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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堂女性法律課:你的底氣,源于自己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874812
- 條形碼:9787500874812 ; 978-7-5008-7481-2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1堂女性法律課:你的底氣,源于自己 本書特色
1.本書精心呈現了21個典型的涉及女性權益的真實法律案件,涵蓋婚姻、繼承、職場等領域。以事實說法,幫助女性提升法律意識與維權能力,自如面對生活與職場中的各種角色問題。讓法律成為女性手中的矛與盾,為底氣加成,讓生活有序。 2.《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本關于女性權益的法律案例讀物。新舊法條對比解析,幫女性輕松看懂《民法典》。 3. 家庭暴力、職場性別歧視、生育不自由、性騷擾……新時代女性面對的傷害與冷漠從未消失。因此,女性需要從法律中汲取精神力量與啟迪,對不合理與非正義勇敢說“不”。喚醒真實的自己,與美好盡情擁抱。
21堂女性法律課:你的底氣,源于自己 內容簡介
本書從案件介紹入手,分為律師談一談、法律這樣說、溫馨小貼士3個模塊,講述了多個典型的涉及女性情感、職場的真實生活案件,并從職業律師的角度分析案件,根據每一類糾紛的特點為女性提出有效的建議,讓女性讀者從法與情兩個角度了解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識和司法判例。
21堂女性法律課:你的底氣,源于自己 目錄
目錄:
01 財產被控制?不離婚也能分割! / 001
02 想把血汗錢給“小三”?沒門! / 010
03 夫妻財產紛爭不斷?財產約定來叫停! / 020
04 虛假離婚?小心弄假成真! / 032
05 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結婚?不受法律保護! / 044
06 結婚不領證?同居關系有風險! / 052
07 早生還是晚生?我的子宮我做主! / 061
08 就這么默默忍受?家暴并非家務事! / 071
09 忙到沒時間?還得常回家看看! / 084
10 父母想再婚?早做財產安排! / 093
11 重男輕女?女兒也有繼承權! / 104
12 喪偶后有無繼承權?關鍵看贍養與否! / 114
13 再婚后財產繼承怎么辦?關鍵看有無撫養關系! / 124
14 離婚后想看子女怎么辦?探望權用起來! / 136
15 性教育難以開口?讓孩子遠離惡魔! / 145
16 遭遇職場性騷擾?要敢于說“不”! / 159
17 失業權益有哪些?不要漏了補償金! / 169
18 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關鍵看是不是勞動關系! / 184
19 安排重體力勞動?特殊勞動保護來護駕! / 196
20 懷孕被辭退?單位支付賠償金! / 207
21 必須上夜班?哺乳期大忌! / 222
21堂女性法律課:你的底氣,源于自己 節選
01 財產被控制?不離婚也能分割! 張琴和李煒結婚 30 年來,家庭收入和日常開銷一直由李煒掌管。2011 年,張琴和李煒繼承了一套李煒父母的房產。2016 年,該房產因拆遷獲得 258 萬元補償款,這筆錢也一直由李煒掌管。 2013 年,張琴患上乳腺癌,通過保乳手術切除腫瘤后,還需要長期服用抑制腫瘤復發的藥物。雖然該類進口藥價格昂貴且不在醫保范圍內,但由于同類國產藥剛上市,效果有待檢驗,張琴打算選擇進口藥。然而,李煒認為進口藥太貴,每年需要花費數十萬元且必須連續服用 5 年,效果也不見得比國產藥好多少,不愿意為張琴購買。 由于家中的錢都掌握在李煒手中,張琴無法購買進口藥進行治療?粗矍暗摹拌F公雞”丈夫把錢看得比自己的命還重要,張琴非常傷心。更令張琴心寒的是,在她患病后,李煒悄悄地將50 萬元家庭存款轉移到了其哥哥名下。 面對自己無錢治病的被動局面和丈夫自私自利的小算盤,張琴決定把一部分家庭財產掌控在自己手中。在咨詢了律師之后,2019 年 5 月,張琴將李煒告上宜蘭區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對李煒名下的 208 萬元銀行存款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遂將該款項進行了查封凍結。 李煒堅決不同意張琴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要求,他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于法無據,而且拆遷所得的 258 萬元補償款是他和兄妹的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自父母去世后,李煒與兄妹簽訂了《繼承協議》,明確約定宜蘭區的老房子由李煒繼承,而且該繼承發生在李煒和張琴的婚姻存續期間;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拆遷部門根據李煒提交的《繼承協議》認定李煒、張琴夫妻二人為被拆遷人。因此,法院認定 258 萬元拆遷補償款為李煒和張琴的夫妻共同財產。 基于李煒存在隱藏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患病妻子消極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行為,以及夫妻二人對外沒有負債、分割拆遷補償款不會損害他人利益且張琴掌握部分財產后可以尋求更好的治療有利于疾病恢復的事實,法院對張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予以支持,判定李煒名下的 208 萬元家庭存款可以由夫妻雙方平分。*終,張琴分得了 104 萬元銀行存款。 【律師談一談】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的家庭模式并不少見,而且掌管財產的一方往往在家庭生活中處于強勢地位。 當夫妻感情破裂或一方身患重病需要支出大額醫療費時,如果掌管財產的一方不愿意將錢花在對方身上,就有可能做出故意刺激、侵害對方的行為,更有甚者會遺棄對方,導致處于財產控制弱勢地位一方的基本生活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夫妻一方甚至雙方不愿意離婚,或者離婚的過程非常漫長,導致不掌控財產的一方急需拿到被另一方掌控的錢財來維持生活或進行救治,出現了在不要求離婚的前提下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訴訟。 本案中,當時的法院依據 2011 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作出判決。該司法解釋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做了有限度的開放,只要符合司法解釋中的特殊條件,夫妻一方就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這是我國法律人性化地解決多樣性問題的體現。 由于李煒和張琴沒有家庭對外債務,張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會損害他人利益,能夠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拿到屬于自己的家庭財產,為自己進行良好的治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張琴、李煒沒有離婚,本次沒有進行分割的財產以及今后新增的家庭收入仍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次張琴所分得的 104 萬元屬于其個人財產,即使在治療中沒有花完,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做出相應處理。 【法律這樣說】 一、夫妻共同財產能否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規定,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這兩條法律規定分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百條規定的內容一致,僅對第九十九條做了語序調整。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以家庭收入購買的住房或者添置的其他財產等都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一旦夫妻離婚,財產共有人(夫妻)就喪失了“共有的基礎”,共有人可以主張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均可一分為二。 一般來說,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對貨幣、股票等財產可以進行均分,但對車輛、住房等財產進行均分則會減損其價值或者無法實現分割。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無法分割的財產用貨幣量化,由享有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貨幣補償。 在離婚的情況下,財產分割不一定都是均分的情況。比如,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在離婚過程中有偽造債務來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六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該條法律規定在《*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基礎上,刪除了“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不再將損害債權人利益作為分割共同財產的限制條件。 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債務屬于夫妻共同之債還是一方個人之債作出了詳細規定。如果是夫妻共同之債,那么即使家庭財產分割流轉到夫妻一方個人名下,夫妻兩人也仍是債務人,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是一方個人之債,一方僅可以動用家庭財產中的個人部分來償還個人債務,那么在夫妻已經將共有財產做出分割的情況下,反而有利于償還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家庭財產共同共有既可以提高財產的價值,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因此,夫妻在不離婚且沒有特殊情形的情況下,是不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不過,針對婚姻中可能出現的夫妻一方對財產的控制處于強勢地位,并且夫妻感情趨于不良,處于財產控制強勢地位的一方做出有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行為,或者不控制財產的一方在患病的情況下無法使用共有財產獲得更好的醫療幫助,同時夫妻無法或不愿解除婚姻關系的特殊情況,法律允許夫妻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分割共有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張琴身患重病需要治療,李煒不僅不將家庭存款用于為妻子治病,還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滿足了特殊情況下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兩個條件。但在現實生活中,請求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并不要求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就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三、什么是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五十九條規定,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該條法律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內容基本一致,只是在用詞和語序上做了調整。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扶養費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對方收入的 50%,以能夠使被扶養人維持必要的生活支出為限。扶養費的支付時限一般到另一方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溫馨小貼士】 一般來說,家庭財產推定夫妻共同共有是為了發揮家庭財產增值保值的作用,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和諧。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因對家庭財產支配發生爭議的案件并不少見。 因此,夫妻雙方都應當樹立正確的財產價值觀,對共同財產有正確的認識,涉及大額的財產支出時要互相商議,讓對方有充分的知情權和一定的財產掌控權。如果雙方的價值觀、金錢觀差異很大,則可以對財產歸屬、財產處分進行明確約定,避免日后出現財產矛盾,影響夫妻感情。 當然,家庭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既需要法律的保障,更需要情感的呵護。如果不幸遇到了不負責任的另一半,并且不愿或不宜離婚,則可以采用可行的救濟渠道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女性應該保持經濟獨立。這種獨立不僅指有自己的經濟來源,也指對個人及家庭財產的有效掌控,如此才可避免出現仰人鼻息的被動局面。
21堂女性法律課:你的底氣,源于自己 作者簡介
李興霞,山東祥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山東大學教育集團人民調解員,濟南市保險協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執業15年來,主要代理民事家事糾紛案件,專注于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權益維護及公益訴訟案件。成立了樂享家庭工作室,為夫妻情感、兒童教育、家庭矛盾、情緒疏導等提供免費咨詢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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