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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51494
- 條形碼:9787519751494 ; 978-7-5197-514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 本書特色
準確闡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原意,掌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各項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重要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此次修訂在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新增“網絡保護”和“政府保護”專章,進一步充實和完善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和司法保護,對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使社會各界能夠準確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本法確立的各項制度,保障法律有效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直接參與修訂工作的同志編寫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闡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原意和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 目錄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未成年人定義】
第三條【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權利】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第六條【全社會共同承擔保護未成年人責任】
第七條【監護人和國家在監護方面的責任】
第八條【政府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有關保障】
第九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條【群團組織及有關社會組織職責】
第十一條【檢舉、控告和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保護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調查統計制度】
第十四條【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監護人及家庭成員的家庭教育職責】
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監護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十八條【監護人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尊重未成年人意見】
第二十條【監護人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臨時照護】
第二十二條【長期照護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委托長期照護時父母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教育、保育職責】
第二十七條【尊重人格尊嚴】
第二十八條【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關愛幫扶并不得歧視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條【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條【加強勞動教育】
第三十二條【開展勤儉節約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休息權】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的衛生保健職責】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第三十六條【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十八條【禁止商業行為】
第三十九條【防治學生欺凌】
第四十條【預防性侵害、性騷擾】
第四十一條【相關機構參照適用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
第二部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 【釋義】本條是關于未成年人定義的規定。 本法的保護對象是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除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外,“未成年人”這一概念在民法典等其他法律中也有使用,但內涵不完全一致。另外,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不同文件中,還存在兒童、少年、青年等概念,指向的人群范圍有交叉或者重疊。為了明確本法適用的對象范圍,避免在認識和適用上產生歧義,本條對“未成年人”作出定義,即未滿18周歲的公民。 一、未成年人應當未滿18周歲 未成年人是相對成年人而言的,通常以生理年齡作為是否成年的標準。對于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聯合國少年司法*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少年系指按照各國法律制度,對其違法行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處理的兒童或少年人。未成年人的年齡限度取決于各國本身的法律制度。遵循國際通行做法,我國民法典第17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同時,依據民法典第13條的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未成年階段包括從出生之日起至不滿18周歲的階段,胎兒在脫離母體前不是獨立的個體,不屬于未成年人。 需要注意的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規定,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于18歲。因此,《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兒童”與本法所稱的未成年人年齡是一致的。我國在批準《兒童權利公約》時聲明:在符合憲法關于計劃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并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履行公約第6條所規定的義務,即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作出規定,也體現出我國對《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義務的切實履行。 以不滿18周歲作為未成年人的標準,與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相適應,與民法、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也是協調一致的。不滿18周歲的人心智相對還不成熟,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弱,因此在法律上給予一定特殊保護。例如,依據民法典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滿18周歲的人通常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輔助實施或者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等等。 二、應當是我國公民 法律的效力通常只及于一國領域范圍內,對象主要是本國公民。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將適用對象限定為公民。考慮到還有未滿18周歲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生活在我國境內,從履行有關國際義務角度出發,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附則中作出規定,對中國境內未滿18周歲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憲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根據國籍法的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法定條件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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