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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含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3629
- 條形碼:9787521613629 ; 978-7-5216-136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含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本書特色
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根據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 應用。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含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五版為46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冊。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含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
1消費者明知其所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能否要求食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十倍賠償?
2公交車乘客是否屬于消費者而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3單位是否為消費者?
第三條【本法調整對象——經營者】
4如何認定經營者?
第四條【交易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
第六條【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安全保障權】
5不明身份第三人闖入酒店對消費者傷害的責任由誰承擔?
6游泳者因機械性窒息死亡,游泳環境不符合安全標準,經營者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知情權】
7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情況和信息的義務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8化妝品經營者沒有確切說明包裝日期上的含義,是否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9免費體驗期結束后,電信服務提供者是否可以強行扣費?
第九條【選擇權】
10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捆綁是否涉及侵權?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
11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
12作為求償權主體的消費者范圍是什么?
13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
14經營者對消費者有哪些附隨義務?
第十二條【成立維權組織權】
第十三條【知識獲取權】
第十四條【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
15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監督權】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義務】
16銷售者承諾“假一賠十”,所售商品為冒牌貨,經營者是否應按其承諾賠償?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
17經營者接受消費者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
18旅行社應當承擔什么安全保障義務?
19旅行社通過第三人協助履行合同義務的,安全保障義務由誰履行?
20出租車承運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什么?
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
義務】
21經營者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的義務是指什么?
第二十條【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
22航空公司對因機場名稱標識不明的機票導致旅客遲延旅行的,承擔什么責任?
第二十一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23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須符合哪些要求?
第二十二條【出具發票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質量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
24事先約定免除質量擔保義務的協議是否無效?
第二十四條【退貨、更換、修理義務】
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
25“七日”期間如何計算?
第二十六條【格式條款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不得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
26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特定領域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27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有哪些行為?
28經營者違反本條義務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 三 十 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抽查檢驗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的職責】
29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的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措施有哪些?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
30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包括哪些?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的禁止行為】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爭議解決的途徑】
31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第 四 十 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企業變更后的索賠】
第四十二條【營業執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展銷會、租賃柜臺的責任】
32柜臺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虛假廣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投訴】
33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34投訴具有哪些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訴權】
第七章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35如何理解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
36經營者違反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九條【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 五 十 條【侵犯人格尊嚴的彌補】
第五十一條【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7經營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38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償主體包括哪些?
39消費者購物雖未遭受經濟損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
40保健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否無效?未消費的預付服務費是否應予退還?
41因經營者違約,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退還部分服務費?
第五十四條【退貨責任】
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
42板木材質家具作為實木家具出售是否構成商業欺詐?
43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但商品質量合格的,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
44銷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鐲冒充翡翠手鐲出售,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銷售者向消費者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三倍賠償?
45經營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前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退還所購汽車,并由經營者退還購車款并賠償三倍的購車款?
46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銷售藥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經營者加倍賠償?
47金融消費者保護類訴訟中如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第五十六條【嚴重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五十九條【經營者的權利】
第 六 十 條【暴力抗法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參照執行】
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1合格產品需要有哪些基本的要求?
第二條【適用范圍】
2哪些產品不在《產品質量法》調整范圍內?
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對建設工程中使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條【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4國家關于鼓勵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第四條【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5產品責任保險有哪些特征?
6如何確定銷售者、生產者法律責任?
第五條【禁止行為】
7如何認定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
第六條【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
8如何區分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9強制性標準的種類有哪些?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
第九條【各級政府的禁止行為】
第十條【公眾檢舉權】
10我國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監督檢舉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11如何處理公眾檢舉的關于產品質量的問題?
第十一條【禁止產品壟斷經營】
1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實施哪些妨礙商品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的行為?
13地區封鎖行為的表現有哪些?
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要求】
14如何判斷產品質量是否合格?
15如何界定處理品和劣質品?
第十三條【工業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16申請認證的條件有哪些?
17企業的質量體系通常包括哪些構成要素?
18企業是否必須辦理企業質量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
第十五條【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制度】
19為什么抽查樣品時必須隨機抽取?
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為什么不準向企業收費?
第十六條【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違反監督抽查規定的行政責任】
21監督抽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如何處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
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
22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設立須具備哪些條件?
第二十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
23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包括哪些?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出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
24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哪些質量問題?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
25消費者協會主要有哪些公益性職責?
第二十四條【抽查產品質量狀況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條【監管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要求】
26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內在質量與外在說明不符的,已經構成產品瑕疵應該怎么辦?
27何為不合理的危險?
第二十七條【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28在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29產品標識所顯示的生產者不是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的,消費者能否起訴要求銷售者支付雙倍賠償?
第二十八條【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
30特殊產品的包裝應該符合怎樣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 三 十 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1偽造和冒用的區別是什么?
32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33如何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它與商標有何不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的禁止行為】
第二節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三十四條【保持銷售產品質量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產品范圍】
第三十六條【銷售產品的標識要求】
第三十七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4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第四章損 害 賠 償
第四十條【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35承擔產品合同責任主要有哪些條件?
第四十一條【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36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其他免責或者減輕責任事由主要有哪些?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37如何理解銷售者的過錯?
第四十三條【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
38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確定制造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
39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40缺陷產品導致人殘疾,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41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在賠償范圍之列?
4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侵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時,如受害人提出的賠償計算標準與現行的賠償計算標準不同時,應如何計算?
第四十五條【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十六條【缺陷的含義】
第四十七條【糾紛解決方式】
4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調解產品質量糾紛?
44如何確定產品質量糾紛的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規定】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 五 十 條【假冒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偽造、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標志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四條【不符合產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定】
45如何對“三無”產品定性處罰?
第五十五條【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第五十六條【違反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定】
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
第 六 十 條【生產偽劣產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
第六十一條【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46將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四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質檢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推薦產品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產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妨礙監管公務的行政責任】
第 七 十 條【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
第七十一條【沒收產品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貨值金額的計算】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規
1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節錄)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節錄)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2020年11月3日)
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
(2004年3月1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1995年8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
(1995年12月1日)
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5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1年2月23日)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日)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2008年10月9日)
郵政業用戶申訴處理辦法
(2020年9月8日)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14日)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30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21日)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2020年10月23日)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2013年1月11日)
3價格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2001年11月7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2015年6月15日)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2000年10月31日)
實用附錄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文書式樣
投訴登記表(文書式樣一)
舉報登記表(文書式樣二)
投訴/舉報轉辦通知書(文書式樣三)
投訴/舉報分送情況告知書(文書式樣四)
投訴受理決定書(文書式樣五)
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文書式樣六)
投訴調解通知書(文書式樣七)
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文書式樣八)
投訴調解書(文書式樣九)
舉報立案告知書(文書式樣十)
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文書式樣十一)
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報告書(文書式樣十二)
二、消費損害賠償計算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含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節選
第二十六條【格式條款的限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注解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時的具體義務包括提示說明義務和禁止使用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的義務。本條第1款列舉了10項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提示說明義務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這10項,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的交易類型和合同性質進行判斷,只要是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對其基本權利可能造成影響的內容,經營者都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并按照其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對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必須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對于何種方式構成本法規定的“顯著方式”,存在一定的客觀標準,需要考慮普通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必須足以明顯引起普通消費者的注意。發生糾紛后,經營者應當對已盡以“顯著方式”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經營者違反上述義務,如該提示說明的未予提示說明,或者未以“顯著方式”按照要求提示說明,則視為經營者未就上述內容向消費者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該條款不構成合同內容;但是消費者主張構成合同內容的,應當允許。 本條第2款規定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主要是指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單方制定的對消費者明顯不利的條款,其范圍可能涉及合同的締結、變更、履行及合同的解釋方法和爭議的處理機制等各個環節。 違反本條第1款規定與違反第2款規定的法律后果不同,經營者違反本條第1款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僅是視為未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所涉條款不構成合同內容,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消費者主張適用的除外,因此,性質上屬于可撤銷條款;而違反本條第2款,則是因直接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性質上屬于自始無效條款。 配套 《民法典》第496條;《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指引》第9條 第二十七條【不得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注解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即經營者不得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以不文明、不禮貌的語言,損害消費者名譽,詆毀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本條將“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作為經營者的一項義務設定下來,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人格權。 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有些經營者由于不注意對自己經營的商品采取適當的保安措施,動輒以商品失竊為由,搜查消費者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給消費者造成了極大的侵擾,增加了心理負擔。為了保證消費者在購物時能有一個寬松的環境及愉快的心情,本條將“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作為經營者的一項義務規定下來,以保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實施檢查或者搜查,只能由被法律賦予這種權力的執法機關依照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來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進行。經營者如發現其商品失竊,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嫌疑人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搜查。 經營者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目前,有些經營者法制觀念淡薄,隨意限制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甚至扣留、毆打消費者,干擾了消費者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惡劣。為了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本條將“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作為經營者的一項義務設定下來,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我國憲法、法律的保護,除了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有權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應用 26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當賠償精神損害;除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外,還要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等。 配套 《民法典》第1183條 第二十八條【特定領域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注解 根據本條的規定,負有更高程度信息披露義務的特定經營領域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另一類是“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即金融消費領域。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有關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如經營地址、聯系方式;二是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信息,如價款、數量、質量等;三是有關風險警示、民事責任等信息。 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時,有關風險警示的信息披露對于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而言,尤為關鍵。本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列舉的“證券、保險、銀行”,只要是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均屬本條調整范圍,其他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也在范圍之列;此外,這里的金融服務應采廣義解釋,既包含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銷售基金等金融產品,也包括金融機構提供存款、貸款和保險等金融服務。金融消費的領域,既涵蓋金融產品也包括金融服務。 配套 《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第5條 第二十九條【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注解 本條是關于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履行義務的規定。 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應從源頭上強化對收集、使用消費者信息的經營者行為的規范,本條從三個方面對經營者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的應盡義務作了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應用 27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有哪些行為?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1)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3)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前述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28經營者違反本條義務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所列義務,經營者除應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涉及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本法第56條第9項的規定,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網絡安全法》第64條規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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