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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7546
- 條形碼:9787300287546 ; 978-7-300-28754-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 內容簡介
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刑法解釋在方法論上面臨轉型的命題。為確保刑法體系與外部環境之間實現有效的溝通與互動,有必要倡導一種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解釋論中的功能主義,主要是將如何有效發揮刑法規范作為行為規范的預防效果的考慮,納入刑法解釋的過程。全書旨在對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作方法論層面的勾勒與展開,主體內容分為三編。上編主張對刑法的刑事政策化進行方法論加工,由此推動解釋論實現功能性的轉型;中編探討在解釋論領域,如何實現對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一般制約;下編試圖將一種既強調應變又注重自我控制的解釋論,自覺地作為方法論而適用于刑法中具體的問題領域。
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 目錄
導言:走向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 1
一、風險社會中刑法解釋面臨的挑戰 ………………………… 2
二、本書的研究重心與各編相應內容 ………………………… 5
三、對于基本思路與相關概念的說明 ………………………… 8
上編 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理論性基礎
**章刑事政策與刑法解釋的關系基礎 13 ………………………
一、思想基礎:功利主義的觀念與刑事政策的引入 15 ………
二、立法基礎:刑事政策對責任根據之設定的影響……… 19
三、理論基礎:刑事政策與刑法教義學的貫通處理……… 34
四、概念基礎:作為合目的性考量的刑事政策概念……… 43
五、本章小結………………………………………………… 47
第二章刑事政策對刑法解釋的作用機理 48 ………………………
一、價值判斷在刑法解釋中的基本地位 48 ……………………
二、價值判斷之于法教義學的意義所在…………………… 53
三、刑事政策與刑法解釋中的價值判斷…………………… 62
四、刑事政策與解釋論上的 “以刑制罪”………………… 69
五、本章小結………………………………………………… 75
第三章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方法與立場 77 ………………………
一、刑事政策影響刑法解釋的方法論前提 78 …………………
二、刑事政策形塑刑法解釋的途徑及體現………………… 84
三、功能主義刑法解釋論的基本立場宣示………………… 97
四、本章小結 ……………………………………………… 106 ?
第四章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特點與性質 107 ……………………
一、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目的導向性 108 ……………………
二、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實質性 ………………………… 113
三、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回應性 ………………………… 118
四、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后果取向性 …………………… 123
五、功能主義刑法解釋論的性質詮說 …………………… 129
六、本章小結 ……………………………………………… 137
中編 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反思性控制
第五章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的本質 141 ………………
一、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的范疇之厘清 143 …………………
二、審視兩大陣營彼此之間的曲解與誤讀 ……………… 149
三、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分歧之表現 ……………… 156
四、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分歧之根源 ……………… 169
五、提倡一種有節制的實質解釋論的立場 ……………… 172
六、本章小結 ……………………………………………… 177
第六章目的解釋作為解釋方法的反思性考察 179 ………………
一、實質化與目的論之間的關聯 180 …………………………
二、刑法中目的解釋的基本功能 ………………………… 186
三、刑法中目的解釋的內在危險 ………………………… 190
四、刑法中目的解釋的適用規制 ………………………… 195
五、本章小結 ……………………………………………… 208
第七章功能主義刑法解釋體系性控制之實現 209 ………………
一、體系性思考的控制功能 209 ………………………………
二、“體系”概念內涵之演變……………………………… 217
三、體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 ……………………………… 223
四、融貫性要求在刑法內部的適用 ……………………… 234
五、融貫性要求在刑法外部的貫徹 ……………………… 247
六、本章小結 ……………………………………………… 262
下編 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規范性適用
第八章防衛過當問題的合理化處理 267 …………………………
一、當前防衛過當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267 ……………………
二、“結果→行為”的思考進路之缺陷…………………… 272
三、正當防衛正當化根據的重新定位 …………………… 279
四、如何實現對防衛過當的合理認定 …………………… 291
五、本章小結 ……………………………………………… 307
第九章死刑適用標準的體系化構造 308 …………………………
一、當前我國死刑適用的主導思路及其問題 310 ……………
二、對于 《刑法》第48條第1款的重新解讀…………… 317
三、第48條第1款中 “罪行極其嚴重”的界定………… 324
四、第48條第1款中的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337
五、如何處理現行三種死刑類型之間的關系 …………… 343
六、本章小結 ……………………………………………… 351
第十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釋學研究 353 …………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斷 355 …………………………………
二、“其他危險方法”的認定……………………………… 362
三、第114條與第115條第1款之間的關系 …………… 370
四、本章小結 ……………………………………………… 377
十一章 交通肇事罪有關逃逸規定的教義學解讀 378 …………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場合的行為結構 383 …………………
二、交通肇事罪 “逃逸”的認定與理解 ……………… 390
三、實現對指使逃逸行為的合理處理 ………………… 408
四、本章小結 …………………………………………… 413
第十一章非法持有槍支罪構成要件的教義學限定 415 …………
一、既有去罪化解決方案之不足 417 ………………………
二、對 “槍支”概念的限制性解釋 …………………… 426
三、對 “持有”概念的限定性理解 …………………… 434
四、對抽象危險要素的基本定位 ……………………… 439
五、法條主義立場的方法論反思 ……………………… 443
六、本章小結 …………………………………………… 448
參考文獻………………………………………………………………… 449
后 記 ………………………………………………………………… 473
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 節選
導言:走向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當前的中國社會正處于重大的轉型之中。作為日益工業化的結果,人們越來越多地享受到現代科技所提供的種種物質便利;與此同時,伴隨工業化而來的眾多新生的危險源,也使得與風險共舞成為中國社會無從擺脫的宿命。中國社會不可避免地成為全球風險社會的組成部分。風險是現代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正常現象,它既是現代性分化所造成的發展方向多元化問題,也是現代性發展的多種可能性問題。作為理性化的產物,風險始終與專業化分工的細密性、理性法則的不斷完善和技術的發展緊密相伴。如學者所言,“知識、法制和科技越發展,越自由創造,人們越是更多地知道那些不可預測的未知事物,便越陷于更大的不確定性,越面臨更多的可能性,因而也越面臨更多的風險”①。政治與社會語境上的這種巨大變化,正在對并且必將對刑法理論與實踐產生深刻的影響。國外刑法學的研究在風險社會學的影響之下,已經日益重視刑法與風險之間的互動關系。因而,刑法學的研究不再只是注重包括罪過與危害在內的傳統內在參數的研究,也開始重視包括刑事政策在內的外在變量對規范刑法學體系的構造性影響,以使刑法理論的演進能與社會的現實需要相呼應。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對刑事政策的研究基本上一直停留于外在視角的詮釋上,其與刑法教義學體系之間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勾連。然而,傳統的只關注罪過與危害等內在參數的研究范式固然有其優點,但也容易產生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甚至一葉障目的問題。它的過于關注概念演繹與邏輯自洽的特性,會誘使刑法學者無視真實的生活世界而一味沉溺于邏輯性的演繹之中。對此,達博教授曾專門給予過提醒:“刑法學者既不要在一種愈來愈獨立的學理中迷失自己,也不能否認這個事實,刑法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形式,因而也就是一種政治。”①一、風險社會中刑法解釋面臨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本書代表著對風險社會與刑法理論之關系的進一步的思考,是作為風險社會的系列研究而存在的。此前出版的《風險社會中的刑法:社會轉型與刑法理論的變遷》一書②,主要探討的是這樣的主題: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之下,隨著刑法的基本框架由報應性懲罰向預防性控制的轉型,傳統的刑法理論面臨怎樣的挑戰,對教義學層面的基本原則與基礎理論又產生了哪些深刻的影響。基于這樣的問題意識,當時相應的研究,主要關注的是刑法基本原則與基礎理論所經歷的演變歷程,并試圖分析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演變。這使得彼時的研究主要是描述性與分析性的,社會理論的色彩濃厚,較少考慮在法教義學層面展開積極的構建。從推進風險刑法理論研究的角度而言,梳理現有的刑法理論為應對風險社會之到來所經歷的演變,自然不可或缺,這是展開法教義學構建的前提基礎;不過,對風險社會與刑法教義學體系(以下簡稱刑法體系)之間關系的思考與探究,無疑不能僅停留在此。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是,直面風險社會所帶來的外部環境之復雜性的變化,作為刑法體系之重要組成部分,刑法解釋論如何實現基本的轉型,以確保刑法體系與外部環境之間的關系實現有效的溝通與互動。這意味著,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之下,有必要發展一種新的刑法解釋理論,以應對外部環境之變化所帶來的規范性需求。這是提升與強化刑法體系的應變性要求的面向使然。在地方性的社會經歷結構性變遷而走向全球風險社會的今天,“(以價值、規定、目標為其形式的)規范不再事先對認知模式進行預調(pre-programme);相反,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學習適應的問題將獲得結構優先性,由此每一社會中學習的結構性條件必須通過常規化(normalization)而獲得支持”①。無論是法律還是相應的法教義學,都不可避免地面臨如何學習適應的問題。無視刑法體系之應變性要求的做法,必然使刑法理論與生活現實之間的鴻溝越來越大,反過來使刑法體系自身陷于重大的危機之中。在此種語境下,作為刑法研究者,我們不得不認真直面這樣的追問:為促進刑法體系的應變性,同時又不至于危及刑法體系的自主性,中國社會需要怎樣的一種刑法解釋論?應當說,晚近以來,我國學界對于法條的解讀與分則個罪解釋的相關研究較之前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人們對于解釋論基本立場上的差異也有所意識。但總體而言,刑法學界對刑法解釋的方法論本身尚缺乏足夠的關注,尤其是,對于刑法解釋應當如何實現方法論上的轉變,傳統的刑法解釋論究竟如何完成整體上的轉型,重構后的刑法解釋論具有什么樣的特點與性質,如何自覺地在個罪或法條的解釋中予以適用,更是缺乏基本的把握。本書對于刑法解釋與刑事政策之關系的傾心關注,正是基于這樣的問題意識。從20世紀中后期以來,為了應對風險社會所帶來的系統性挑戰,刑法體系不斷地進行自我調整以求有效化解外部環境所造成的壓力。可以說,刑法在試圖調控風險的過程中反過來也為風險所控制。對風險的應對,不僅改變了刑事立法及其理論,也從根本上在改變刑法體系的基本特性。在風險社會中,既然刑法需要對不安全性進行有效的管理,需要對風險的配置與控制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安排,那么刑法理論的建構勢必不能只考慮體系本身的內部變量,不能僅顧及邏輯意義上的體系性要求,而是必須同時將刑事政策這一外在參數也納入視野。羅克辛針對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的相關研究,倡導將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慮融貫于刑法體系的構建之中①,其實正是在探討刑事政策作為構造性的外在參數,如何對刑法體系的建構產生重大的作用與影響。也正是基于此,羅克辛將自己的刑法體系稱為目的理性(功能主義)的刑法體系。只是,羅克辛有關目的理性刑法體系的構想,主要是將關注重心放在犯罪論體系的構建上,對于解釋論如何實現轉型則并未有多少涉及。這使得目的理性的體系構想如何在解釋論領域生根發芽,包括如何進行方法論加工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以概念法學作為方法論基礎的傳統刑法解釋論,因過于關注形式邏輯的要求,導致刑法體系成為與外部環境相隔絕的封閉性存在,并使得刑法條文成為僵死的法條,無法根據現實語境的變化而實現推陳出新,已然難以滿足外部環境復雜化對刑法體系所提出的規范性需求。因而,對刑法解釋論展開方法論層面的反思與重構,具有特別緊迫且重要的意義;實際上,它是推進整個刑法教義學體系實現反思性調適的關鍵環節。如果承認刑法體系需要完成由傳統的要素型模式向目的理性(或功能主義)模式的轉變,則作為其必要組成部分的刑法解釋論,無疑也必須相應地實現范式性的更新。與目的理性(或功能主義)的刑法體系相對應,本書倡導一種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所謂的功能主義,意味著在對刑法條文進行解釋時,應考慮刑法在社會中承擔的功能,以*適宜實現相應效果的角度去進行刑法解釋。不可否認,本書所主張的功能主義,仍然帶有強烈的目的理性的色彩,強調目的與手段之間的權衡與調適,同時也作出一些相應的調整,強調從全社會系統對法律系統所提出的功能需求的角度,來思考刑法解釋論如何進行相應構建的問題。這樣一種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論,在承認目的論思考對理論構建的構成性作用的同時,也試圖進行自我的反思性控制,以防止引起法律系統的過于膨脹,不當干預其他系統的自主運作,從而引發嚴重的外部性負效應問題。二、本書的研究重心與各編相應內容由于關注重心的轉變與研究命題性質使然,本書的研究風格與此前《風險社會中的刑法》有所不同。如果說筆者此前關于風險社會與刑法理論的研究,由于關注刑法理論所經歷的演變,而較多地呈現描述性與分析性的特點,本書的重心則放在如何建構一種新的刑法解釋論的問題之上,這使得相應的內容主要屬于法教義學的探討,在基調上也偏于積極的建構。也就是說,本書雖然仍涉及社會理論的運用,但并不采取社會理論的方法或者社科法學的方法,而采取的是教義學的方法。全書旨在對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做方法論層面的勾勒與展開。主體內容分為上、中、下三編,包括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理論性基礎、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反思性控制與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規范性適用。由于本書所謂的功能主義,主要是指考慮刑事政策上的預防效果,故就三編之間的內在關系而言,上編的內容是對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方法論加工,這樣的加工旨在將一種應變的機制置入刑法體系的結構內部,中編探討的是,在解釋論領域如何實現對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制約,下編則是將一種既強調應變又關注自我制約的解釋論適用到具體的問題領域。在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已是大勢所趨的今天,對之進行體系與方法論上的加工固然重要,如何有效控制其間的危險也是絕對不容偏廢的面向。這意味著,就功能主義的解釋論而言,必須同時思考這樣的問題:“如何在積極實踐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同時,對其作用的范圍和程度進行一定的規范和制約,從而使其符合法治原則、人權原則,有效地防止這種法治危機……”①上編提出,目的論思想的興起,要求發展一種受刑事政策目標指引的功能化的刑法解釋論。刑事政策要對刑法解釋產生影響,必須以方法論上實現從概念法學到利益法學及評價法學的轉變為前提。它借助目的的管道進入刑法體系,通過作用于作為規范保護目的的法益的范疇,來影響與形塑刑法條文的解釋。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論認為,刑事政策的目的性思考所代表的價值判斷與傳統教義學規則所代表的形式邏輯之間,是一種相互補充、相互牽制的關系。基于此,有必要警惕兩種極端的立場:一是主張純粹實用主義導向的刑事政策的論證,二是認為刑事政策對刑法體系的任何干涉都應被禁止。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突破傳統解釋論的認知局限,認為解釋者與法律文本之間不是主體―客體的認識論關系,解釋者也參與對刑法文本的意義的創造,刑法解釋因而并非單純的方法論,而是構成刑法的實體。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論具有目的導向性、實質性、回應性與后果取向性的特點。由于倡導司法能動,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論有助于解決風險社會背景下刑法體系的自我演進問題。中編認為,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論以目的論思維作為其方法論基礎,具有倒向法律工具主義立場的可能。這導致刑法適用日益地從以形式邏輯為中心轉變為以目的為中心,不斷地向實質化的方向發展。實質化與目的論思維之間存在密切的內在關聯。目的解釋的適用具有雙刃劍的效果。對目的的探究,能夠賦予解釋者以解釋的自由;目的解釋主要被用于堵截處罰方面的漏洞,確保刑法之網的嚴密性與開放性。目的論思維的內在危險則在于,會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約機制,并嚴重威脅與侵蝕刑法適用的統一性與客觀性。對目的論的規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釋者的主觀任意性的問題。有必要運用體系性解釋與合憲性解釋,來實現對刑法解釋中目的論思維的規制。對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體系性控制,在價值面向上涉及刑法體系的自主性與應變性的關系處理,在方法論上涉及融貫性與合目的性的相互制約。在體系的概念經歷演變之后,體系性思考不僅指向邏輯上的無矛盾,而且指向內在價值評價上的無矛盾。體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融貫性。在刑法解釋中,為實現融貫性的作業,除特定的刑法法條內部與不同的刑法法條之間需要保持協調外,刑法法條與其他法部門(包括憲法)之間也需要實現協調。下編主張,有必要在對刑法規范進行解釋的過程中,貫徹功能主義刑法解釋論的基本方法與立場。此部分以防衛過當的認定、死刑適用標準的構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規定的解讀與非法持有槍支罪客觀構成要件的限定為例,來詳細闡述如何將功能主義解釋論的方法與立場運用于其中,據此得出兼具合目的性與融貫性的解釋結論。(1)就正當防衛而言,如果將刑事政策上的目的性考慮、整合進去,在解釋《刑法》第20條第2款時,需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理解為兩個獨立的條件,前者涉及行為限度,后者涉及結果限度;有關行為限度的判斷,有必要采取行為時的一般人標準。(2)在解讀《刑法》第48條第1款時,應采取以適用死緩為通例而以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為例外的解讀,該款前句是規定劃入死刑圈的標準,后句是進一步補充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對第50條第2款應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解讀,適用死刑時應當采取“普通死緩→死緩限制減刑→死刑立即執行”的思考順序。(3)在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進行理解時,對其中的公共安全,應當以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安全為核心而展開,“以其他危險方法”屬于獨立的要件,需要從性質與程度兩個角度來限定;有必要承認第114條與第115條第1款均存在未遂與中止的形態。(4)圍繞交通肇事逃逸規定的研究,逃逸規定的規范保護目的僅在于救助傷者,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場合成立行為復數,應當以此為前提對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問題展開探討。(5)就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構成要件而言,應考慮對涉槍罪名中的槍支概念做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槍支的理解;同時,基于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對持有與抽象危險這兩個要素做嚴格的限定。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三、對于基本思路與相關概念的說明在交代完本書的主旨與基本內容之后,為便于讀者更好地了解與把握本書的基本思路,避免對書中的內容或主張產生誤解,有必要強調說明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本書關于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研究,是放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需要怎樣一種刑法體系的框架之中來展開的。這意味著,本書是對此前有關風險刑法理論研究的繼續推進。刑法體系本身(尤其是犯罪論體系)如何實現功能主義的轉變,也是筆者一直致力研究的內容,但因相關研究尚未完成,此方面的問題將放在另一著作中予以處理。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是功能主義刑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作為后者的下位范疇而存在。由是之故,二者無論是在價值訴求還是在方法論構建上,均表現出內在的一致性。刑事政策所具有的靈活性與對社會現實的及時反應性,使得刑法在運作的過程中越來越多地受到前者的影響。然而,刑事政策的任意干預,會導致刑法喪失應有的自主性。由于自主性背后維護的是規則之治,故一種政策導向的刑法運作,在提升刑法子系統的應變能力的同時,必然會帶來新的問題。刑法領域當前有關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關系的研究,因而被期望能夠在增強刑法體系的應變性的同時,不至于危及刑法體系的自主性。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的關系問題研究,也因此具有更新刑法理論乃至推動刑法體系范式之轉型的重大意義。第二,本書在廣義意義上使用刑事政策的概念,不主張在公共政策(或社會政策)與刑事政策之間進行生硬的區分。“這種意義上的刑事政策,不僅包括對已經被確定為犯罪的行為應當配置何種刑事制裁方法才有助于維系*低限度的社會秩序的處罰選擇問題,還包括應當把多大范圍內的行為和何種性質的行為納入刑事規范調整范疇的定罪問題。”①本書中的刑事政策也并非特指某個具體的、現實的刑事政策,而是抽象、整體意義上的。無論怎樣定義刑事政策,也無論其具體樣態如何豐富,刑事政策終歸是以預防與控制犯罪作為自身的核心任務,并以秩序作為追求的價值目標。確切地說,本書所使用的刑事政策概念,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等同于合目的性的考慮。如此一來,在刑法解釋的領域,所謂的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的關系命題,在方法論上就表現為如何處理合目的性與融貫性的雙重要求的問題。第三,本書所謂的功能主義,與日本的機能主義或受其影響的我國的相關理論相比,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外。相同之處在于,承認刑法理論需要考慮以*適宜實現刑法的社會功能的方式來構建,其價值訴求都在于提升刑法體系的應變性。不同之處至少有三點:一是本書的功能主義并未放棄體系性思考,在方法論上也并不倡導問題性思考;而日本的機能主義則因為受社會法學與法律現實主義等思潮的影響,在方法論上轉向問題性思考,通過在一定程度上犧牲體系性的要求,而提升刑法體系的應變性的面向。二是本書的功能主義強調對自身的反思性控制,而日本的機能主義理論內部基本沒有這樣的維度。三是本書的功能主義仍以目的理性的體系構想①作為主要的理論靈感,同時適當整合法的系統理論的一些洞見,在此基礎上進行方法論層面的加工,展開相應的體系化構建;日本的機能主義則作為一種思潮而存在,對實務案件的處理有較大的影響,但相應的理論處于片斷化的狀態,并未進行基本的體系化構建。第四,本書對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研究,主旨的確是要推進刑法體系的應變性面向的發展,但并不認為因此就可以放松自主性方面的要求,而是試圖重新定位兩者之間的關系,通過強調對功能主義的反思性控制,來實現二者的均衡發展。在自主性與應變性之間的關系處理上,本書認為,以往將二者理解為此消彼長的關系模式并不可取。按該種模式處理,要么損耗刑法體系的自主性的一面,從而危及法的客觀性乃至規則之治的價值,現有倡導實質論范式的相關研究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方面的問題;要么對刑法體系的應變性的一面置若罔聞,根本不考慮或者很少考慮刑法體系如何根據外部環境進行適應性調整的問題,現有倡導形式論范式的相關研究,其根本性的缺陷即在于此。第五,本書的基本目標不在于對功能主義刑法解釋單純進行勾勒性的描述與分析,而意在進行規范層面的方法論加工,初步構建一個體系框架,以推進刑法解釋論實現從概念法學到功能主義的轉型。有一些更為基礎的問題,例如功能論與目的論之間的關系處理,社會理論與刑法理論之間如何溝通,以及后果考察對解釋者主觀性的制約等問題,因涉及更為一般的方法論問題,經斟酌后未安排在本書的內容里,而準備放在功能主義刑法體系命題的研究之中來處理。
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功能主義的刑法解釋/中國當代青年法學家文庫.勞東燕刑法學研究系列 作者簡介
勞東燕,浙江紹興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掛職),曾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掛職)。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學。出版《風險社會中的刑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敘事》等專著,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權威與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八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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