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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最新修訂)(含草案說明)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415
- 條形碼:9787521616415 ; 978-7-5216-1641-5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最新修訂)(含草案說明) 本書特色
修訂后的動物防疫方針由原來“預防為主”調整為“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凈化消滅轉變。動物防疫責任由原來主要由政府獸醫機構承擔,調整為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動物檢疫、疫情監測預警、動物和動物產品衛生防疫安全追溯機制。加強了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強化了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最新修訂)(含草案說明) 內容簡介
動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訂實施以來,我國動物防疫工作不斷加強,在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因為動物疫病凈化、消滅工作缺乏中長期規劃,疫病種類多,疫情風險大,防控壓力大;動物防疫制度體系不完善;動物防疫責任體系不完善;法律責任缺乏剛性,等等,需要盡快修改動物防疫法。本次動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內容為: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方針;完善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完善動物防疫責任制度;完善動物防疫管理制度;完善獸醫隊伍管理制度;完善保障措施,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最新修訂)(含草案說明)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的說明(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最新修訂)(含草案說明)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次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六章 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七章 動物診療 第八章 獸醫管理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對人、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對人、動物構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嚴格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常見多發,對人、動物構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及時預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的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第十四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相關科學研究、動物疫情撲滅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最新修訂)(含草案說明)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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