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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第2版)

包郵 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第2版)

作者:曹志龍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12-01
開本: 其他 頁數: 65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70.4(5.5折) 定價  ¥128.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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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第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978
  • 條形碼:9787521614978 ; 978-7-5216-1497-8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第2版) 本書特色

以實踐為導向梳理實務問題、剖析章程設計實例 打造個性化、專業化、操作性強的公司章程條款

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第2版) 內容簡介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公司很根本與很重要的“契約”、公司的“憲法”,載明公司設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設立、運營、糾紛解決乃至解散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書從原理、條款設計示例、案例剖析、實務問題等方面進行了梳理、分析與建議,并針對不同的公司形式和實踐中常見的問題編著了本書。本書分為上、下兩篇,上篇為公司章程設計原理與條款剖析,主要圍繞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從12個方面分塊梳理了公司章程設計的基本原理與關鍵細節,下篇為各類公司章程設計指引,對不同類型公司章程進行了個性化設計指引。希望每位法律實務工作者都能從這本書中得到啟發與有所借鑒。本次修訂根據近期新的法律規定以及實操中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內容的優化更新,例如《九民紀要》中對關于公司糾紛的案件中提出的規定,以及更新了近兩年的實操案例分析。

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第2版) 目錄

上篇 公司章程設計原理與條款剖析

**章??公司章程概述 / 003

**節??公司章程的定義、特征及效力 / 003

一、公司章程的定義及特征 / 003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 004

三、公司章程的意義 / 005

四、章程條款個性化 / 006

第二節??公司章程的制定 / 009

一、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 009

二、公司章程的**條款 / 011

三、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 / 012

第二章??公司章程總則 / 013

**節??公司宗旨 / 013

一、公司宗旨的內容 / 013

二、公司宗旨的意義 / 014

第二節??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 016

一、公司的名稱 / 016

二、公司住所 / 017

第三節??經營期限與經營范圍 / 022

一、公司經營期限 / 022

二、公司經營范圍 / 023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 028

**節??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 028

一、公司注冊資本的定義及特征 / 028

二、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 / 029

第二節??注冊資本的繳納方式及期限 / 039

一、注冊資本繳納方式及特征 / 039

二、注冊資本的繳納期限 / 040

第三節??瑕疵出資、抽逃出資股東的責任、股東間的出資填補責任 / 043

一、瑕疵出資 / 043

二、股東抽逃出資 / 046

三、股東間的出資填補責任 / 047

第四節??瑕疵出資、抽逃出資股東權利限制 / 051

一、股東權利內容 / 051

二、瑕疵出資股東權利限制的形式和范圍 / 051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 055

**節??股東權利、股東義務概述 / 055

一、股東權利、股東義務的定義及分類 / 055

二、股東權利義務的特點 / 057

第二節??股東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 / 058

一、法律依據 / 058

二、章程依據 / 060

三、其他依據 / 062

第三節??股東的權利 / 063

一、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不成立及撤銷的權利 / 063

二、股東知情權 / 066

三、股東質詢權 / 070

四、股東代表訴訟 / 074

五、股東直接訴訟 / 078

六、股權轉讓權 / 082

七、股東優先購買權 / 084

八、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 / 089

九、股東會召集請求權、自行召集主持權 / 093

十、股東提案權 / 096

十一、股東表決權 / 097

十二、新股優先認購權 / 101

十三、利潤分配請求權 / 104

十四、申請公司解散權、申請公司清算權 / 108

十五、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 / 113

第四節??股東的主要義務 / 114

一、股東出資義務 / 114

二、股東忠誠義務 / 123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誠信義務 / 126

四、股東清算義務 / 131

五、股東約定義務 / 134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 142

**節??法定代表人制度 / 142

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 142

二、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點及淵源 / 142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 / 144

四、法定代表人的內部任免方式 / 147

五、法定代表人登記備案手續及相關法律責任 / 149

第二節??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 156

一、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權 / 156

二、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的職責 / 158

三、法定代表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 159

第三節??約束與管理 / 165

一、約束法定代表人權力的必要性 / 165

二、約束與監督方案 / 166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 172

**節??股東會 / 172

一、股東會的概念 / 172

二、股東會的特點 / 172

三、股東會的職權 / 174

四、股東會會議流程及決議產生辦法 / 176

五、股東會決議的瑕疵問題 / 186

第二節??董事會 / 194

一、董事會的概念 / 194

二、董事會的產生辦法及任期 / 194

三、董事會的特點 / 195

四、董事會的職權 / 196

五、董事會會議流程及決議產生辦法 / 199

六、董事會決議的瑕疵問題 / 202

第三節??日常經營管理機構 / 205

一、高級管理人員的概念 / 205

二、經理的聘任、解聘及任期 / 206

三、經理的職權 / 207

四、財務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任期 / 209

五、財務負責人的職權 / 210

六、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 / 211

第四節??監事會 / 213

一、監事會的概念 / 213

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 / 213

三、監事會的職權 / 213

四、監事會決議產生辦法 / 214

第七章??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及法律責任 / 220

**節??任職資格 / 221

一、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 / 221

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限制 / 226

三、外部董事的任職限制 / 229

第二節??忠實勤勉義務 / 234

一、忠實義務和誠信原則 / 234

二、不得從事的行為 / 236

三、不得指使他人從事相關行為 / 239

四、勤勉義務 / 242

第三節??法律責任及追究 / 245

一、賠償責任 / 245

二、公司內部處分 / 249

三、其他責任 / 252

第八章??財務與會計制度 / 258

**節??財務會計制度概述 / 258

一、財務會計制度的基本規定 / 258

二、建立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的作用 / 261

第二節??財務負責人 / 265

一、財務負責人的定義 / 265

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 266

三、財務負責人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 269

第三節??財務會計報告 / 271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定義和構成 / 271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 274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與分析利用 / 280

第四節??公積金和利潤分配 / 282

一、公積金的概念和分類 / 282

二、公積金的用途 / 284

三、公司的利潤分配 / 285

第九章??勞動人事 / 296

**節??勞動合同制度 / 296

一、概念與特征 / 296

二、勞動合同制度的制定及制作要點 / 299

第二節??工資制度 / 311

一、工資制度的概念與意義 / 311

二、工資構成與工資標準的規定 / 313

三、工資發放 / 315

四、工資制度設計流程和設計方法 / 319

第三節??設立工會 / 322

一、工會組織 / 322

二、工會組織結構 / 324

三、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關系 / 324

第四節??聽取工會、職工意見 / 325

第五節??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 326

第十章??公司社會責任和突發事件處理 / 329

**節??公司社會責任 / 329

一、公司社會責任概念與性質 / 329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特征 / 330

三、公司社會責任記載于章程的意義 / 331

第二節??安全生產 / 333

一、安全生產概念 / 333

二、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 / 334

第三節??公司突發事件處理 / 336

一、公司突發事件概念與突發事件處理 / 336

二、公司突發事件特征 / 336

三、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 / 337

四、突發事件處理條款進入章程規定的意義 / 338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 341

**節??公司的解散事由 / 341

一、公司解散、清算與終止 / 341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 342

第二節??清算組的成立 / 347

一、公司清算程序 / 347

二、清算組的職權 / 348

三、清算組成員的義務 / 350

四、清算組成員的法律責任 / 350

第三節??債權申報通知及公告 / 353

一、通知、公告程序 / 353

二、申報債權 / 354

三、補充申報債權 / 355

第四節??清算方案、清算期間對財產分配的限制 / 358

一、清算方案 / 358

二、分配剩余財產 / 358

第五節??清算報告與公司終止程序 / 360

一、制作清算報告,報請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 360

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 361

第六節??宣告破產 / 362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 365

**節??信息披露 / 365

一、信息披露的含義、作用和方式 / 365

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及在章程中的體現 / 368

第二節??公司章程修改 / 379

一、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程序 / 379

二、公司章程修改要點 / 380

第三節??公司章程解釋與生效、用語釋義、未盡事宜 / 389

一、公司章程解釋與生效 / 389

二、公司章程用語釋義 / 396

三、公司章程未盡事宜 / 397

下篇 各類公司章程設計指引

第十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設計 / 403

**節??公司注冊資本 / 403

第二節??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 404

第三節??其他事項 / 408

一、管理者及其章程選擇 / 408

二、董事及其相關規則 / 410

三、公司僵局的解決路徑 / 413

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設計 / 436

**節??股份公司概述 / 436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 436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 437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載明的事項 / 438

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節目錄 / 438

第二節??總則 / 439

第三節??經營宗旨和范圍 / 440

第四節??股份 / 440

一、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資本的基本計量單位 / 440

二、股份是股東的出資份額,代表相應的股權權益 / 440

三、公司設立方式、股份發行及認購情況 / 441

四、股份增減和回購 / 441

五、股份轉讓 / 442

第五節??股東與股東大會 / 443

一、股東 / 443

二、股東大會 / 445

第六節??董事會 / 452

一、董事 / 452

二、董事會的組成 / 454

三、董事的任期及其職權 / 454

四、董事會會議 / 455

第七節??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456

第八節??監事會 / 458

一、監事 / 458

二、監事會 / 458

三、監事會會議 / 459

第九節??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 460

一、會計制度 / 460

二、利潤分配 / 461

三、審計 / 461

第十節??通知 / 462

第十一節??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 462

一、合并、分立 / 462

二、增資、減資 / 463

三、解散、清算 / 464

第十二節??修改章程 / 466

第十三節??附則 / 466

第十五章??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設計 / 476

**節??國有獨資公司概述 / 476

第二節??總則 / 477

一、目的和效力 / 477

二、開展經營活動 / 477

三、對外投資及限制 / 477

第三節??出資人 / 478

第四節??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 480

一、出資人職權 / 480

二、董事會 / 483

三、日常經營管理機構 / 487

四、“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 488

五、監事會 / 489

六、公司黨組織 / 493

第十六章??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設計 / 527

**節??概述 / 527

一、概念與分類 / 527

第二節??出資人 / 529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 529

二、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 530

第三節??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 531

一、出資方式 / 531

二、出資額 / 532

三、出資時間 / 532

第四節??法定代表人 / 532

一、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 533

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 / 533

三、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和禁止行為 / 533

第五節??國有控股公司股權轉讓與清產核資 / 535

第十七章??上市公司的章程設計 / 547

**節??股份 / 548

一、股份發行 / 548

二、股份增減和回購 / 550

三、股份轉讓 / 552

第二節??股東和股東大會 / 555

一、股東 / 555

二、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 558

三、股東大會的召集 / 560

四、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 562

五、股東大會的召開 / 563

六、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 565

第三節??董事會 / 572

一、董事 / 572

二、董事會 / 574

第四節??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576

一、經理的設立 / 576

二、經理的職權 / 577

第五節??監事會 / 578

一、監事的任免 / 578

二、監事會的組成 / 578

三、監事會的職權 / 579

四、監事會的召開 / 580

第十八章??三資企業的章程設計 / 581

一、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 582

二、權力機構 / 582

三、投資和利潤分配 / 583

**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章程設計 / 584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述 / 584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 584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 587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 / 590

第二節??中外合作企業的章程設計 / 594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概述 / 594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 595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 597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章程 / 599

第三節??外資企業章程設計 / 603

一、外資企業概述及特點 / 603

二、外資企業的設立 / 603

三、外資企業的章程 / 606

附件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條款設計示例 / 618

附件二??中外合作企業章程條款設計示例 / 625

附件三??外資企業章程條款設計示例 /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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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第2版) 節選

**章??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從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效力上,我們可以說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憲法”,是公司的*基本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總綱,是公司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上位法”。也就是說,除非公司章程本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否則其他的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都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悖。 但在我國目前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大部分公司的章程內容特別是個性化條款與關鍵細節的設計,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并未提升到依“法”治企“總綱”的高度,這既不符合股東權利保護與完善公司治理的要求,也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快速發展和我國營商環境的優化。正因為公司章程本身的欠缺,導致“寶萬之爭”“SOHO外灘”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及大量對賭合同糾紛、股東權益糾紛等各種公司糾紛。2018年本書**次出版時筆者發現,打造符合公司自身發展需要的完善的公司章程,并進一步完善以公司章程為核心的公司內部制度和公司治理,已逐漸成為法律人和企業界的共識。特別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五》《九民會議紀要》及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證券法》等新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陸續頒布之后,更是如此。 **節??公司章程的定義、特征及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定義及特征 所謂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以書面形式記載并固定下來的公司組織及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 公司章程載明了公司的基本組織架構和經營活動基本準則,因此公司章程有著嚴格的形式與內容要求,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等基本特征。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表現為《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等均進行了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必須遵守,否則章程部分條款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之一,設立任何形式的公司,其前提條件都必須由公司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可以依照股東或發起人的合意進行任意性約定,而且在法律規定空白的情況下此類約定顯得越發重要:其一,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循的行為規范,是由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依法自行制定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行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對其他公司或第三人一般沒有約束力。 3.公開性。公開性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應通過向工商主管部門備案后對一般社會公眾公開,而且每次章程修正案也應當進行備案、公開。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關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的共識是既有內部效力,又有外部效力。所謂內部效力,是指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對于公司及公司內部機關發生法律約束力,對公司、股東(包括隱名股東)以及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 1.對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構建組織架構與開展經營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東承擔義務,同時也享有權利。若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提起訴訟。 2.對股東的效力。公司章程是根據公司股東一致意思表示制定的自治性規范,每一個股東(無論是發起設立公司、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定的股東,還是后續加入公司的股東),均應遵循公司章程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若股東違反規定,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起訴訟。但若股東以其他身份與公司發生法律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其承擔股東義務。 3.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通常情況下,公司章程的實質可認為是股東之間的契約。因此,如果某位股東的權利被其他股東侵害,則可依據公司章程向其他股東提出賠償請求。但是股東提出請求的依據應當是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該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4.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與注意義務,若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則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直接提起訴訟。 所謂公司章程外部效力,事實上主要是圍繞合同效力展開的,即公司代表人超越章程授權范圍與交易相對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該條文以交易相對人是否為善意作為邊界確立了公司代表人越權行為的處理原則:若交易相對人為善意,則公司不能以法定代表人越權提出抗辯,基于交易安全保護的需要,應認可合同的效力;反之,則公司可以提出抗辯,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不受保護。相對人是否為善意的判斷標準一般是基于交易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應當知道公司代表人超越權限。由于公司章程是內部自治性規則,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登記公示,交易相對人自然無從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公司授權與限權的相關內容,交易相對人顯然為善意。那么,在公司章程登記公示的情況下,與公司交易的相對人是否具有查看的義務?如果相對人沒有查看,是否可以推定其知道公司章程的規定?也即公司章程是否具有“推定知道”的效力?因此,公司章程對外效力問題的實質就是公司章程是否具有“推定知道”的效力。對此,筆者基于商事外觀主義及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認為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應當適度采用“推定知道”的效力。 三、公司章程的意義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運行、解散、糾紛處理等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1.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要文件。公司的設立程序通常以公司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完成結束。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審批和登記機關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登記。 2.公司章程可以確定公司的權利、義務。公司章程經核準登記后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確定的權利義務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外經營的基本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架構、活動準則,如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系等,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公司的經濟往來提供資信依據。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進行經濟往來,依法可得到有效的保護。 四、章程條款個性化 《公司法》第25條和第81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作出了列舉性規定。 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記載條款的性質,可分為以下三種:**,強制性記載事項,即《公司法》規定必須在章程中載明的事項,如公司名稱、住所、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第二,推薦性記載事項,即《公司法》未規定“應當載明”,但是建議載明的事項,如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利潤分配辦法等。第三,任意性記載事項:即根據股東、公司需要進行特別約定的事項,如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對外投資與擔保的限制等。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記載條款是指《公司法》未強制要求記載,但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認為具有重要意義,經過一致意思表示決定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的條款。公司法兼具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為了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必須給市場主體足夠的自治空間。公司章程對記載條款進行個性化設計的空間主要體現在任意性記載事項中。“如果某一條款很不尋常和特別重要,那么把它寫入章程中作為公開記錄,就能獲取*大的法律效力。” 可以說,公司管理越完善,任意性記載條款要求就越多。 公司的設立、運行和解散等整個過程中除了應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外,還必須受公司章程的調整。因此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結合公司情況作出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然而,許多公司在設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時,并不重視對公司章程條款進行符合自身情況的個性化設計,而是直接采用工商部門提供的“格式”章程,這就使得公司糾紛發生時沒有可以執行的章程依據,爭議無法得到有效妥善解決;同時也未能為本公司內部制度制定和公司治理提供“上位法”依據。因而,設立公司之前應根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起草符合自身特性的公司章程。個性化的公司章程具有如下功能: 1.補充功能。“公司法大多是任意性規范,只能就公司普遍問題對公司行為作出一般性規定,而不可能兼顧每個公司的特殊性。” 《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中的一些事項規定往往是比較普遍和概括性的,所以《公司法》對具體公司的運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可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行為規則,公司制定章程可以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范圍內,針對自己公司的成立目的、主營業務、股權構成、股東權利和義務等,確定公司具體的活動和組織規則,制定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 比如股東會會議的表決權,《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項規定主要針對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問題作出。因此,一些公司開始考慮新的表決制度,如實行累積投票制度、一票否決制度等,由于《公司法》沒有強制規定表決一定要遵守“資本多數決”,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自行討論決定實行的表決制度,以保障各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 2.自治功能。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條款保證公司的運行不偏離全體股東的基本意志,*終實現公司和股東利益*大化。 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是由全體股東協商并經投票表決通過的自治性條款,不同于《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必須含有的其他強行性規定。因而體現了公司所有股東的意志,也體現了公司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的設計實現真正的依“法”治企,從而提高公司運營、管理的效力,達到促進創新、節約成本等目的。 ??典型案例 案例:公司章程對隱名股東亦具有約束力 2007年,A公司與吳某簽訂資產轉讓協議一份,約定以吳某與其他股東所得A公司資產作為出資設立B公司(改制企業),并與B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同時將其獲得的資產全部置換為B公司股權等。 受《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所限,B公司依據A公司指導意見,由出資人推薦若干名顯名股東,由若干名顯名股東和占股本3%及以上的出資人作為公司注冊登記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吳某委托孫某為顯名股東,吳某為隱名股東,有關的責任和義務也由吳某承擔。在孫某參加股東會及行使其代理權利以前,必須將股東會將要表決的全部內容告知吳某,孫某應按吳某的意見在股東會上發表意見。 后B公司依法通過《B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約定:公司股東因故(含辭職、辭退、退休、死亡等)離開公司,其全部出資按公司上一年年末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進行計算,按公司章程辦理轉讓手續等。 2013年10月,B公司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辦理了退休手續,但B公司要求吳某按約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時,吳某拒不辦理,致B公司訴至法院。吳某辯稱:1.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退休、辭職、死亡等因素必須退出股東身份,這一規定未經其參與并認可,因而對其沒有法律約束力;2.公司股權屬于股東財產權,該規定強制股東退出違反《公司法》規定。 【律師剖析】 1.吳某與孫某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協議。因此,對吳某將其在B公司名下的股權登記在孫某名下并由孫某代其行使有關股東權利的效力,以及吳某在B公司設立之初具有B公司隱名股東資格,應予以確認。 2.??B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孫某等股東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B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體現了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東的行為準則,對全體股東有普遍約束力。因而對吳某也有法律約束力,吳某應予以遵守,吳某辯稱的意見不能成立。

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第2版) 作者簡介

曹志龍律師,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黨支部書記。現任上海市律協副會長,兼任華東政法大學特聘教授、八方律師聯盟主席,全國律協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全國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民事訴訟法論壇主任,全國律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營商環境優化提升咨詢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黃浦區人大代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涉外法律服務團成員、上海市民法典普法宣講團成員、法治監督律師人才庫成員等社會職務。曾任第十屆上海市律師協會公司與商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第十屆社會責任促進委員會主任等。 長期致力于公司法、國資國企及金融法律服務與研究。榮獲上海市優秀律師、上海市律師行業優秀黨員律師、全國優秀律師、第四屆東方大律師等榮譽稱號。當選上海涉外律師人才、黃浦區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上海領軍人才。擔任《公司訴訟律師實務》一書執行主編,撰寫和發表專業論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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