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原中国图书网):网上书店,尾货特色书店,30万种特价书低至2折!

歡迎光臨中圖網 請 | 注冊
> >>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三卷(飛躍版)

包郵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三卷(飛躍版)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11-01
開本: 其他 頁數: 832
本類榜單:考試銷量榜
中 圖 價:¥28.7(3.8折) 定價  ¥75.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加入購物車 收藏
開年大促, 全場包郵
?新疆、西藏除外
溫馨提示:5折以下圖書主要為出版社尾貨,大部分為全新(有塑封/無塑封),個別圖書品相8-9成新、切口
有劃線標記、光盤等附件不全詳細品相說明>>
本類五星書更多>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三卷(飛躍版) 版權信息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三卷(飛躍版) 本書特色

※關鍵標注 簡化記憶 標注法條中的關鍵詞,簡化考生對復雜法條的繁瑣記憶,幫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規的脈絡,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復習效率。 ※考頻提示 考點對照 基于對以往考試法條考查頻率的歸納總結和對2020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趨勢的預測,在法條前統一用★作標注。同時,以【考點對照】方式標示出重難點法條與知識點之間的聯系,幫助考生有選擇地掌握重難點法條和高頻考點。 ※關聯索引 對比注釋 本書在法條下標注了【相關法條】,并對容易混淆和不易記憶的法條,以【難點注釋】【對比記憶】等方式講解說明,有效幫助考生全面掌握相關考點。 ※真金題演練 出題點自測 過往考試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本書針對部分法條增加【真題演練】【金題演練】和【出題點自測】等版塊,使考生學練結合。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三卷(飛躍版) 內容簡介

本套書分卷編排,涵括了考試所可能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減輕了考生復習法條的壓力,形成獨辟捷徑且成效顯著的“飛躍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規復習方法。該套書共三卷,秉承我社多年編纂法規的專業水準。按照試卷分類,方便攜帶,內容全面,并結合微信公眾號和二維碼技術的應用進行全面升級,以更好地為廣大考生服務。此外,我們還結合學習輔導用書的特點,在確保法律文本準確的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編輯加工處理。第三卷包括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等學科。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三卷(飛躍版) 目錄

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7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6年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2年5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0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2018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7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4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8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7年2月28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8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11月27日)


知識產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20年11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13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013年1月30日)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2013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1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10年1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15年1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6年3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14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3日)


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4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4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14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2017年8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2019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201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1年9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3年9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19年3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9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3年5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5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8年7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5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9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11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1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2010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3年9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08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2004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5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2017年9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2月16日)

展開全部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三卷(飛躍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編 總則〖1〗 **章 基本規定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16/3/113/3/112/4/三108/3/106/3/1] [真題演練]根據法律規定下列哪一種社會關系應由民法調整?[16/3/1]答案:B。 A.甲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其多繳的個人所得稅 B.乙手機丟失后發布尋物啟事稱:“拾得者送還手機,本人當面酬謝” C.丙對女友書面承諾:“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則陪你去歐洲旅游” D.丁作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幫工 第三條【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17/3/1] 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17/3/114/3/4] 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17/3/112/3/1]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14/3/4] 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的效力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5條、第16條、第1121條、第1155條】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3條、第16條、第1121條、第1155條】 [難點注釋]關于自然人出生時間的認定,強調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的重要性,在沒有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的情況下,才考慮戶籍機關的登記記錄。并且應看到出生證明或者戶籍登記記錄的效力都不是絕對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戶籍登記記錄的記載是錯誤的,則以其他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出題點自測]問:小明戶口本上記載的出生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但是醫院的出生證明上填寫的是2020年1月1日。小明的民事權利能力應從何時開始? 答:2020年1月1日。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3條、第15條、第1121條、第1155條】 [難點注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以,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涉及胎兒利益的保護時,如胎兒接受贈與、遺贈、繼承、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等,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在法律上擬制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七條【成年時間】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7/3/210/3/2]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17/3/210/3/2]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45條、第1143條票據法第6條勞動法第15條】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7/3/210/3/2]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44條、第1143條票據法第6條勞動法第15條】 [難點注釋]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分為以下情形: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兩個條件:(1)年滿18周歲;(2)智力正常、精神健康。例外:勞動成年制度,即年滿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經參加勞動并且能夠以勞動收入維持基本生活,則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有兩種情形:(1)年齡在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有兩種情形:(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對比記憶]1.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齡的劃分標準為是否滿18周歲。 2.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注意:在判斷自然人是否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時,不僅要考慮年齡因素還要考慮智力、精神健康狀況。 [真題演練]肖特有音樂天賦,16歲便不再上學,以演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肖特成長過程中,多有長輩饋贈:7歲時受贈口琴1個,9歲時受贈鋼琴1架,15歲時受贈名貴小提琴1把。對肖特行為能力及其受贈行為效力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17/3/2]答案:B。 A.肖特尚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B.受贈口琴的行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C.受贈鋼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當 D.受贈小提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當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44條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至第190條民訴解釋第349條票據法第6條】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45條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至第190條民訴解釋第349條票據法第6條】 第二十三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17/3/5113/3/210/3/302/3/33] [難點注釋]當然監護,也可以被認為是法定監護的一種,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當然監護人。法定監護,即在父母無法擔任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近親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充當監護人。自愿監護,不存在具有法定監護義務的人時,可以由被監護人近親屬之外的個人或者組織自愿擔任監護人,自愿監護需要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17/3/51] [難點注釋]遺囑監護即父母擔任監護人時,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17/3/51]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10/3/3]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難點注釋]即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時,由民政部門或者具有監護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17/3/51] 【相關法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 [難點注釋]意定監護,成年人在欠缺行為能力之前,可以與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真題演練]余某與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養了孤兒小翠。不久后余某與妻子離婚,小翠由余某撫養。現余某身患重病,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來擔憂,欲作相應安排。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17/3/51]答案:ABC。 A.余某可通過遺囑指定其父親在其身故后擔任小翠的監護人 B.余某可與前妻協議確定由前妻擔任小翠的監護人 C.余某可與其堂兄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堂兄為自己的監護人 D.如余某病故,應由余某父母擔任小翠的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及臨時生活照料】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16/3/52] [難點注釋]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二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 第三十五條【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監護人應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16/3/5211/3/2] [難點注釋]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兩個原則:一是*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二是*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原則。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出題點自測]問:小童是一個著名童星,演戲收入頗豐。她母親想從其收入中拿出幾萬元資助生活困難的親戚,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難點注釋]監護資格被撤銷的原因:一是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二是怠于履行、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委托監護職責并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有關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后的義務】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難點注釋]監護資格的恢復,如果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銷監護資格后確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資格。但是,如果父母或者子女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則永遠不能恢復其監護資格。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系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5條】 [難點注釋]申請宣告失蹤的條件: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沒有順序限制。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難點注釋]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在于設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不可擅自處分。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5條、第186條民訴解釋第343條至第348條】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185條】 [難點注釋]關于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重點在于下落不明的時間:**,一般情況,下落不明滿4年。第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第三,因意外事件,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隨時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申請的競合】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難點注釋]關于申請宣告死亡時申請人的順序,1988年《民通意見》第25條規定了申請人的順序:配偶為*優先;父母、子女其次;之后是其他的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民法典》并未規定申請人的順序,通說認為取消了宣告死亡制度中申請人的順序。 第四十八條【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16/3/51] [難點注釋]關于宣告死亡時死亡日期的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死亡的日期,例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以意外事件發生的日期視為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17/3/5209/3/51] [難點注釋]宣告死亡并非自然死亡,是擬制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并未死亡,其依然可以實施各種法律行為,并且宣告死亡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至186條】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后婚姻關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17/3/5216/3/51] [難點注釋]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除非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婚姻關系。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后子女被收養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難點注釋]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被宣告死亡期間的子女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與賠償責任】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17/3/5209/3/51 06/3/2] [難點注釋]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繼承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隱瞞真實情況導致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相關法條:民訴解釋第59條】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三卷(飛躍版) 作者簡介

  飛躍考試輔導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用書出版的部門,成立多年來成功出版飛躍版考試輔導用書多個品種,以因為專業、所以卓越為宗旨,深得考生信賴。

商品評論(0條)
暫無評論……
書友推薦
本類暢銷
編輯推薦
返回頂部
中圖網
在線客服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主题班会网 -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各类主题班会PPT模板 | 自动记录数据电子台秤,记忆储存重量电子桌称,设定时间记录电子秤-昆山巨天 | 衢州装饰公司|装潢公司|办公楼装修|排屋装修|别墅装修-衢州佳盛装饰 | 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西安国旅) | 净化工程_无尘车间_无尘车间装修-广州科凌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三防漆–水性三防漆–水性浸渍漆–贝塔三防漆厂家 | 仿清水混凝土_清水混凝土装修_施工_修饰_保护剂_修补_清水混凝土修复-德州忠岭建筑装饰工程 | 喷涂流水线,涂装流水线,喷漆流水线-山东天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低浓度恒温恒湿称量系统,强光光照培养箱-上海三腾仪器有限公司 | 西安展台设计搭建_西安活动策划公司_西安会议会场布置_西安展厅设计西安旭阳展览展示 | 广东健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体育工程配套及销售运动器材的体育用品服务商 | 广东恩亿梯电源有限公司【官网】_UPS不间断电源|EPS应急电源|模块化机房|电动汽车充电桩_UPS电源厂家(恩亿梯UPS电源,UPS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UPS) | hdpe土工膜-防渗膜-复合土工膜-长丝土工布价格-厂家直销「恒阳新材料」-山东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ETFE膜结构_PTFE膜结构_空间钢结构_膜结构_张拉膜_浙江萬豪空间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艾默生变频器,艾默生ct,变频器,ct驱动器,广州艾默生变频器,供水专用变频器,风机变频器,电梯变频器,艾默生变频器代理-广州市盟雄贸易有限公司官方网站-艾默生变频器应用解决方案服务商 | 酒店厨房设计_中央厨房设计_北京商用厨房设计公司-奇能商厨 | 中央空调温控器_风机盘管温控器_智能_液晶_三速开关面板-中央空调温控器厂家 | 加气混凝土砌块设备,轻质砖设备,蒸养砖设备,新型墙体设备-河南省杜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合肥废气治理设备_安徽除尘设备_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盈凯环保 合肥防火门窗/隔断_合肥防火卷帘门厂家_安徽耐火窗_良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炭黑吸油计_测试仪,单颗粒子硬度仪_ASTM标准炭黑自销-上海贺纳斯仪器仪表有限公司(HITEC中国办事处) | 列管冷凝器,刮板蒸发器,外盘管反应釜厂家-无锡曼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云阳人才网_云阳招聘网_云阳人才市场_云阳人事人才网_云阳人家招聘网_云阳最新招聘信息 | 搬运设备、起重设备、吊装设备—『龙海起重成套设备』 | 济南轻型钢结构/济南铁艺护栏/济南铁艺大门-济南燕翔铁艺制品有限公司 | 结晶点测定仪-润滑脂滴点测定仪-大连煜烁 | 包装设计公司,产品包装设计|包装制作,包装盒定制厂家-汇包装【官方网站】 | 酸度计_PH计_特斯拉计-西安云仪| 5L旋转蒸发器-20L-50L旋转蒸发器-上海越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超声波焊接机_超音波熔接机_超声波塑焊机十大品牌_塑料超声波焊接设备厂家 | 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药品冷藏箱厂家_低温冰箱_洁净工作台-济南欧莱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官网 | 临时厕所租赁_玻璃钢厕所租赁_蹲式|坐式厕所出租-北京慧海通 | 冷藏车厂家|冷藏车价格|小型冷藏车|散装饲料车厂家|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十二分公司 | 螺旋丝杆升降机-SWL蜗轮-滚珠丝杆升降机厂家-山东明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 双工位钻铣攻牙机-转换工作台钻攻中心-钻铣攻牙机一体机-浙江利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网站优化公司_北京网站优化_抖音短视频代运营_抖音关键词seo优化排名-通则达网络 | 企业微信营销_企业微信服务商_私域流量运营_艾客SCRM官网 | 交变/复合盐雾试验箱-高低温冲击试验箱_安奈设备产品供应杭州/江苏南京/安徽马鞍山合肥等全国各地 | 裹包机|裹膜机|缠膜机|绕膜机-上海晏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纸塑分离机-纸塑分离清洗机设备-压力筛-碎浆机厂家金双联环保 | 杭州标识标牌|文化墙|展厅|导视|户内外广告|发光字|灯箱|铭阳制作公司 - 杭州标识标牌|文化墙|展厅|导视|户内外广告|发光字|灯箱|铭阳制作公司 | 阁楼货架_阁楼平台_仓库仓储设备_重型货架_广州金铁牛货架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