定的裁判規則(第5章)。同時,司法解釋要發揮影響,需要本院和下級法院裁判時進行援引。因此,引證是*高人民法院影響下級法院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第6章)。 “法官如何思考”是一種微觀視角的觀察,討論法官個體行動的激勵機制。由于法官是有限理性的,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信息完全的司法競爭市場,來減少法官恣意行為(第7章)。另外,法官還容易受到利益影響,或出現認知偏差,這些都需要建立制度來克服(第8章)。特別是法官在審理有潛在重大影響的案件時,要想作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判決,必須進行后果考量和利益衡量(第9章)。而這種后果考量,需要進行社會科學判斷,有助于促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第10章)。 結語部分再次審視了*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高人民法院越來越成為制定公共政策的法院,也越來越成為重視法律適用統一的上訴審法院。同時,在這樣一個變動不居的時代,*高人民法院需要在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之間保持平衡,既要追求全國法律適用的統一,又能有效影響社會經濟生活。 大致來說,筆者堅持一種社會科學的經驗研究路徑。首先是法律社會學的功能主義分析,即深描*高人民法院的運作過程和實際影響;以及一定程度的結構主義分析,即揭示背后的制度約束和復雜關系。同時,也有法律經濟學包括行為法律經濟學的一些討論,如法官的有限理性和認知偏差。也因此,筆者并不在意個別結論是否過時,而更看重方法是否一以貫之,論證是否細致深刻,方法和論證是否值得不斷反思。 就學術意義而言,本書討論的是法院的運作和影響,并且提煉法院規制(Court Regulation)的概念。法院規制是指法院如何通過制定公共政策來調控和影響社會經濟生活。與法院規制相比,更常見的概念是行政規制或政府規制,國內法學界主要是經濟法學和行政法學的學者在研究,而對法院規制的研究很少。相比之下,*高人民法院規制社會經濟的活動越來越多,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但是,對于法院規制的研究還遠遠不夠。筆者也希望以此強調法院規制的重要性。 筆者在分析*高人民法院的運作與影響的過程中,也在追求對各種問題進行因果關系的解釋,而不僅僅是或主要不是法律規范的文本解釋。例如,*高人民法院為何更需要司法解釋,而不是主要通過自己的判決來實現全國法律適用的統一?*高人民法院有數百位員額法官,他們如何進行協調和裁判,來實現全國法律適用的統一?*高人民法院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為何越來越大?由此,法院如何協調相關部門或利益群體,以確保其司法解釋和判決的影響不致失控?以及*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成立以后,對整個司法體制和社會經濟生活會產生怎樣的影響?等等。 對上述這些問題的關注和解釋,不只是為了滿足好奇心,也是準確理解中國政法實踐的需要。特別是對于法律人而言,如果不關心中國司法的政治結構和社會影響,也就不太可能透徹分析具體的司法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還需要持續不斷地、更為細致地研究*高人民法院的全部職能在國家政體中的重要作用及影響。
司法的運作過程: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察【麥讀】 作者簡介
侯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律與社會跨學科研究中心主任。出版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響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法學研究的格局流變》(法律出版社,2017)、《法律與人類學:中國讀本》(合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合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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