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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40492545
- 條形碼:9787040492545 ; 978-7-04-049254-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對歷史性權利與諸多相關概念,如歷史性所有權、歷史性逐漸鞏固、歷史性水域及既得權等概念進行辨析后,對歷史性權利進行了界定,并指出了歷史性權利的具體類型(**章);在對歷史性權利構成要件的諸多觀點進行分析后,指出了歷史性權利構成要件與歷史性權利特征的差別,提出歷史性權利應具備兩個要件(第二章);由于國際公約并沒有對歷史性權利進行明確規定,作者從習慣國際法、條約解釋等視角分析了歷史性權利的權利來源(第三章);多視角闡釋了歷史性權利對國際法的影響(第四章);*后作者用大量的篇幅對南海斷續線與歷史性權利的關系進行了解析,探討了斷續線的合法性及性質定位,分析了斷續線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關系(第五章)。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以歷史性權利的概念界定為基礎,分析了歷史性權利的類型,闡釋了歷史性權利的構成要件,并從協定國際法和習慣國際法入手,探討了歷史性權利的權利來源,解析了歷史性權利對國際法的影響。同時,該書結合南海斷續線這一現實問題,論證了南海斷續線的合法性,研究了斷續線與歷史性權利的關系,探討了斷續線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關系。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既涉及歷史性權利的基本理論,也關注相關現實問題,適用于從事國際法教學研究的人員及實務工作者研讀。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 目錄
一、歷史性權利的界定
二、歷史性權利的類型
三、小結
第二章 歷史性權利的構成要件
一、關于歷史性權利構成要件的不同主張
二、主張歷史性權利的原因與歷史性權利的構成要件
三、主張國行事的方式與歷史性權利的構成要件
四、其他國家對主張國的態度與歷史性權利的構成要件
五、小結
第三章 歷史性權利的權利來源
一、歷史性權利與協定國際法
二、歷史性權利與習慣國際法
三、小結
第四章 歷史性權利對國際法的影響
一、歷史性權利對國際法產生影響的原因
二、歷史性權利對國際海洋法的影響
三、歷史性權利對領土取得方式的影響
四、小結
第五章 南海斷續線與歷史性權利
一、南海及斷續線概況
二、斷續線性質的不同觀點
三、南海仲裁案歷史性權利實體裁決評析
四、斷續線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關系及未來設想
五、小結
參考文獻
索引
后記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 節選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 1.中國對歷史性權利的態度 斷續線是否為歷史性權利線,首先,取決于中國對歷史性權利的態度。如果中國本身就是否定歷史性權利的,認為其不為國際法所承認,那么斷續線不會成為歷史性權利線。從中國的諸多實踐看,中國對歷史性權利是持肯定態度的。這種態度首先體現在中國對他國歷史性海灣主張的支持。1957年蘇聯宣布灣口寬度近115海里的大彼得灣為其歷史性海灣,中國首先對蘇聯的主張進行了支持。① 其次,中國有自己的歷史性水域(包括歷史性海灣)的實踐。在12海里領海寬度尚未確定的時期,中國在1958年的《關于領海的聲明》中規定,中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1959年中國在官方出版物中解釋了歷史性權利主張的合法性,強調某些海灣雖然灣口寬度超過24海里,但是如果該灣對沿海國的國防和經濟來說是重要的,且沿海國長期對其反復行使管轄權,那么該灣能被視為歷史性海灣。②渤海灣為中國的歷史性海灣。渤海灣灣口寬度約57海里,灣口的廟島群島將灣口分為8段,*寬處為22.5海里,位于遼東半島尖端的老鐵山和北城隍島之間。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條第3款的規定:“為測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積是位于水曲陸岸周圍的低潮標和一條連接水曲天然人口兩端低潮標的線之間的面積。如果因有島嶼而水曲有一個以上的曲口,該半圓形應劃在橫越各曲口的各線總長度相等的一條線上。水曲內的島嶼應視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內。”如果按照這種方法,渤海灣處于中國內水范圍。如果不采用這一方法,按照歷史性海灣的構成要件,即沿海國有效地行使主權及他國的容忍兩個構成要件,渤海灣也屬于中國的歷史性海灣。對此,有史料可證。1864年普魯士與丹麥交戰,普魯士軍艦在大沽口攔金沙外捕獲三艘丹麥商船。中國清政府在與普魯士的交涉中指出“外國持論,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數里外,凡系槍炮之所不及,即為公共之地,其間往來占住,即可聽各國自便”,但“此次扣留丹國貨物處所,乃系中國專轄之內洋”,“并非各國公共海洋”,因此“系顯奪中國之權”。*后,普魯士釋放了兩艘丹麥商船,并進行了賠償。③這一事件證明中國對渤海灣的管轄已得到各國的認可。但中國并未正式主張渤海灣為歷史性海灣,而是在1958年《關于領海的聲明》中規定:“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需要注意的是,有學者以國家間建交時間來論證渤海灣是否屬于長時間以來被他國承認的歷史性海灣①,這種論證方式存在不足。一國主張是否“長時間被他國承認”的實踐不能以建交為標準,因為雖然建交是國家間對外交往的一種依據,但是,即便不建交,也不影響一國船舶通過渤海灣,他國是否承認渤海灣為歷史性海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船舶通過渤海灣時的通行權利;另外,如前所述,這種“長時間被他國承認”,即歷史性權利的產生更需要的是公開地行使主權而不是外國國家對沿海國在某海域活動的獲知。對于該問題,實質涉及的是歷史性權利的構成要件,具體參見本書第二章歷史性權利的構成要件部分。 再次,中國對他國不合理的歷史性權利主張進行了反對。如越南曾主張北部灣為其歷史性海灣,中國從歷史性權利的構成要件等角度進行分析,認為北部灣并不是歷史性海灣。⑦這一事例表明中國是肯定歷史性權利的,但是某海域是否能夠基于歷史性權利而成為歷史性水域(海灣)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后,中國在自己的立法中明確表明了歷史性權利主張。1998年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條明確指出:“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雖然對該條文的含義需要解釋,但不容否定的是,中國確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歷史性權利。1999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域的劃分看,這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應該是指中國基于歷史性權利主張的海域。這也可以看出,中國主張在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海域還有歷史性權利。 ……
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曲波,女,寧波大學法學院、東海研究院教授。吉林大學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大連海事大學法學博士,英國諾丁漢大學訪問學者。中國海洋法學會及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法學,側重國際法基本理論及國際海洋法的研究。出版譯著1部,專著1部,主編、參編教材6部,在《中國法學》《當代法學》《當代亞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等期刊上發表論文5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項目10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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