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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讀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380511
- 條形碼:9787302380511 ; 978-7-302-3805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旅游法讀本 內容簡介
《旅游法讀本》以旅游法律體系為立足點,對《旅游法》及相關法律制度做了系統介紹。在具體內容上,該書介紹了《旅游法》的立法背景及基本情況,介紹了旅游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旅游規劃與促進法律制度、旅游資源管理與保護法律制度、旅行社法律制度、導游與領隊人員法律制度、旅游服務合同法律制度、旅游飯店法律制度、旅游安全法律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投訴與監管法律制度等。 《旅游法讀本》適合旅游院校學生,特別是旅游高職高專院校學生學習旅游法律制度,特別是《旅游法》的規定,同時也適合旅游業內人士及其他對旅游法律規定感興趣的人士做參考使用。 《旅游法讀本》封面貼有清華大學出版社防偽標簽,無標簽者不得銷售。
旅游法讀本 目錄
**節 《旅游法》出臺的背景
第二節 《旅游法》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旅游法》與旅游法律體系
本章練習
第二章 旅游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節 旅游者權利與義務
一、《旅游法》規定旅游者權利與義務的根據
二、旅游者權利與國家義務
三、旅游者權利的內容
四、旅游者義務
第二節 旅游糾紛處理
一、協商
二、調解
三、仲裁
四、訴訟
本章練習
第三章 旅游規劃與促進法律制度
**節 旅游規劃制度
一、旅游規劃概述
二、旅游發展規劃制度
第二節 旅游促進制度
一、旅游促進制度概述
二、旅游產業政策
三、旅游綜合協調機制
四、旅游形象推廣制度
五、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制度
六、旅游人才培養制度
第三節 新業態旅游
一、鄉村旅游經營規范
二、高風險旅游活動經營規范
三、在線旅游經營規范
本章練習
第四章 旅游資源管理與保護法律制度
**節 旅游資源及其管理與保護
一、旅游資源的概念
二、旅游資源的構成條件與特征
三、旅游資源的類型
四、旅游資源保護的意義、法制環境及主要內容
第二節 旅游資源管理與保護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旅游法》對旅游景區的規定
二、《風景名勝區條例》
三、《文物保護法》
第三節 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及標志
二、等級評定的范圍、組織、權限與程序
本章練習
第五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節 旅行社設立
一、旅行社設立條件
二、旅行社業務范圍
三、旅行社設立許可
四、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
五、分支機構的設立
六、法律責任
第二節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一、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入
二、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三、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取出
四、法律責任
第三節 旅行社責任保險
一、責任險的投保
二、責任險的理賠
三、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傷害險
四、法律責任
第四節 旅行社經營規范
一、旅游合同規范
二、旅游服務要求
……
第六章 導游與領隊人員法律制度
第七章 旅游服務合同法律制度
第八章 旅游飯店法律制度
第九章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第十章 出境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旅游投訴與監管法律制度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參考文獻
旅游法讀本 節選
《旅游法讀本》: 《風景名勝區條例》是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的行政法規,是我國專門針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法規。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風景名勝區概念 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風景名勝區必須具備三個條件:①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②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③人們游覽、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 (二)風景名勝區設立與等級劃分 1.風景名勝區的劃分 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我國的風景名勝區可以劃分為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 2.風景名勝區的利用、管理 (1)基本原則 風景名勝區的利用、管理應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2)管理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3)管理內容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第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第三,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第四,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3.風景名勝區的保護 《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觀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其主要內容如下: (1)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2)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3)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①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②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③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涂污;④亂扔垃圾。 (4)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5)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6)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①設置、張貼商業廣告;②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③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④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7)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4.法律責任 《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了相關行政法律責任,包括: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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