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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書系侵犯人身罪與侵犯財產罪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18812
- 條形碼:9787301318812 ; 978-7-301-3188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解讀書系侵犯人身罪與侵犯財產罪 本書特色
張明楷老師說:不要總是想激活刑法中不常用的法條,這個想法不好。一個法條不常用,一般來說就是觸犯這個法條的行為少,或者這個法條的設置本身有問題,沒有必要激活它。 張明楷老師說:學好刑法各論,需要把握以下幾點:**,目的性。第二,均衡性。第三,協調性。第四,體系性。第五,實踐性。 張明楷老師說:要注意刑法各論中的幾個關系或者幾個區分、界限問題,包括罪與非罪的區分、此罪與彼罪的區分、量刑規則與加重構成要件的區分、注意規定與法律擬制的區分。 詳情如何,且待本書分解。
法律解讀書系侵犯人身罪與侵犯財產罪 內容簡介
2017年至2020年,張明楷老師連續四年在春暖花開的季節給研究生講授《刑法各論》。由于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財產罪的重要性、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頻率和復雜性等原因,張老師在2020年春季用一個學期的時間進行專門講授。本書就是這些授課內容的整理、提煉。作者運用其深厚的理論功底,對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的主要類型(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罪、搶劫罪、綁架罪、強奸罪、猥褻罪、盜竊罪、侵占罪、詐騙罪等)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樣態進行了深入解讀和透徹分析。
法律解讀書系侵犯人身罪與侵犯財產罪 目錄
**講
【罪刑各論概述】
一、 目的性
二、 均衡性
三、 協調性
四、 體系性
五、 實踐性
課堂提問
第二講
【故意殺人罪】
一、 行為對象
二、 行為與結果歸屬
三、 故意內容
四、 罪數問題
五、 參與自殺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三講
作業解答
【故意傷害罪】
一、 胎兒傷害
二、 保護法益與傷害行為
三、 身體與財物的區別
四、 傷害致死的認定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四講
作業解答
【遺棄罪】
一、 遺棄罪概述
二、 遺棄罪與殺人罪的關系
【強奸罪】
一、 強奸罪的保護法益
二、 行為對象與行為主體
三、 行為手段
四、 奸淫行為
五、 違背婦女意志
六、 強奸故意
七、 奸淫幼女
八、 輪奸的認定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五講
作業解答
【猥褻罪】
一、 猥褻罪概述
二、 猥褻行為
三、 內心傾向
四、 第237條的侮辱行為
五、 與強奸罪的關系
六、 加重處罰的情節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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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講
作業解答
【非法拘禁罪】
一、 保護法益
二、 拘禁行為
三、 結果加重犯
四、 法律擬制
【綁架罪】
一、 保護法益
二、 綁架行為
三、 與非法拘禁罪的關系
四、 綁架罪的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
一、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什么
二、 婦女的同意是否阻卻犯罪的成立
三、 如何處理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
四、 如何處理認識錯誤的情形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HT5”SS]參考文獻〖STBZ〗〖WTBZ〗[HT5”SS][JY。]
第七講
作業解答
【誣告陷害罪】
一、 保護法益
二、 客觀行為
三、 危害結果
四、 主觀要素
【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 法益
二、 住宅
三、 侵入
四、 同意
【刑訊逼供罪】
一、 為什么會有刑訊逼供
二、 刑訊逼供與正當防衛是什么關系
三、 第247條后段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與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拐騙兒童罪】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侮辱、誹謗罪】
一、 保護法益
二、 客觀行為
三、 與強制猥褻、侮辱罪的關系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八講
作業解答
【盜竊罪】
一、 保護法益
二、 財物
三、 占有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九講
作業解答
【盜竊罪】
四、 轉移占有
五、 違反被害人意志
六、 特殊盜竊
七、 著手和既遂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十講
作業解答
【盜竊罪】
八、 主觀要素
九、 罪數
十、 處罰
【侵占罪】
一、 侵占罪概述
二、 委托物侵占
三、 遺忘物埋藏物侵占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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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講
作業解答
【搶劫罪】
一、 搶劫罪概述
二、 壓制反抗后產生取得財物的意思而取走財物的情形
三、 搶劫致死的認定
四、 搶劫罪的其他加重類型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十二講
作業解答
【事后搶劫罪】
一、 事后搶劫的實質根據
二、 事后搶劫的構造
三、 事后搶劫的前提犯罪
四、 事后搶劫的主觀要素
五、 主觀目的是否需要客觀化
【搶奪罪】
【詐騙罪】
一、 保護法益
二、 詐騙對象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十三講
作業解答
【詐騙罪】
三、 欺騙行為
四、 陷入錯誤
五、 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
六、 行為人取得財產與被害人遭受損失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十四講
作業解答
【敲詐勒索罪】
一、 基本性質
二、 客觀行為
三、 處分行為
四、 特殊類型
五、 權利行使
六、 罪數問題
【職務侵占罪】
課堂提問
課外作業
第十五講
作業解答
【挪用資金罪】
一、 挪用罪的基本性質
二、 客觀行為與主觀要素
三、 關于變相挪用的問題
四、 個人決定將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
五、 共犯
六、 罪數
【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 德國的判例與學說
二、 日本的判例與學說
三、 我國刑法中的毀壞概念
【破壞生產經營罪】
課堂提問
參考文獻
附錄 期末試題
法律解讀書系侵犯人身罪與侵犯財產罪 節選
今天講罪刑各論概述,重點講如何學好刑法各論。在我看來,學好刑法各論,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 目的性 所謂目的性,就是指要把握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是什么。因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刑法分則的每個罪刑規范都是為了保護某種法益,要以保護法益為指導解釋所有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果對保護法益理解不同,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就不同,對具體案件的結論也就不同。 例如,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把自己的汽車質押給別人,讓別人借30萬元現金給自己,可是借了30萬元之后沒有能力償還,就用備用鑰匙把汽車偷開回來了。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盜竊罪,完全取決于如何理解盜竊罪的保護法益。如果認為盜竊罪的保護法益只是所有權,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如果認為盜竊罪的保護法益包括一定的占有,如合法的占有、平穩的占有、可以與本權相對抗的占有等,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盜竊罪。 再如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將他人的頭發剪掉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就取決于如何理解故意傷害罪的保護法益。如果說,故意傷害罪的保護法益是身體的不可侵犯性或者身體的完整性,就完全可能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反之,如果認為故意傷害罪的保護法益是身體機能的健全性等,則剪掉他人頭發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 誣告陷害罪更能說明這一點。《刑法》第243條第1款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乞丐A在冬天沒有住處,就請甲向公安機關誣告自己盜竊了甲的3000元現金,以便自己被判處5個月的拘役,到了春天再出來。甲就按A說的告發了A,后來A被判處5個月的拘役。如果認為,誣告陷害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的司法活動,甲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而且,A還可能成立教唆犯。因為他們的行為的確侵犯了司法活動。反之,如果認為誣告陷害罪的保護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則甲的行為因為有A的承諾而不成立犯罪,A更不可能成立教唆犯,當然二人可能成立詐騙罪,詐騙的對象是看守所的食物等。這個案件怎么處理,從《刑法》第243條的字面含義是得不出結論的。只有把握了本罪的保護法益,才能認定甲的行為是否成立誣告陷害罪。 對犯罪的保護法益的理解不同,還會影響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比如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如果認為是不得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性,只有當國家工作人員取得了財物時,才能認定為受賄既遂。反之,如果認為是職務或者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則索取財物時就構成受賄罪的既遂。同樣,如果認為是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同時認為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也會肯定索取財物時就是受賄既遂。不過,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對受賄罪的保護法益的歸納必須體現出國家法益。 現在大家都承認法益對構成要件解釋的指導機能,也就是說,承認法益概念的方法論機能、解釋論機能,即保護法益不僅可以指導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而且可以使各種犯罪體系化。各國對具體犯罪的分類,就是以保護法益作為區分標準的。但是,德國以及我國爭議*大的問題在于,法益概念有無立法批判機能,也就是說,是否承認實質的法益概念。很多人只承認方法論的法益概念或者形式的法益概念,而不承認立法批判的法益概念或者實質的法益概念。可是,既然承認保護法益概念具有指導構成要件解釋的機能,就表明刑法分則規定的每一種犯罪都應當有其保護法益;如果所保護的不是法益,就沒有辦法解釋其構成要件,這個構成要件就是不明確的,應當是無效的。這實際上就肯定了立法批判的法益概念。德國一部分學者實際上認為,只要刑法規定了的就是合理的,只要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沒有宣布違憲的刑法條文,就是具有正當化根據的條文。所以,即使某個法條所保護的不是法益,而是其他內容,也是合憲的。比如德國的血親相奸罪,羅克辛教授就認為這個罪沒有保護法益,應當廢止。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這個罪的設立并不違反憲法原則,因此,不承認立法批判的法益概念。一些學者也贊成聯邦憲法法院的觀點。但是,如果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根本不需要立法批判的法益概念。正是因為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所以需要有立法批判的法益概念。 有人說,法益概念是徹底模糊的,是空洞的。德國還有著名刑法學者說,不知道什么法益是重要的、什么法益是不重要的。我對此持懷疑態度。法益首先是指人的生活利益,難道什么是利益我們都不知道嗎?其實,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佳判斷者,每個理性的人都會進行利弊權衡,都會進行法益衡量。一般人都知道什么利益是重大的,什么利益沒有那么重大,怎么著名刑法學者反而不知道呢?按照他們的邏輯,因為人們都不知道什么利益重大,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就是一個天大的錯誤。可是,各個國家都規定敲詐勒索罪,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行為人利用了被害人的利益權衡。比如,有的人根據自己的情況愿意通過交付財物來保護自己的名譽,有的人根據自己的情況則寧愿名譽受損也不交付財物。再比如一些人盜竊或者隱藏了他人的車牌后留下電話,只是要求他人給自己200元,而沒有要求給300元的,為什么?因為行為人知道,如果索要300元,他人就會花200元補辦車牌,而不是將300元給行為人。正是因為只索要200元,所以,他人通過利弊權衡,有可能同意給行為人200元。所以,建議你們不要跟著一些人說“我不知道什么是法益”。當你的確不知道什么是法益時,你就要通過閱讀論著和觀察社會來領會什么是法益。 當然,學習刑法各論*重要的是掌握方法論的法益概念,但不排除利用立法批判的法益概念就少數犯罪進行分析。從憲法的角度來說,要追問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是否允許規制?也就是說,根據憲法能否規制某種行為?因為保護法益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其二,以其他法進行規制行不行?其三,如果要用刑法規制的話,用什么樣的刑罰去規制?這大體上是從立法批判的法益概念的角度來說的。 就方法論的法益概念而言,核心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確定某個罪的保護法益是什么?或者說從刑法學的角度講,如何確定某個犯罪的法益是什么呢? **,要看法條的表述,尤其是其中對結果是怎么表述的。因為構成要件結果是保護法益的反面。從立法程序來說,立法機關是因為某種行為造成什么危害結果,才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的,反過來就知道保護法益是什么。這一點不是很難。當然,有一些法條對結果沒有具體表述,有一些法條所表述的結果很抽象,比如擾亂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等。在這樣的場合,就需要根據其他的判斷資料,使保護法益具體化。 第二,要看具體犯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的哪一章、哪一節。因為刑法分則大體上是按保護法益將具體犯罪進行分類的,所以,每一章的犯罪就有一個同類保護法益。一般來說,對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確定不能超出同類法益。比如,前面提到的誣告陷害罪,由于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四章,所以不能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司法活動。即使你認為誣告陷害罪保護的是雙重法益,也應當將人身權利作為主要保護法益。當然,也并非沒有例外。也就是說,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不完全按照同類保護法益確定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例如,刑法分則第三章雖然規定的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但刑法理論上在研究金融詐騙罪時,基本上都是將其作為侵犯財產罪來對待的。如果將經濟秩序當作主要保護法益,就可能認為只要實施了金融詐騙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的結論,這顯然不妥當。再如,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得很雜、很亂,其中既有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如**節的妨害公務罪,第二節的妨害司法罪,第三節的妨害國(邊)境管理罪;也有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如強迫賣淫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我覺得作為對個人法益的犯罪去理解可能更合適;其他的大多是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三,一定要知道法益必須是一種利益,這個我前面就講過了,并不是那么難,去想一想什么對你、對一般人是直接有利或有害的,間接有利或有害的。只能將一種利益解釋為保護法益,不能將不是利益的現象解釋為法益。 第四,一定要跟人聯系起來,而且要跟活著的人聯系起來,也就是說,法益必須是人的生活利益,即使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也必須是能夠還原為個人法益的,或者說*終就是為了個人法益的,才能成為法益。不能承認死者具有利益。比如侮辱尸體罪,國外很多人講,這個罪的保護法益是死者的名譽,但這個說法有問題。人都死了,還怎么保護他的名譽呢?保護他的名譽對他還有什么意義呢?難道他真的在九泉之下能夠認識到這一點?所以,即使是侮辱尸體罪,也要將活著的人的利益作為保護法益。我認為,日本的松原芳博教授說的有道理:每個活著的人都有自己死了之后不會受到那種對待的期待,所以,侮辱尸體罪的保護法益就是活著的人的這種期待,侮辱尸體的行為就侵害了這種期待。這里講的就是活著的人的利益了。 第五,對保護法益的確定一定要盡可能稍微具體化一點,不能過于抽象。法益不一定是物理的存在,但必須是一種經驗性的存在,一定是我們可以認識、認定的;從我們的一般社會經驗來看,就是有這個利益存在的。比如,將某個罪的法益只是表述為“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就過于抽象,需要相對具體化一點。 當然,從我的閱讀范圍來看,我國刑法理論對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理解與表述,確實還比較粗放。比如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二節,大家對每一個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或者保護客體表述的都是一樣的,就是司法活動或者司法的客觀公正,但這太抽象了。如果每個罪的保護法益完全相同,怎么說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相差很大呢?其實,司法也好,司法活動也好,有許多具體的內容。比如,德國有學者講,偽證罪的保護法益是司法證明過程的純潔性,意思是司法證明過程不能摻雜使假的。再比如,日本學者說,脫逃罪、聚眾越獄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的拘禁活動的作用。我們也需要根據司法活動的環節與特點具體表述相關犯罪的保護法益。比如,在我國,對打擊報復證人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等,都需要根據法條的表述以及司法活動的特點,使保護法益具體化。 以上就是我要講的“目的性”的內容,就是強調正確理解和把握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同時要以保護法益為指導解釋構成要件。當然,我不是說不要考慮法條文字的含義。由于刑法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所以,對刑法分則條文的解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要求:一是符合法條的目的,二是沒有超出法條文字可能具有的含義。這二者缺一不可。 ……
法律解讀書系侵犯人身罪與侵犯財產罪 作者簡介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會副會長等職。出版著作二十余部,在國家重點核心刊物上v發表論文三百余篇。 《刑法格言的展開》《刑法的私塾》《刑法的私塾》(之二)《刑法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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