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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讓與擔保法律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717
- 條形碼:9787510929717 ; 978-7-5109-2971-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股權讓與擔保法律研究 內容簡介
目前,國內以股權讓與擔保為視角的碩士研究論文為數不多,相關博士論文研究更是空白。本書以股權讓與擔保為研究主題,從引言到結束語共分六章,從一般到具體,從實踐到理論,圍繞股權讓與擔保設立、履行、終止全過程展開全面問題探討,就股權讓與擔保對內與對外關系及其效力進行深入問題研究,以期為中國構建股權讓與擔保法律制度提出積極可行之建議。
股權讓與擔保法律研究 目錄
**章 股權讓與擔保基本范疇
**節 股權讓與擔保基本法律特征
一、讓與擔保之一般定義
二、股權讓與擔保之定義與基本法律特征
三、關于股權讓與擔保基本法律特征之反思
第二節 股權讓與擔保基本法律類型
一、依據公司形態所作區分
二、依據股權性質所作區分
三、依據移交占有與否所作區分
四、依據登記與否所作區分
五、依據擔保股權行使所作區分
六、依據擔保標的物處分方式所作區分
七、依據第三人是否介入所作區分
第三節 股權讓與擔保基本價值與風險._
一、股權讓與擔保之社會價值
二、股權讓與擔保之法律風險
第四節 當前我國股權讓與擔保之糾紛表現
一、股權讓與擔保糾紛當事人
二、股權讓與擔保糾紛案由
三、股權讓與擔保糾紛管轄
四、股權讓與擔保糾紛主要爭議
第二章 股權讓與擔保制度淵源與比較
**節 股權讓與擔保制度淵源
一、羅馬時代
二、大陸法系
三、英美法系
四、中華法系
五、擔保物權之國際發展
第二節 股權讓與擔保之性質探討
一、所有權構成說
二、擔保權構成說
三、所有權構成說與擔保權構成說之爭
四、股權讓與擔保性質探討應予考量之因素
第三節 股權讓與擔保制度比較
一、與股權質押與股權抵押之比較
二、與股權轉讓與股權回購之比較
三、與股權代持與股權信托之比較
四、與明股實債與以股抵債之比較
第三章 股權讓與擔保協議及其效力
**節 股權讓與擔保之協議
一、協議當事人
二、協議形式
……
第四章 讓與擔保股權之行使與回購
第五章 讓與擔保股權處置和優先受償
第六章 股權讓與擔保和利益相關者
結束語——中國股權讓與擔保法律制度之構建
參考文獻
股權讓與擔保法律研究 節選
《股權讓與擔保法律研究》: 1.關于所有權構成說之堅持與反對 在堅持所有權構成學說者看來:所有權構成說能更好地把握讓與擔保通過讓與標的物所有權提供擔保的實質,可謂名實相符。讓與擔保被稱之為“手段超過目的”之擔保,即所謂“讓與”之手段超過“擔保”之目的,但這并非指擔保物的價值超過債權額,而是指擔保權人對擔保標的物所享有的權利過度或者說更高、更強。原本就一般擔保物權而言,其擔保手段僅是享有優先受償權,并不能限制標的物所有權人對其權利的處分,其實質不過是擔保標的物上之負擔不因對標的物之處分而改變,即擔保權附隨于標的物之上。讓與擔保則不同,它是擔保人將所有權讓渡給擔保權人,使擔保權人有了限制擔保人處分擔保標的物之權利。本來從擔保目的出發,僅需優先受償權已足,但擔保人卻將*強之權利即所有權讓與擔保權人,故此才有所謂“手段超過目的”之讓與擔保。并且,手段和目的在讓與擔保全過程中之不同階段所起的作用實際也是有所不同的,即讓與擔保中所有權讓與作為手段,其實際效力只能持續至目的達到時為止。就擔保過程而言,即并非擔保終局之情形下,所有權應具有完全的對外效力,擔保權人對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均應視為有權處分,而擔保人所為之處分行為則應為無權處分,以此凸顯手段即所有權讓與的作用;就擔保實行而言,即在擔保終局情形下,當債權到期未受清償或擔保提供人破產等情形時,擔保本質發揮作用,目的優先,應對擔保標的物進行清算,擔保權人此時僅享有優先受償權。此即所謂擔保過程體現讓與之手段,而擔保實行則凸顯擔保之目的。所以,在以所有權構成說為基礎理論的讓與擔保中,擔保權人被讓與的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應是首位的,它用來保護擔保權人的利益,并防御來自擔保人和第三人的侵害;而所有權的積極權能,如處分權等,則因擔保權人以不占有標的物為常態,其處分實際上是受限的,限制程度和*終結果與債權屆期清償與否緊密相關。所有權構成說,實際就是以求得經濟目的之公平為基點,在過程中強調形式和實行時注重實質的一種信托理論,以此實現所有權之相對化。 反對所有權構成學說者則認為:從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國家關于讓與擔保法律構成的發展趨勢看,即體現了從所有權構成向擔保權構成的轉變。這種轉變趨勢,如果從讓與擔保中“讓與”和“擔保”兩個因素相互沖突的視角予以考察的話,則該趨勢可謂是“擔保”因素逐漸戰勝“讓與”因素的發展結果,或者說是擔保實質對法律形式的勝利。作為讓與擔保理論展開之發端,所有權構成說因能兼顧讓與擔保制度發生的歷史起源而使讓與擔保不至于和信托行為的歷史關系產生脫節,加之具有簡潔明快的“所有權絕對轉移+債權的約束”之構成,因而成為德國學界及判例之通說,并且也曾經被日本奉為通說。但是,該法律構成極其偏重讓與擔保所有權轉移之法律形式即“讓與”的因素,而過于輕視讓與擔保之實質因素即擔保性,從而使擔保人的地位極其微弱。所以,除非該說能夠在理論上強化讓與擔保人的地位,否則其理論必將因不適應讓與擔保制度發展之趨勢而被淘汰出局。尤其是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看,讓與擔保亦當然不是真正的轉移標的物之所有權,而是要設定這樣一種擔保物權:既能夠滿足其融資且不暴露經濟狀態的渴求,又能夠回避典型擔保物權的設定所須例行之公示程序及其實行所須履行的強制程序,以節約交易之成本。 ……
股權讓與擔保法律研究 作者簡介
徐佳詠,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碩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曾在上海法院系統工作近十年 在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數篇 主要專業研究方向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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