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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法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8207393
- 條形碼:9787308207393 ; 978-7-308-20739-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保險合同法教程 內容簡介
本書分四章, 保險合同的基本原理、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內容包括: 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等。
保險合同法教程 目錄
**節 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 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
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解除
第六節 保險合同的無效
第七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
第八節 保險合同的終止
第二章 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
**節 保險費的繳費義務
第二節 保險人的賠償或給付義務
第三節 如實告知義務
第四節 說明義務
第五節 保險事故發生的及時通知義務
第六節 提供證明和資料的義務
第七節 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八節 保險欺詐及其法律后果
第九節 再保險合同
第十節 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
第三章 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
**節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第二節 年齡誤告條款
第三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投保限制
第四節 死亡保險的被保險人同意權
第五節 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第六節 被保險人的傷殘和死亡
第四章 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
**節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第二節 保險標的的轉讓及危險程度增加
第三節 維護標的安全的義務
第四節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第五節 重復保險
第六節 施救義務及其他費用的補償
第七節 物上代位
第八節 權利代位
第九節 責任保險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保險合同法教程 節選
《保險合同法教程》: 一、保險合同的中止 (一)保險合同中止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某種事由出現而使合同效力處于暫時停止的狀態。根據我國法律,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分期繳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因某些事由投保人未及時繳費,超過一定期限,則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是,在保險合同的中止期間,保險人不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的效力已經終止,而是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且若具備一定條件,保險合同的效力即可以恢復。 保險合同,尤其是人身保險合同,一般保險期限都比較長,甚至有終身保險合同的出現,投保人需要在長達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過程中按時繳納保險費。由人之常情來推斷,在合同履行的長期過程中,投保人難免有因疏忽大意未及時繳納保險費或因經濟條件惡化不能按時繳納保險費的情況發生。為了鞏固保險人既有的保險業務,更為了使被保險人獲得穩定的保險保障,避免因一時不履行合同而導致整個合同輕易終止,《保險法》在設置保險合同中止這一特殊條款之外,還賦予了投保人繳費的寬限期,也叫優惠期。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定的寬限期為三十日或六十日,前者需要經由保險人的催告。當然,寬限期的具體長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約定,未約定的,適用三十日或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在寬限期內,投保人雖然未繳納合同約定的保險費,但保險合同的效力仍然存在,并未終止或中止,如果在寬限期內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只是在履行給予保險金義務時,可以從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投保人未繳納的保險費及其利息。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保險合同在寬限期內的法律后果與保險合同中止期內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二)保險合同中止的構成要件 保險合同的中止必須滿足一定的構成要件:(1)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詳細問題前文已有論述,此處不贅。(2)投保人繳費方式為分期繳費。即使是人身保險合同,在實務中繳納保險費的方式也多種多樣,倘若合同約定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繳納全部保險費用,那么也就不可能出現保險合同中止的問題。(3)保險合同已經發生效力。這是保險合同中止的前提。一份本身就無效的保險合同,甚至是根本就沒有成立的保險合同,當然不可能產生后續的保險合同中止的問題。(4)投保人逾期仍未繳納當期保險費。這是保險合同中止的事由,只有投保人出現了在超過合同約定或法定的寬限期后仍不繳納當期保險費的情況,才會導致保險合同的中止。(5)保險合同沒有其他約定的補救措施。也就是說保險合同對于如何處理投保人逾期未繳納保險費的問題,沒有約定合同效力中止以外的諸如解除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保險費自動墊繳等其他解決辦法。 二、保險合同復效 (一)保險合同復效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復效是指導致保險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備相應的條件,經過一定的程序,其效力即行恢復至中止前的狀態。保險合同的復效與保險合同的中止一樣,其主要的適用范圍也是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保險合同的復效只是使得處于效力中止狀態的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意味著原保險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保險合同關系的產生。事實上,復效前后的保險合同在內容上存在著延續性。需要說明的是,保險合同的中止并木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的復效。在《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兩年中止期限屆滿之后,可能因為保險人與投保人達成協議,并經過法定條件和程序,保險合同復效,也可能因為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并未達成協議而導致保險人解除合同,使保險合同關系*終歸于消滅。 當然,即便保險合同*終不能復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并不會因此完全喪失所有權益。《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過,如果保險合同在中止之后能夠復效,大多數情況下有利于被保險人,尤其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例如,在保險合同中止之后,被保險人已經超過了人身保險對投保年齡的限制,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使保險合同復效,才能讓被保險人繼續享有保險保障。 ……
保險合同法教程 作者簡介
馮芳怡,浙江金融職業學院投資保險學院保險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學科方向為財政金融類,主講課程:保險法規、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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