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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范精要與案例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49866
- 條形碼:9787519749866 ; 978-7-5197-4986-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范精要與案例適用 本書特色
規范精要:概述條文核心內容 裁判釋理:展示規則適用邏輯 理論延伸:鏈接不同理論觀點 新法關聯:銜接民法典之新規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范精要與案例適用 內容簡介
為使廣大法律工作者更好地學習、理解《紀要》精神和條文主旨,掌握其中的適用規則和裁判思路,編者按照《紀要》的條文順序,就每個條文的核心含義提煉了內容概要,并結合條文內容編輯、整理了相關案例。全部案例選自近年各級法院的裁判文書,分12個部分、94個專題,案例總數218例。案例中有一部分為《紀要》出臺之后適用新規則作出的裁判,有一部分發生于《紀要》發布之前但裁判意見與《紀要》相吻合;少數在《紀要》發布之前作出的與《紀要》意見相異的裁判,書中對其中的差別作了簡要提示,便于讀者比較閱讀。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范精要與案例適用 目錄
一、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其適用
案例1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不相沖突的部分,因民法通則未被廢止,現行有效,依然適用——何某與周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2 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張某1等與張某4等繼承析產糾紛案
案例3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民智公司與龐某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其適用
案例1 關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合同法總則部分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肖某與金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民法總則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如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應適用民法總則——中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陳某合同糾紛案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其適用
案例1 公司法相對民法總則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精神,在公司法已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公司法——李某丹與源某經貿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
案例2 因公司法另有規定,且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應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廣州市某應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3 公司法與民法總則涉及的內容規定一致的,適用民法總則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總則制定時有意修正公司法有關條款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寧波朗某股權投資合伙企業與楊某生其他執行異議糾紛案
案例4 評價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除依據公司法外,還應依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周某藝、北京金某匯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與韋某波、蔡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案例5 公司法與民法總則涉及的內容規定一致的,適用民法總則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總則在公司法規定基礎上增加了新內容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全某榮與陽某平、衡陽L行、德R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1.對賭協議的效力
案例1 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并未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投資人請求目標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收購本公司股權的例外情形,法院不予采納——李某與熊某平等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對于目標公司直接與投資方“對賭協議”的效力,《紀要》頒布之前可能以協議違背資本維持原則認定為無效——凌某亮與圣D公司、上海莫E公司合伙協議糾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案
2.公司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
案例1 案涉債務產生后,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的股東出資未屆即轉讓股權,新股東出資到期后又延長出資期限,導致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東應交出資額加速到期——金某海、青島恒H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例2 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債權人可以主張公司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追加到期未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侯某榮、劉某采等與何某歡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3 股東出資時間未到期,且無證據證明存在《紀要》規定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對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請求不予支持——康發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追加案
案例4 原告未對被告公司強制執行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要求被告公司股東承擔補充責任不予支持——昆明典經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云南萬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偉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3.表決權的限制
案例1 本案被上訴人在行使其表決權時第二期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其分期出資的行為具有合法性,亦不違反約定的出資義務;無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會決議,均未作出有關被上訴人在第二期出資期限屆滿前應按其實際出資比折算股權比例來行使表決權等類似規定,不具有限制其表決權的依據——梁某利與南京運坊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余某庚等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案
案例2 股東會以其實際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金進行限制股東權利,其實質是修改了公司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代表出資比例即認繳比例51%并享有51%表決權的股東出席,股東會決議所涉決議內容應認定無效——金某與沈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案例3 股東會決議將“出資比例”解釋為“實繳出資比例”實際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而案涉股東會決議第三項決議僅經代表51%表決權股東通過,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應予以撤銷——沈某與華L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
案例1 受讓人受讓股權未依法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主張取得受讓股權不予支持——丹江口某銀行、尚某陽與懋洪紡織公司異議糾紛案
案例2 受讓人不能證明公司出具股東出資證明并修改股東名冊,受讓股權并不具備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認定股權未產生轉讓法律后果
——佛山隨X投資有限公司與李某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5.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案例1 股東與股東之外的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具有相對性,其效力狀態并無當然的法律瑕疵,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并不改變該合同的原有效力狀態——姚某非與鄒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2 《公司法》第71條旨在維護公司的內部信賴關系,否定第三人優先于公司其他股東取得公司股份的行為,并不否定轉讓股東與第三人之間轉讓協議的有效性;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超過保護優先購買權的除斥期間,其訴請不被支持——薛某東、余某亮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6.公司人格否認
案例1 在特定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可以對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定,由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否認公司獨立人格,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符合必要條件——牛某等與億園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2 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的人格存在混同,公司經營過程中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資產明顯不足以償還公司債務,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在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的債權時,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世代明志企業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楊乙合同糾紛案
案例3 股東與公司雖存在工程款結算,由其中的企業負責人代簽、使用同一本收據等情形,但這些事實均屬于公司人格混同補強的表現形式,不能證明存在公司資產和股東財產邊界不清、公司財務混同的情形——遼寧開程路橋有限公司、朝陽開強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4 資本顯著不足,致公司欠較大外債不能清償,為逃避債務、轉嫁風險,將公司全部股權低價對外轉讓,被認定為符合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吉某榮、萬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7.人格否認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案例 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到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萬理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漢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8.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案例1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公司股東責任”,并不能簡單理解為“發生不能清算的情形時,無需區分各個股東內部的責任,股東的責任是整體的,一并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若不在股東間區分善意與否,既與該司法解釋所依據的《公司法》第20條的立法宗旨相悖,也與該司法解釋所依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邏輯不符,更是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別是小微股東的有限責任制度完全落空——保尚公司、大地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2 股東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公司可以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債權人關于股東應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訴請不能得到支持——梁某湖與潤錦財富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3 股東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也未證明其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與公司賬冊、財務憑證等資料的滅失系第三人造成而非其怠于履行義務所致,同時,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對公司賬冊等資料不負有保管的義務,故應對公司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平、麻某原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4 作為債務人公司的股東主張不承擔連帶責任,應舉證證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義務的情形或其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鑫昌物業有限公司與惠海榮信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案例5 債權人無證據證明債務人公司的主要財產因為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滅失,又無證據證明公司賬冊、重要文件已滅失,也無證據證明無法對公司進行清算,其主張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被支持——陸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代某楓、章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6 股東是否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與案涉債權無法清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債權人主張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不足——上訴人鵬偉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曾某華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案例7 本案訴訟時效應從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且由此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開始計算——黃某美、黃某等與波尚工業泵制造廠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9.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案例1 本案原告對第三人是否經被告公司授權及被告公司機關的決議內容未盡形式審查注意義務,故原告的行為不應視為善意,應認定案涉的保證合同無效——曾某與凌邁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債權人對決議的審查僅限于形式審查;借款人與擔保人公司在本次借款前雙方即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即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擔保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盟殷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昌運茶葉專業合作社、詩山水生態農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3 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即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此情形屬于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況,該代表行為有效,本案抵押擔保條款成立并生效——某信用合作聯社與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4 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公司,即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的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林某磊、某市融資擔保公司追償權糾紛案
案例5 債權人明知擔保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其無權請求擔保人公司承擔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尚某雨與孫某娟、吉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10.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案例1 債務人以分公司名義向債權人表示加入涉案債務,并簽訂債務加入協議書,參照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認定約定的效力,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債務加入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寶尚建設公司與吳某俊、盛某蓮等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根據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應為擔保——某行北湖支行與林某勝、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11.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案例 原告通過簽訂案涉協議受讓公司股權,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成為公司股東后,其在提起本案訴訟時具有股東資格,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案訴訟中,其又將其持有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并已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在此情形下,其已在訴訟中失去公司股東身份,不能再行使股東的相關權利,不具有訴的利益,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苗某暢、黃某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范精要與案例適用 作者簡介
廖正江,執業律師,湖北省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建設工程、土地房產、并購投資、金融等。已出版《打造完美的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條款精析及實務風險案解》等四部法律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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