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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787
- 條形碼:9787521614787 ; 978-7-5216-1478-7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 本書特色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資深專家撰寫 學習培訓** 作者資深:全國婦兒工委兒童工作國家*智庫專家,教育部法律咨詢專家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工作專家顧問編寫。曾牽頭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訂草案專家建議稿。 幫助學習: 在逐條深入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同時,闡釋新法各條文的功能定位與邏輯關系,幫助廣大讀者人員真正把握法律意涵與精神。 指導實務:法條解讀與指導實務工作并重,分析現實生活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系統梳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要點的基礎上著重解決實務難點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 內容簡介
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壓實監護人的責任,加強對學生負擔、學生安全、學生欺凌等方面問題的治理等方面進行了大幅的更新,為了配合對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習、宣傳,兩位作者編寫了本書。本書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逐條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每一條的內容,以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學習和理解這部法律,指導適用。在編寫中王幼麗(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工青婦室副主任)、陳佳林 (全國人大法工委社會法室副主任)、李春華(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工青婦室副主任)作為顧問提供指導工作,完稿后審閱全稿,保證了釋義的準確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 目錄
**章 總則
本章導讀
**條【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
第二條【適用對象】
第三條【未成年人的權利】
第四條【*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及其要求】
第五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
第六條【共同責任】
第七條【監護人與國家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的關系】
第八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第九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條【群團組織與社會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的職責】
第十一條【未成年人保護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研究】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四條【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本章導讀
第十五條【家庭保護的職責】
第十六條【履行監護職責的積極作為】
第十七條【履行監護職責的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義務】
第十九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的義務】
第二十條【采取保護措施和強制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監護人看護照護未成年人特別
注意義務】
第二十二條【委托他人照護未成年人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委托照護情形下監護人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離婚情形下監護人的職責】
第三章學校保護
本章導讀
第二十五條【學校的教育和保護職責】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職責】
第二十七條【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二十八條【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第二十九條【平等關注和關愛重點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條【學校德育】
第三十一條【勞動教育】
第三十二條【勤儉節約教育】
第三十三條【避免加重學習負擔】
第三十四條【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應對處置制度】
第三十八條【禁止商業類活動】
第三十九條【學生欺凌防控制度】
第四十條【性侵害、性騷擾防控制度】
第四十一條【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保護職責】
第四章社會保護
本章導讀
第四十二條【社會保護的理念】
第四十三條【居委村委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公共場館免費或者優惠】
第四十五條【公共交通免費或者優惠】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便利設施促進】
第四十七條【禁止限制對未成年人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四十八條【有益未成年人的文化產品促進】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
第五十條【禁止違法信息】
第五十一條【不良信息提示】
第五十二條【禁止未成年人淫穢色情信息】
第五十三條【禁止特定廣告和廣告行為】
第五十四條【禁止涉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
第五十五條【未成年人用品質量安全注意義務】
第五十六條【公共場所保護措施】
第五十七條【住宿場所注意義務】
第五十八條【不適宜場所限制和注意義務】
第五十九條【煙、酒、彩票限制措施】
第六十條【危險器具限制措施】
第六十一條【未成年人用工限制措施】
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從業人員限制
措施】
第六十三條【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措施】
第五章網絡保護
本章導讀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宗旨】
第六十五條【促進有益于未成年人的網絡因素】
第六十六條【網信等部門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
第六十七條【網絡不良信息的確定】
第六十八條【預防和干預沉迷網絡】
第六十九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等安全保護措施】
第七十條【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職責】
第七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網絡保護的職責】
第七十二條【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
第七十三條【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提示和保護】
第七十四條【網絡產品和服務預防沉迷網絡的措施】
第七十五條【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職責】
第七十六條【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職責】
第七十七條【網絡欺凌防治】
第七十八條【投訴和舉報制度】
第七十九條【對網絡危害信息的投訴和舉報】
第八十條【網絡不良信息、危害信息和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置】
第六章政府保護
本章導讀
第八十一條【政府保護工作機制】
第八十二條【家庭教育促進】
第八十三條【義務教育的保障】
第八十四條【嬰幼兒照護服務和學前教育促進】
第八十五條【發展職業教育】
第八十六條【特殊教育保障】
第八十七條【校園安全保障】
第八十八條【校園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
第八十九條【適合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促進】
第九十條【衛生保健服務促進】
第九十一條【困境未成年人分類保障】
第九十二條【民政臨時監護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民政臨時監護的方式】
第九十四條【民政長期監護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民政長期監護未成年人的收養】
第九十六條【民政監護的執行】
第九十七條【全國統一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第九十八條【特定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
第九十九條【政府保護的社會支持體系】
第七章司法保護
本章導讀
**百條【司法保護的機關及其職責】
**百零一條【辦案專門化】
**百零二條【辦案方式】
**百零三條【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
**百零四條【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百零五條【檢察機關的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監督】
**百零六條【檢察機關督促支持起訴和公益訴訟】
**百零七條【繼承案件和離婚案件中的保護】
**百零八條【撤銷監護人資格】
**百零九條【家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
**百一十條【訊問詢問時的保護措施】
**百一十一條【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
未成年人的綜合保護】
**百一十二條【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詢問的保護措施】
**百一十三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理】
**百一十四條【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的建議】
**百一十五條【法治宣教教育】
**百一十六條【社會支持體系】
第八章法律責任
本章導讀
**百一十七條【違反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一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監護失職的法律責任】
**百一十九條【學校保護失職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條【未給予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待遇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一條【違反危害影視信息禁止制度和不良影視信息提示制度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二條【有關場所未履行特殊保障和注意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四條【在禁止場所吸煙飲酒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五條【違法招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六條【違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查詢和限制制度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七條【網絡企業和服務平臺違反網絡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九條【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本章導讀
**百三十條【術語解釋】
**百三十一條【依照適用】
**百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020年10月17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致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 節選
第七十二條【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被非法處理通常是當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面臨各種安全隱患的風險源。一方面,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利益,這誘發使用各種手段收集、竊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導致海量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流入公民個人信息黑灰產業鏈,面臨被二次加工和非法買賣,使得大規模的信息濫用和信息犯罪成為可能。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面部信息、生活習慣、個人喜好、行蹤軌跡等隱私內容暴露在網絡之下后,很容易誘發利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直接威脅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未成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長發育造成潛在的負面影響。比如,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詐騙犯罪已經呈現出較為嚴峻的態勢。《2018年上半年中國互聯網安全報告》顯示,2018年上半年,“00后”在網絡詐騙受害者中的比例占到38.6%。(《2018年上半年中國網絡安全報告》,載瑞星網,http://it.rising. com.cn/dongtai/19507.html,*后訪問時間:2020年11月10日。)基于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危險識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薄弱,本條對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需要遵守的原則。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項的規定,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根據民法典**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根據民法典**千零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也就是說,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涉及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保護。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根據民法典**千零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根據《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的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正當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確、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則。具體要求包括: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征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并明確告知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兒童個人信息存儲的地點、期限和到期后的處理方式,兒童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拒絕的后果,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刪除兒童個人信息的途徑和方法;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超過實現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應當以*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信息訪問權限,控制兒童個人信息知悉范圍;向第三方轉移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等等。 二是知情同意補全規則。即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均明確收集、處理個人信息需要經過信息主體的同意,此即為知情—同意規則。由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其自身權利的認知不足,處分自身權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需要監護人的補全,因此域外普遍在立法中規定了由其監護人代行同意的措施。我國《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吸收了這一做法,要求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其監護人,并應當征得監護人的同意。同時,當特定的告知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時,應當再次征得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同意。網絡運營者因業務需要,確需超出約定的目的、范圍使用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再次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為了嚴格限制例外情形,應當明確網絡運營者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可以不經過監護人明示同意的情形: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或者為消除未成年人人身或者財產上的緊急危險。 三是通知更正刪除個人信息規則。即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千零三十七條和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賦予用戶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更正、刪除的權利。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網絡安全法規定,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結合本條的規定,涉及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更正和刪除,增加了三項新的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相關通知;通知更正的情形,不限于有錯誤的,換言之,只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認為相關個人信息不適當,均可以通知更正;通知刪除的情形,不限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換言之,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通知刪除個人信息時不用解釋和提供任何理由。可見,本條實質上賦予了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享有更廣泛的更正權、刪除權,即當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認為確有必要時,即可根據本條內容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比如,《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已經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其第二十條規定,兒童或者其監護人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收集、存儲、使用、披露的兒童個人信息的,網絡運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刪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超出目的范圍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兒童監護人撤回同意的;兒童或者其監護人通過注銷等方式終止使用產品或者服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 作者簡介
宋英輝,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特聘主任、首席專家。主要社會兼職有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暨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未成年人檢察顧問,全國婦兒工委兒童工作國家*智庫專家,教育部法律咨詢專家委員會委員。牽頭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訂草案專家建議稿,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工作專家顧問。 苑寧寧,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員、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副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參與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訂草案專家建議稿,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全程參與兩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專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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