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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50926
- 條形碼:9787562050926 ; 978-7-5620-509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訴訟法學 內容簡介
《行政訴訟法學(第三版)》第二版(2015年)出版之后,為適應行政訴訟審判發展的需要,*高人民法院公布多部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 這些內容對于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為此,《行政訴訟法學(第三版)》對*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相應一些行政法律規范進行了及時的補充與修訂。 《行政訴訟法學(第三版)》除引言、附錄和參考文獻外,共十章內容:行政訴訟法概述;行政訴訟范圍;行政審判體制與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證據;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訴訟審理規則與法律適用;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行政訴訟的執行;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訴訟法學 目錄
**章 行政訴訟法概述
**節 行政訴訟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第二章 行政訴訟范圍
**節 行政訴訟范圍概述
第二節 不受理的案件
第三節 受理的案件
第三章 行政審判體制與行政訴訟管轄
**節 行政審判體制
第二節 行政訴訟管轄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
第四節 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第五節 行政訴訟的裁定管轄
第四章 行政訴訟參加人
**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原告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被告
第五章 行政訴訟證據
**節 行政訴訟證據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第三節 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調取和保全
第四節 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審查和認定
第六章 行政訴訟程序
**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行政訴訟一審程序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四節 行政訴訟二審程序
第五節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第六節 行政訴訟的訴訟中止、訴訟終結與期間、送達
第七章 行政訴訟審理規則與法律適用
**節 行政訴訟審理規則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
第三節 行政訴訟審理中的特殊制度
第八章 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節 行政訴訟的判決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裁定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決定
第九章 行政訴訟的執行
**節 行政訴訟執行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執行的措施與程序
第三節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第十章 行政賠償訴訟
**節 行政賠償概述
第二節 行政賠償的范圍
第三節 行政賠償請求人與行政賠償主體
第四節 行政賠償程序
第五節 行政賠償方式與計算標準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附錄二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附錄三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四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參考書目
行政訴訟法學 節選
《行政訴訟法學(第三版)》: 地域管轄是指同一審級的不同人民法院之間受理**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地域管轄以級別管轄為基礎,級別管轄主要解決的是不同審級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權限分工,即縱向的權限分工。但是,由于同一審級存在著若干法院,因而在解決了哪一審級的法院管轄之后,要進一步確定同一審級的不同法院之間的權限分工。地域管轄一般是根據法院的轄區和當事人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等的關系來確定行政案件管轄。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應該由*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著兩層涵義: 1.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是根據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來確定的,即被告行政機關在哪,就由哪里的法院管轄。在民事訴訟中,地域管轄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行政訴訟也不例外。據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初”這一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案件,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即原行為機關和復議機關,因此,需要予以明確由哪一個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初”即意味著,原行為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據此,一般地域管轄遵循的是:“*初作出行政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則。 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不是根據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據違法行為的發生地等因素確定,而是根據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來確定。這是因為,訴訟地域管轄確定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訴訟也不例外。行政訴訟之所以不例外,是因為,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違法行為發生地,根據“行政機關所在地”來確定并無沖突和矛盾。因為行政機關的職權有著地域的界限,它只能對所管轄地域范圍內的人和事進行處理。 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一)經復議的選擇管轄 經復議的行政案件,既可以由*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此有選擇管轄的訴訟權利。直觀來看,經復議維持的行政案件,原行政行為沒有被改變,訴訟標的為該行為,確定管轄的規則也應當依循該行為來制定。但是,長期以來在實踐中卻形成了復議機關為了避免做被告而一味維持的情況,這使得行政復議制度不能充分發揮其權利救濟和糾紛解決的功能,也影響了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的信任。鑒于此,無論復議機關的決定是維持還是撤銷原行政行為,立法者都將其作為行政訴訟的共同被告,因此在管轄問題上便出現了選擇管轄的情況,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這樣更有利于確保行政案件得到公正審理。這里對于復議機關維持的理解,除了其明確作出維持決定,還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請求,以及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已經作為或無作為義務而作出的駁回復議申請決定。換言之,只要經過復議機關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處理,便屬于這里所說的“經復議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經復議的選擇管轄規定不能與前述級別管轄內容簡單機械地結合運用。對于經復議維持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這里指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即便作出維持決定的復議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當事人也不能根據級別管轄的規定向該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所謂不動產,是指形體不能移動,或者在移動以后會引起性質、價值改變的財產,如土地、山嶺、荒地、草原、房屋、林木以及水流等。根據《行訴解釋》(2018)第9條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因此,諸如不動產登記行為直接引發起訴人的物權變動,無疑屬于此列。此外,如果被訴行政行為侵犯到了起訴人的不動產物權,比如因違章建筑的拆除而提起的訴訟、污染魚塘或水流提起的訴訟等,該行政案件也應該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此類案件。涉及不動產的案件之所以采用專屬管轄,主要是考慮到了法院調查、勘驗、測量以及判決執行的方便。如果管轄法院遠離不動產,就會帶來訴訟的不方便。因此,不動產案件專屬于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至于如何判斷“不動產所在地”,對于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準,未登記的,以其實際所在地為準。 (三)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時也是一種選擇管轄。行政訴訟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其中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其戶籍所在地起至訴訟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因此,如果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戶籍所在地、原告經常居住地和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之所以作為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主要是考慮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本身具有流動性,其經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與其戶籍所在地以及被告所在地之間常不一致,如果嚴格按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則來確定管轄,往往會給起訴人造成不便。加之此時原告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嚴格限定原告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不利于公民行使訴權,甚至可能因此剝奪原告的訴權。 選擇管轄客觀上存在不同法院都有管轄權,法院管轄權取決于起訴人的選擇。若起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提起訴訟,則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財產權(不動產物權除外)而起訴的,管轄的確定遵循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但依《行訴解釋》(2018)第8條第2款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相對人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并且采取扣押財產等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如果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上述兩個行政行為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那么,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這種情形下,財產權被給予與人身權同等的看待,相對人起訴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行為的,不受一般地域管轄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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