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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0年第10輯 總第284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312
- 條形碼:9787521614312 ; 978-7-5216-143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0年第10輯 總第284輯)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是刊登報國務院備案并予以登記的部門規章的指定出版物。本匯編每年出版12輯,每月出版1輯。本輯為2020年度0輯。本書收錄上月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及決定、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很高人民法院和很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報國務院備案的部門規章,同時附錄報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文件目錄。本匯編所收的內容,按下列分類順序編排: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司法解釋。每類中按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0年第10輯 總第284輯) 目錄
編輯說明
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于印發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及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三批國家級抗戰紀念設施、遺址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加快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
國務院部門規章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公安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的通知
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印發《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
*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
2020年9月份報國務院備案并予以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0年第10輯 總第284輯) 節選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0年3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10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2.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款中的“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造人工魚礁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刪去《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款**項。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三、刪去《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四、將《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條**款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培訓標準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后,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資料!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第四項修改為:“(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五、將《獸藥管理條例》第八條**款修改為:“研制新獸藥,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臨床試驗場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附具該新獸藥實驗室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其他臨床前研究資料!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進口在中國已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憑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海關憑進口獸藥通關單放行。獸藥進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新獸藥臨床試驗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款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發證、批準、備案部門決定! 刪去第七十二條第七項中的“允許進口獸用生物制品證明文件”。 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條**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刪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第十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申請船員適任證書,可以向任何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簽發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及船員服務簿。” 第十一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船員適任證書應當注明船員適任的航區(線)、船舶類別和等級、職務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項。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船員服務簿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履職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將其中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修改為“履職情況”。 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三條,刪去其中的“船員服務簿”。 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去其中的“船員服務簿”。第四項修改為:“(四)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船員法定文書的”。第五項修改為:“(五)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船員法定證書、文書的”。 七、將《護士條例》第八條**款中的“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中的“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原注冊部門”。 第十條**款中的“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0年第10輯 總第284輯) 作者簡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復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鑒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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