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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75498
- 條形碼:9787520375498 ; 978-7-5203-7549-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 本書特色
《德國社會法典》作為德國社會保障制度一百多年發展經驗的總結,其精細的規范設計和高度的法典化程度,對于我國社會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逐步形成的德國社會法典架構完整,其內容包括總論、勞動者的基本保障、工作條件、醫療保險、租賃保險以及兒童與青少年的保護等!兜谖寰帲悍ǘń】当kU》為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之法定健康保險的系統性翻譯,并包含對法典的基本介紹和評述。能為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甚至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為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些許力量。
《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 內容簡介
《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為2019年3月22日新修訂的《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之全文中譯本,內容涉及德國法定健康保險制度的方方面面。德國作為全世界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其法定健康保險制度尤為發達,這一強制的健康保險制度覆蓋了德國91%的人口,經過100多年的積淀與完善,德國法定健康保險制度臻于完美、蔚為壯觀,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頗具借鑒意義! 兜谖寰帲悍ǘń】当kU》為國內社會法、社會保障等相關領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參考,對德國社會保障制度以及法定健康保險制度感興趣的讀者亦可從中獲益。
《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 目錄
第二章 參保人的范圍
**節 法定健康保險參保義務
第二節 法定健康保險參保權利
第三節 家庭成員保險
第三章 健康保險的支付項目
**節 服務項目總攬
第二節 通用規則
第三節 疾病預防服務、企業內部健康促進和預防工傷損害、自救促進以及懷孕和哺乳期間的服務
第四節 健康風險評估和疾病早期診斷的支付范圍
第五節 疾病的支付范圍
**目 疾病治療
第二目 醫療津貼
第三目 服務限制
第六節 免賠額、退還保費
第七節 假牙安裝
第八節 交通費
第九節 自付費用、負擔上限
第十節 服務的擴展
第四章 健康保險公司與服務提供者的關系
**節 一般原則
第二節 醫生、牙醫和心理醫生的關系
**目 合同醫生和合同牙醫服務的供給
第二目 保險公司醫生協會和保險公司牙醫協會
第三目 聯邦及州一級的合同
第四目 牙科的服務
第五目 仲裁
第六目 州委員會和聯邦共同委員會
第七目 醫生和牙醫參與供給的前提條件和形式
第八目 需求規劃、供給短缺、供給過度
第九目 經濟性與結算審查
第三節 醫院和其他機構的關系
第四節 醫院和合同醫生的關系
第五節 與藥物服務提供者的關系
第六節 與輔助器具提供者之間的關系
第七節 藥房和制藥企業主的關系
第八節 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的關系
第九節 服務提供的質量保障
第十節 健康保險公司的自身機構
第十一節 與社會服務提供者的其他關系
第十二節 與歐盟各國服務提供者的關系
第十三節 患者的參與,為患者利益的聯邦政府代表
第五章 醫療保健發展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六章 健康保險公司
**節 健康保險公司的類型
**目 地方的健康保險公司
第二目 企業健康保險公司
第三目 行業健康保險公司
第四目 (已廢止)
第五目 農業健康保險公司
第六目 德國“礦工—鐵路工人—海員”養老保險
第七目 醫療互助保險公司
第八目 跨健康保險公司類型規定
第二節 成員的選擇權
**目 (已廢止)
第二目 (已廢止)
第三節 成員資格及憲法
**目 成員資格
第二目 章程及機構
第四節 登記
第七章 健康保險公司協會
第八章 融資
**節 保險費
**目 資金籌集
第二目 成員義務繳費收入
第三目 保險費率、額外保險費
第四目 保險費的承擔
第五目 保險費的支付
第二節 保險費補貼
第三節 資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節 健康基金的財政平衡和分配
**目
第二目 退休者健康保險的財政平衡
第五節 健康保險公司及其協會的審查
第九章 健康保險的醫療服務機構
**節 任務
第二節 組織
第十章 保險及服務數據、數據保護、數據透明
**節 信息基礎
**目 數據使用的基本原則
第二目 健康保險公司的信息基礎
第二節 服務數據的傳輸和準備、數據透明
**目 服務數據的傳輸
第二目 數據透明
第三節 數據刪除、詢問義務
第十一章 刑事及罰金規則
第十二章 為塑造統一德國的過渡性規定
第十三章 其他過渡性規定
附錄 術語列表
《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 節選
1只要輔助器具不是參保人的日常生活的常規日用品或未在第34條第4款規定范圍內,參保人有權獲得特殊情況下必要的助聽器、假肢、人造骨等輔助器具,以保證成功治療疾病、預防與補救殘障。輔助器具必須至少符合第139條第2款在輔助器具列表中確定的供應質量和產品的要求,前提是它們已按照第139條第1款在醫療輔助器具列表中被列出或被其中提及的產品系列所覆蓋。就住院治療而言,為補救殘障獲得輔助器具的權利與參保人仍可參與群體生活的程度無關;住院護理機構有責任妥善保管用于日常護理工作的必要輔助器具和護理輔助器具。第92條第1款適用于第1句未排除的輔助器具。參保人的權利除提供輔助器具外,還包括必要的服務,例如為了防止參保人遭受無法防御的危險而進行的必要改裝、修理與替換輔助器具、提高輔助器具的使用性,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進行必要的保養和技術控制,以便維護其功能和技術安全。如果參保人本人無法使用輔助器具且第三人需要進行醫療活動而可能因針刺具有被感染的風險,參保人還可以要求使用安全裝置保護第三人免受針刺傷害的輔助器具。這些醫療活動包括抽血和注射。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聯邦共同委員會將在其根據第92條第1款第2句第6項制定的指令中規定會增加感染風險的醫療活動。參保人選擇超標的輔助器具或附加服務時,自行承擔附加費用和由此產生的高額后續費用。應當遵守《社會法典》第十一編第18條第6a款的規定! 2根據第1款規定的前提條件,參保人有權在年滿18周歲之前獲得視覺輔助的服務。年滿18周歲的參保人下列情形中,有權獲得視覺輔助: 1.弱視或失明使雙眼視力損害達到世界衛生組織“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界定的一級標準:或者 2.對近視或遠視超過6度或散光超過4度的參保人進行了規定的遠程視力矯正。 如果治療對眼睛疾病與傷害有療效時,還有權獲得治療性的視覺輔助。聯邦共同委員會在根據第92條制定的指令中規定哪些癥狀有權享有視覺輔助。有權獲得視覺輔助的供給不包括眼鏡框架的費用! 3根據第2款,只有在醫學上認為是絕對必要的例外情形下,參保人才有權獲得隱形眼鏡。聯邦共同委員會在其根據第92條制定的指令中規定哪些癥狀有權獲得隱形眼鏡的處方。如果參保人選擇隱形眼鏡來代替眼鏡,且不滿足第1句規定的前提條件,則健康保險公司將支付購買所需眼鏡花費的*高金額,作為對隱形眼鏡費用的補貼。護理產品的費用不包含在內! 4年滿14周歲的參保人只要其視力變化達到0.5度以上,就有權獲得第2款規定的視力輔助;聯邦共同委員會可以在第92條規定的指令中規定在醫學上強制必要的例外情形! 5健康保險公司可以允許參保人租借必要的醫療輔助器具。健康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醫療輔助器具對參保人是否適用或是否可以學習使用來批準是否租借!
《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 作者簡介
李承亮,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武漢大學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漢大學“珞珈青年學者”(2014),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O鴻亮,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曾獲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十星”稱號,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社會法評論》等刊物發表多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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