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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釋論:條文縷析、法條關聯與案例評議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0697
- 條形碼:9787521610697 ; 978-7-5216-1069-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物權編釋論:條文縷析、法條關聯與案例評議 本書特色
全面細致解構民法典物權編,系統立體學習民法典新規則、新理念、新精神。 1、 內容管夠 作者精心設置本章概要、條文主旨、本條來源、立法演變、條文釋義、法條關聯、案例評 議等欄目,幫助讀者全面、系統、立體學習民法典物權編新規則、新理念。 2、案例數據庫免費贈送 讀者可以登錄數據庫,免費查閱“案例評議”中的完整案例詳情,海量案例庫內容供讀者學習參考。
民法典物權編釋論:條文縷析、法條關聯與案例評議 內容簡介
本書逐條釋評民法典物權編,下設【本章概要】【條文主旨】【本條來源】【立法演變】【條文釋義】【法條關聯】【案例評議】七個基本欄目,并有【免費案例數據庫】贈送!對于理論學習和實務操作均具有重要意義。 【本章概要】:提煉本章精髓內容或者重大變化。 【條文主旨】:精煉本條主旨大意,方便讀者查找或記憶。 【本條來源】:列出條文在舊法上的來源,以及相較于舊法的變化。 【立法演變】:梳理每個條文在歷次草案中的演變。 【條文釋義】:從規范意義、適用范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個方面解析各條文。評述國內學說和實務見解,比較域外相關立法規定及理論發展,提出忠實于規則的公允合理的解釋方案,從而構建每個條文的規范化的教義學構造。 【法條關聯】:梳理有所關聯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等法律淵源。 【案例評議】:整理相關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經典案例的核心見解,輔以評議,呈現司法實踐中相關規定的適用情況,形成溝通抽象法條與具體案件之橋梁。
民法典物權編釋論:條文縷析、法條關聯與案例評議 目錄
目錄(帶★號條文為實質修改條文或新增條文。)
**分編 通則
**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調整對象】
★第二百零六條【堅持基本經濟制度】
第二百零七條【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從事的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登記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二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與復制】
★第二百一十九條【合法使用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
第二百二十二條【登記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的收費標準】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第二百二十五條【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對抗要件主義】
★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基于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的物權變動】
★第二百三十條【繼承取得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一條【事實行為變動物權時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二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的保護途徑】
第二百三十四條【確認物權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與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的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九條【物權保護方式的適用】
......
民法典物權編釋論:條文縷析、法條關聯與案例評議 節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含義】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條來源 本條為新增條文。 立法演變 物權編一審稿**百五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審稿**百五十九條在一審稿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解決爭議的方法。”**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征求意見稿對以上兩條規定進行了重大調整,僅規定了:“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居住權含義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依合同的約定對他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具體而言,本條規定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居住權的權利主體 本條雖未明確居住權權利主體的限制,但根據條文的文義,居住權的權利主體應為自然人。居住權制度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其是為保障存有住房困難的特定群體的住房利益而設定的。而法人作為一種集合性的主體,其成立的目的是營利或其他社會事務,不存在“住房困境”問題,租賃制度完全可以滿足法人的需求。 二、居住權的權利客體 居住權的權利客體具有特殊性,其權利客體應為且僅能為他人的住宅。一般而言,居住權人的居住權應及于該住宅的部分或全部,其所涉及的具體部分可以包含住宅本身及其附屬設施。 三、居住權的權利內容 居住權人對他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及使用的權利,但“占有”及“使用”都應當是以滿足居住需求為目的,非以滿足居住需求為目的的“占有”及“使用”不應包含在居住權的權利內容之中。 法條關聯 ◆ 《憲法》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案例評議 曹某梅與曹某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 裁判規則 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已被生效判決書予以撤銷,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原告主張依法確認天津市北辰區房屋為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 評議 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系母子關系,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贈與合同》,將原告所有的住房贈與并過戶給被告,該贈與合同中約定,該房屋贈與后,被告對該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被告處分房屋時須征得原告同意;辦理過戶登記后原告對該房屋仍享有居住權,原告隨時可以居住;如果不能保證原告居住,原告有權撤銷本合同。但而后被告未能履行贈與合同的有關約定,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法院以原告主張被告不能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符合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為由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并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達成合意的情況下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原告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后仍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是典型的以書面合同的方式設立居住權。但由于居住權制度的缺失,原告只能通過債權的方式來保障自己利益。但相對于居住權的物權保護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債權保護的方式顯然是不充分的。在債權的保護模式下,居住權人所享有的居住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房屋所有權被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居住權人的居住利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因而,在民法典物權編設立居住權具有其必要性。
民法典物權編釋論:條文縷析、法條關聯與案例評議 作者簡介
楊垠紅,法學博士,教授,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擔任福建省人大常委基地(地方立法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常務副主任,福建省教育政策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等。曾在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等訪學。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福州分所)兼職律師。入選“福建省高校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計劃”“福建省法學法律人才庫”等。出版著述(含主編或副主編)7部,在權威核心等刊物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70余篇。多項成果獲商務部、省社科優秀成果獎等省部級獎勵。主持并完成2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3項部級項目和多項省級課題,參與多項國家社科重點項目、教育部重大項目。 許小琴,中共漳浦縣委黨校教師,從事民商法研究,主持福建省委黨校課題和漳州市委黨校課題等。發表多篇專業學術論文,曾獲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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