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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5340
- 條形碼:9787521615340 ; 978-7-5216-1534-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本書特色
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對于行政復議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根據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在行政復議法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 應用。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五版為46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行政復議法分冊。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復議機關及其職責】
1行政復議機關能否直接認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復議原則】
第五條【對復議不服的訴訟】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復議范圍】
2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教育部門不予
答復的,可否申請行政復議
3被公安機關留置盤問人員可否申請行政復議
4違反商標法而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相對人能否
申請行政復議
5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能否
申請行政復議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進行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
與公司簽訂攤鋪租賃合同的業主以合同相對方存在
民事侵權行為為由對該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行政
復議機關是否應予受理
7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請示所作批復是否屬于行政復
議范圍
第七條【規定的審查】
第八條【不能提起復議的事項】
8勞動爭議中,哪些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9對公安機關的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10對發展改革委員會作出的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
復議
11對服刑人員勞動致傷殘的補償決定不服能否提起
行政復議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申請復議的期限】
12如何計算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13人民法院裁決應當“復議前置”,當事人申請行政
復議時已超過期限的復議申請是否受理
第十條【復議申請人】
14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以誰為申請人
15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
能否申請行政復議
16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一方,能否以自己的名義
申請行政復議
17行政復議期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職務變動的,
能否繼續以法人的名義進行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復議申請】
18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填寫有哪些具體要求
19能否打電話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20如何確定以計劃單列市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的復議機關
第十三條【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的復議申請】
21對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工作部門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
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
22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應向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3當事人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征收
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應向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4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的,應向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25對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誰申請行政復議
26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應以誰為被申請人?應向誰提出行政復議
申請
27對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機構、
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應當向誰申請行政復議
28“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有何
區別?是否都可作為行政主體
第十六條【復議與訴訟的選擇】
29哪些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
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復議的受理】
30當事人提交的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如何處理
31當事人同時向幾個行政機關都提出了行政復議
申請的,如何處理
第十八條【復議申請的轉送】
第十九條【復議前置的規定】
第二十條【上級機關責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復議停止執行的情形】
32被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一般
有哪些情形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二十三條【復議程序事項】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的撤回】
33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什么時間提出?
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34行政復議當事人能否和解
第二十六條【復議機關對規定的處理】
35因防治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發生,致使行政復議
案件審查程序受阻,行政復議可否中止
第二十七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
36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主要包括哪些
第二十八條【復議決定的作出】
37如何認定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38行政復議機關能否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39行政復議機關能否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
決定
第二十九條【行政賠償】
40什么是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
41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42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管轄如何確定
第三十條【對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行為
的先行復議原則】
43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
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是否應當先提起
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44對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
行為不服,是否應當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
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復議決定期限】
45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完備的,行政復議機關能否
責令其補正?補正材料的時間應否計入行政復議
審理期限
第三十二條【復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條【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瀆職處罰】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不提交答復、資料和阻礙
他人復議申請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不履行、遲延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復議機關的建議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復議費用】
第四十條【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四十一條【適用范圍補充規定】
第四十二條【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2002年11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
(2014年3月13日)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19年7月1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則
(2010年3月1日)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2007年10月8日)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復議實施辦法
(2000年4月24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30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
(2013年11月6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2012年7月18日)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2018年6月15日)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
(2008年12月30日)
交通運輸行政復議規定
(2015年9月9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
(2001年6月2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5月4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1月6日)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復議辦法
(2015年9月7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復議實施辦法
(2017年7月3日)
附錄
行政復議申請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復議授權委托書(公民)
行政復議授權委托書(組織)
鑒定申請書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訴訟起訴書(參考文本)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節選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該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對引起爭議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 一、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歷史發展 1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行政復議條例》,在我國建立了統一的行政復議制度。 2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年9月1日修正),《行政復議條例》失效;1999年5月6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 32007年5月29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的有關制度作了具體規定,條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42008年6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印發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的通知》,對行政復議法律文書作了統一規范。 5.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進行修正。在第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其余無修改。 二、行政復議制度的主要內容 1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除此之外,都可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行政復議的管轄(行政復議機關的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作為復議案件管轄機關,既不實行原級復議,也不能越級申請復議。通常情況下,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有兩類特殊案件由相應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案件及國家安全機關的案件。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選擇 除法律規定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的情況外,當事人可選擇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提起行政復議的,復議決定期間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訴訟的,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復議。 5行政復議撤回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6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愿達成和解。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7行政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三、行政復議制度的特點 1行政復議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為條件,是一種“依申請行為”,而不是“依職權行為”,即俗語所說的“不告不理”。 2行政復議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固定的,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3行政復議是一種層級監督活動,行政復議是行政復議機關依其行政復議權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的層級監督。 4行政復議只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不解決民事糾紛。 5與行政訴訟不同,行政復議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行政相對人不僅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而且如果對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疑問的,能在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6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行政復議審理原則上采取書面形式,即通過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書以及有關材料的審查、認定,依法作出復議決定。但不排除某些情況下采取開庭審理方式。 7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四、行政復議的優點 1受案范圍廣。絕大多數行政行為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廣于行政訴訟,凡是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案件,都是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受理的案件。 2便民。除了受案范圍廣,行政復議還有以下便民優點:(1)行政復議一般不需要當事人到場,以書面審查為原則。(2)行政復議不收費。(3)行政復議期限短,一般情況下,兩個月內行政復議機關就得作出答復,而行政訴訟是3個月的審理期限。 3復議機關設在行政系統內部使得行政爭議的解決更為直接。復議機關可以憑借其行政領導者和指揮者的地位,運用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手段迅速查明案件事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決定,而且所作的復議決定易于執行。 4簡便易行的復議程序能夠簡易、迅速地矯正違法、不當行為。行政復議還可以和解、調解,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地得到救濟。 5行政復議機關熟悉與本部門或本領域行政管理工作,便于處理和解決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爭議。行政復議通過發揮這方面的優勢,迅速查清案件情況,及時解決爭議,對相對人提供直接、及時的救濟。面對越來越多地涉及較強專業性、技術性的行政爭議,行政機關處理起來顯然比司法機關更加得心應手,更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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